房屋產權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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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房屋產權的取得[1]
房屋產權的取得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確認某一房屋的產權關係的發生。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合法取得的房屋產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房屋產權的取得方式[2]
房屋產權的取得與其他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一樣,可以分為原始取得和繼承取得兩種。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房屋所有權第一次產生或者不依靠原房屋所有人的權利而取得的所有權。房屋產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l、依法新建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這裡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強制收歸國有的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無主房屋是指沒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房屋。如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依法歸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房屋。4、添附的房屋,如對房屋翻建、加層、擴充等。
(二)繼承取得。繼承取得是指房屋所有人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房屋所有人的那裡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產權的繼承取得的方式有:1.因法律行為而取得房屋產權。例如,房屋的買賣行為,贈予行為,互換行為而繼受取得房屋的產權。因法律行為而取得房屋產權的時間,應自產權手續完備後發生轉移效力,即自登記時取得房屋的產權。2.因法律事件而繼受取得房屋產權。如因房屋的所有人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發生的繼承或遺贈,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房屋的產權。
私人房屋產權的取得[3]
從總體上看,個人的房屋產權同樣是通過原始和繼承兩種方式取得的。若具體分析,公民個人房屋產權的取得有以下幾種途徑:
①建房,即個人住宅由自己建造而來。在農村和小城鎮.以這種方式取得個人房屋的產權占絕大多數。②購買。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推進,城鎮中越來越多的人通過購買取得了個人房屋產權。
③繼承和接受贈與。
④依法取得房屋產權。如解放初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分得房屋而取得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