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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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頭文件是指在1999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通過排除法對“紅頭文件”作了一個籠統的劃定,劃定“紅頭文件”為排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以外的“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國務院部門的規定”。它還應包括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所出台的各種政策性文件、決定、意見等。
此類文件的特點是“針對不特定對象所發佈的,能夠長期、反覆適用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是行政執法的重要依據之一。此類文件發佈不同於《立法法》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公佈於報刊媒體的方式,而是在權力機關和有關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部層層傳達。
此類文件的結尾都會有傳達到哪一級的要求,比如省軍級、縣團級等;有的還有密級要求,如加註“絕密”、“機密”、“保密”。因其上部的標題為紅色,人們習慣稱之為“紅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