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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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負擔(Burden of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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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稅收是無償的,是國家對納稅人所占有的社會商品或價值的無償征收,因而,對納稅人來說,必然存在一個稅收負擔多少的問題。稅收負擔是指納稅人應履行納稅義務而承受的一種經濟負擔。稅收負擔是國家稅收政策的核心。
稅收負擔,從絕對額考察它是指納稅人應支付給國家的稅款額;從相對額考察,它是指稅收負擔率,即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與其計稅依據價值的比率,這個比率通常被用來比較各類納稅人或各類課稅對象的稅收負擔水平的高低,因而是國家研究制定和調整稅收政策的重要依據。任何一項稅收政策首先要考慮的,就是稅收負擔的高低。稅負水平定低了,會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定高了,又會挫傷納稅人的積極性,妨礙社會生產力的提高。一般說來,稅收負擔水平的確定既要考慮政府的財政需要,又要考慮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
稅收負擔直接關係到國家與納稅人及各納稅人之間的分配關係,國家向納稅人徵稅,不僅改變了納稅人占有和支配的社會產品總量,也會改變各個納稅人之間占有和支配的社會產品比例,由此形成國家同納稅人及各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它是社會產品分配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負擔關係到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的問題,國家稅收最終總是由所有納稅人來承擔的。在一定經濟發展水平下,經濟體系的稅收負擔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稅收負擔超越了經濟的承受能力,就會損害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稅收負擔應該保持在經濟的承受能力範圍以內。從一定意義上講,稅收制度的設計問題,也就是稅收負擔的設計問題。在確定稅收負擔時,應該嚴格遵守合理負擔、公平稅負的原則。
所謂合理負擔原則,就是指國家與納稅人在稅收分配總量上要適度,兼顧需要與可能,做到縱向分配合理。所謂需要,是指國家實現其職能對財政資金的需求。所謂可能,是指社會經濟所能提供的積累。一般地說,國家實現職能對財政資金的需要是資金越多越好。而一定時期內國民經濟發展水平是一定的,所能提供的資金又是有限的,兩者之間始終存在矛盾。要恰當地處理這個矛盾,就應該在確定稅收負擔時,既考慮財政支出的需要,又考慮納稅人稅款支付的承擔能力。合理負擔是正確處理國家同納稅人之間的分配關係,是稅收縱向合理的重要標誌,也是公平稅負原則的前提和基礎。
所謂公平稅負原則,是指稅收負擔公平地分配於每個納稅人身上,納稅人之間橫向負擔公平合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公平稅負原則,就是為納稅人創造一個在客觀上大體相同的競爭環境,有利於鼓勵競爭,在競爭中優勝劣汰,推動市場經濟發展。
稅收負擔是高還是低,是通過對比來說明。如果僅僅是一個納稅數量,而沒有對比關係,則很難科學地進行稅收負擔高低的比較。因此,在稅收征收額或繳納額確定的情況下,巨集觀稅社會的稅收負擔或某一納稅人的負擔,指國家徵集的稅額與社會或納稅人產出總量或總經濟規模的對比關係。正確選擇反映全社會產出量或經濟活動總量的指標,作為對比的參照。對科學評價稅收負擔意義重大。指標的選擇一是要有利於進行縱向歷史比較和橫向國際比較,二是取得資料容易,計算簡便。
稅收負擔的衡量[1]
(一)巨集觀稅收負擔的衡量
巨集觀稅收負擔通常用一定時期內稅收收入總額與同期國民經濟總量之比來衡量,具體而言,是指稅收收入總額與國民收入、國民生產總值或國內生產總值的比值,從而形成了三種巨集觀稅收負擔率。
1.國內生產總值(GDP)負擔率
國內生產總值是指在一定時期內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中所生產出的全部最終產品和勞務的價值。國內生產總值負擔率是指一定時期內稅收收入總額與國內生產總值的比率,它反映一個國家在其國內提供的全部最終產品和勞務所承受的稅收負擔狀況,即
國內生產總值負擔率=稅收收入總額/國內生產總值×100%
2.國民生產總值(GNP)負擔率
國民生產總值是指在一定時期內使用本國(或地區)生產要素生產的最終產品和勞務的價值,等於國內生產總值加上來自國外的勞動者報酬和財產收入減去支付給國外的勞動者報酬和財產收入。國民生產總值負擔率是指一定時期內稅收收入總額與國民生產總值的比率,它反映一個國家的國民在一定時期內提供的全部最終產品和勞務所承受的稅收負擔狀況,即
國民生產總值負擔率=稅收收入總額/國民生產總值×100%
3.國民收入(NT)負擔率
國民收入是指在一定時期內一個國家(或地區)物質生產部門勞動者在一定時期所創造的價值,即社會總產值中扣除折舊後的剩餘部分。國民收入負擔率是指一定時期內稅收收入總額與國民收入的比率,它反映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新創造價值的稅收負擔狀況,即
國民收入負擔率=稅收收入總額/國民收入×100%
(二)微觀稅收負擔的衡量
微觀稅收負擔的衡量通常用微觀經濟主體所繳納的稅款與其特定經濟指標來反映,可以分為居民稅收負擔率、企業綜合稅收負擔率、企業所得稅負擔率、企業流轉稅負擔率。
1.居民稅收負擔率
它是指一定時期內居民個人所繳納的各種稅款占同期收入總額的比率,即
居民稅收負擔率=居民實際所納稅款/居民同期收入總額×100%
該指標一方面體現了國家運用稅收手段參與個人收入分配的程度和對個人收入的調節程度,另一方面反映出一定時期內個人對國家的直接稅收貢獻。
2.企業綜合稅收負擔率
它是指一定時期內企業實際繳納的各種稅款總額與企業同期利稅總額或增加值的比率,即
企業綜合稅收負擔率=企業實際繳納的稅款總額/企業同期利稅總額(或增加值)×100%
企業綜合稅收負擔率一方面反映了國家以稅收手段參與企業收入分配的規模,另一方面反映了企業對國家所做稅收貢獻的大小。如果以行業指標代替企業指標,則可以反映某行業對國家所做稅收貢獻的大小。
3.企業所得稅負擔率
它是指一定時期內企業所繳納的所得稅總額與同期利潤總額的比率,即
企業所得稅負擔率=企業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總額/企業同期利潤總額×100%
企業所得稅負擔率反映了企業收益在國家和企業之間的分配狀況,是衡量企業稅收負擔最直接的指標,它直接影響企業的留利水平,體現國家在一定時期的分配政策。
4.企業流轉稅負擔率
它是指一定時期內企業所繳納的流轉稅總額與同期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比率,即
企業流轉稅負擔率=企業實際繳納的流轉稅總額/企業同期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100%
我國的流轉稅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因此還可以將該指標分解為增值稅負擔率、消費稅負擔率和營業稅負擔率。與此相類似,我們還可以測度其他各稅種的負擔率。
由於稅收負擔必須考慮需要和可能兩方面的情況,因此,一個國家在制訂稅收政策,確定總體稅收負擔時,必須綜合考慮國家的總體經濟發展水平,並根據不同的經濟調控需要,來制定稅收負擔政策。一般來看,影響稅收負擔水平的主要因素有:
- (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
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總體水平,可以通過國民生產總值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這兩個綜合指標來反映。國家的國民生產總值越大,總體負擔能力越高。特別是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最能反映國民的稅收負擔能力。一般而言,在人均國民收入比較高的國家,社會經濟的稅負承受力較強。世界銀行的調查資料也表明,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較高的國家,其稅收負擔率也較高,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較低的國家,其稅收負擔率也較低。
我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比較低,屬於發展中國家。國家通過稅收能夠積累多少資金,社會總體稅收負擔應如何確定,不取決於人們的主觀願望,也不能只考慮國家的需要,必須首先考慮社會經濟體系和納稅人承受能力。只有稅收負擔適應本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稅收才能在取得所需的財政收入的同時,刺激經濟增長,同時提高社會未來的稅負承受力。如果稅收負擔超出了經濟發展水平,勢必會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
- (二)國家的巨集觀經濟政策
任何國家為了發展經濟,必須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法律以及行政手段,來強化巨集觀調控體系。國家會根據不同的經濟情況,而採取不同的稅收負擔政策。如在經濟發展速度過快過熱時,需要適當提高社會總體稅負,以使國家集中較多的收入,減少企業和個人的收入存量,抑制需求的膨脹,使之與社會供給總量相適應。此外,還要根據經濟情況的發展變化,在征收中實行某些必要的傾斜政策和區別對待辦法,以利於優化經濟結構和資源配置。
目前,我國經濟過於緊縮,需求嚴重不足。從1998年開始,國家採取了積極的財政政策,適當擴大了財政支出的規模,稅收的總體負擔短期內不會減少,但會通過費改稅,對納稅人的總體負擔進行結構調整,減少納稅人負擔各種收費的比例,增加稅收的比例,以達到增加稅收收入的需要。
- (三)稅收征收管理能力
由於稅收是由國家無償征收的,稅收徵納矛盾比較突出。因此,一個國家的稅收征收管理能力,有時也對稅收負擔的確定有較大的影響。一些國家的稅收征收管理能力強,在制定稅收負擔政策時,就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來確定,而不必考慮能否將稅收徵上來。而在一些稅收徵管能力較差的國家,可選擇的稅種有限,勉強開徵一些稅種,也很難保證稅收收入,想提高稅收負擔也較困難。
稅收政策的核心是稅收負擔。在稅收總體負擔確定的情況下,各種納稅人具體的稅收負擔狀況主要受稅制本身所規定的各種計稅要素的影響。這些要素直接決定了誰是納稅人,應該負擔多少稅收。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主要通過如下方面來進行的:一是確定課稅對象,以確定誰是納稅人;二是確定稅率的高低;三是確定計稅依據;四是確定對誰減免稅,怎麼減免稅;五是加重哪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稅收負擔。
我國稅收負擔實證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稅收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逐年下降,從1985年的22.7%下降到1997年的11.0%(見表3-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編譯的《外國稅制概覽》的資料表明,世界大多數國家的稅收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一般都在15%以上,如阿根廷為15.2%(1990年數據,以下只簡標年份)、澳大利亞為28.9%(1994年)、奧地利為42.4%(1993年)、巴西為22.2%(1992年)、加拿大為36.0%(1992年)、智利為 18.5%(1994年)、埃及為21.9%(1993年)、芬蘭為38.2%(1990年)、法國為39.4%(1994年)、德國為39.9% (1991年)、希臘為27.4%(1992年)、印度為16.1%(1992年)、印度尼西亞為14.2%(1993年)、以色列為35.6% (1992年)、義大利為39.7%(1994年)、日本為20.9%(1989年)、南韓為17.0%(1994年)、馬來西亞為20.7%(1993 年)、英國為33.1%(1993年)、美國為27.6%(1993年)。
總體上講,我國稅收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偏低(見表3-1)。但如果將預算外資金收入也考慮在內的話,是我國稅收收入加上預算外資金收入這兩項,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則超過了15%。如我國1996年預算外資金收入為3893.34億元,加上稅收收入6906.8億元,則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5.9%。全國分析我國稅收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降低的因素,既有預算外資金收入過大,各種亂收費擠占稅收的問題,也有部分地區的部分領導人虛報產值,致使國內生產總值本身存在水份的問題。
稅收負擔是一個總體概念,在實際運用中,又可以有多種形式。
(一)按負擔的層次劃分,可分為巨集觀稅收負擔和微觀稅收負擔
巨集觀稅收負擔是指一個國家的總體稅負水平,通常用國民生產總值(或國內生產總值)稅收負擔率來表示。研究巨集觀稅收負擔,可以比較國與國之間的稅負水平,分析一國的稅收收入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係。所謂微觀稅收負擔,是指微觀經濟主體或某一徵稅對象的稅負水平,可以用企業所得稅負擔率或商品勞務稅負擔率來表示。研究微觀稅收負擔,便於分析企業之間、行業之間、產品之間的稅負水平,為制定合理的稅負政策提供決策依據。
(二)按負擔的方式劃分,可以分為等比負擔、量能負擔和等量負擔第一,等比負擔,即實行比例稅的負擔形式。實行等比負擔,透明度高,便於鼓勵規模經營和公平競爭。第二,量能負擔,即根據納稅人負擔能力的大小,實行累進課稅的負擔形式。實行按能負擔,有利於促進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公平。但是,對低收入者課低稅,對高收入者課高稅,不利於提高經濟活動的效率。第三,等量負擔,即按單位徵稅對象直接規定固定稅額的負擔形式。實行等量負擔,稅額的多少不受價格變動的影響,有利於穩定財政收入。但是,價格的變動對納稅人收益影響極大,徵稅不考慮價格變動的因素,往往導致稅負分配的不合理。
(三)按負擔的內容劃分,可以分為名義稅收負擔和實際稅收負擔名義稅收負擔是指由名義稅率決定的負擔;實際稅收負擔則是指繳納稅款實際承擔的經濟負擔。名義負擔與實際負擔往往存在背離的情況,一般是後者低於前者,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減免稅、稅基扣除,以及由於管理原因導致的徵稅不足。
- ↑ 王國清,馬驍,程謙.財政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