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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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稅(single tax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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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稅即“單一稅制”或“單稅制”。“復稅制”的對稱。即一個國家只實行一種稅的稅收制度。是從稅制結構的角度對稅收制度的一種分類。
17~19世紀,單一稅制曾經為歐洲國家一些新興資產階級學者所提倡。他們針對封建國家的苛捐雜稅和專制課征制度提出了這種極端的單一稅見解。
主要主張有:
①單一消費稅。歐洲的重商主義較早提出這一設想。英國哲學家T.霍布斯認為,消費稅能夠鼓勵節儉,節制奢費;隨價格附徵可以保證稅收收入;人人消費,人人納稅,可以革除封建貴族、僧侶階層的不納稅特權。
②單一土地稅。為18世紀法國重農學派所倡導,其先驅P.布阿吉爾貝爾主張建立地租單一稅。該學派創始人F.魁奈進一步從理論上闡述了單一土地稅的必要性。他認為,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只有農業才是創造“純產品”的唯一生產部門。土地所有者得自於 “純產品”的地租是最適合於課稅的來源。因此,主張只徵一種地租稅,把全部稅負都加在土地所有者身上。19世紀末,美國經濟學者H.喬治又提出土地價格單一稅的主張,認為這種稅應由地主負擔,不能轉嫁給其他消費者。
③單一所得稅。1798年,所得稅在英國誕生後,一些學者曾提出建立單一所得稅。認為所得稅較之其他稅收更有確實性和收入彈性,最能體現公平稅負原則。1869年,德國社會民主黨還以單一所得稅作為它的經濟綱領之一。
④單一財產稅。最早為法國學者季拉丹所提出。他認為,對不產生收益的財產或資本課稅,不但不會影響資本形成,還可刺激資本投入生產。同時,征收單一財產稅,可以課及所得稅不能課及的稅源。
由於單一稅稅源單一,不能充分滿足國家財政需要;徵稅範圍有限,不符合普遍、公平的稅收原則;限制了稅收職能作用的領域,不利於國家利用稅收杠桿來實現財政、經濟和社會政策目標。因此,上述各種單一稅制主張,都只停留在理論的設想上,未能真正付諸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