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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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原則(principle of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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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原則,就是政府徵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稅收原則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如在中國先秦時期,就已提出平均稅負的朴素思想,對土地劃分等級分別徵稅;春秋時代的政治家管仲則更明確提出“相地而衰徵”的稅收原則,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來確定稅負的輕重。西方則在16、17世紀的重商主義時期就已提出了比較明確的稅收原則,如重商主義後期的英國經濟學家威廉.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節省”等稅收原則。但一般認為,最先系統、明確提出的稅收原則是亞當.斯密的“稅收四原則”,即“稅收公平原則,稅收確實原則、稅收便利原則、稅收節省原則”。此後,稅收原則的內容不斷得到補充和發展,其中影響最大的當屬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納提出的“稅收四方面九原則”,即財政原則,包括充分原則和彈性原則;國民經濟原則,包括稅源的選擇原則和稅種的選擇原則;社會公正原則,包括普遍原則和公平原則;稅務行政原則,包括確實原則、便利原則、最少征收費原則即節省原則。而在現代西方財政學中,通常又把稅收原則歸結為“公平、效率、穩定經濟”三原則。
實際上還有多種稅收原則的提法,但要數上述三種影響最大。這三種稅收原則理論,不僅代表和反映了三個不同時期對稅收的認識,而且基本展示了稅收原則理論發展和完善的脈絡。根據上述各項稅收原則的內容,結合稅收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我們從社會、經濟、財政、管理四個方面將新時期稅收原則歸納為“公平、效率、適度和法治”四原則。
稅收原則包括: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稅收適度原則、稅收法治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就是政府徵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確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則。
公平是稅收的基本原則。在亞當.斯密的稅收四原則中,公平原則列為首位。在我國曆史上,也多有強調稅收公平的論述。在現代社會,稅收公平原則則更是各國政府完善稅制所追求的目標之一。但稅收怎樣才算公平,在不同時期,往往標準不同,理解也不同。從歷史發展過程看,稅收公平經歷了一個從絕對公平轉變到相對公平,從社會公平拓展到經濟公平的發展過程。
稅收公平,首先是作為社會公平問題而受到重視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社會公平問題歷來是影響政權穩固的重要因素之一。稅收本來就是政府向納稅人的無償分配,雖然有種種應該徵稅的理由,但從利益的角度看,徵稅畢竟是納稅人利益的直接減少,因此,在徵稅過程中,客觀上存在利益的對立和抵觸,納稅人對徵稅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關註。如果政府徵稅不公,則徵稅的阻力就會很大,偷逃稅收嚴重時還會引起社會矛盾乃至政權更迭。
稅收的社會公平,最早指的是稅額的絕對公平,即要求每個納稅人都應繳納相同數額的稅。在稅收實踐上的反映,就是定額稅和人頭稅的盛行(人頭稅和定額稅即使現在也沒有完全消失)。亞當.斯密所指的公平則是稅負的絕對公平。它強調每個納稅人都應按同一比例納稅。這就是說,不同收入水平的納稅人,其繳納的稅收絕對額雖不同,但其承擔的稅負(或稅率)是相同的。反映到稅制上就是實行比例稅率。亞當.斯密的公平原則,在強調按比例稅率納稅的同時,還強調稅收應對所有國民一視同仁,不應有免稅特權的存在。這其實是針對在資本主義發展初期作為封建殘餘大量存在的貴族階層享有免稅特權而提出來的。從理論上說,絕對公平,無論是稅額的絕對公平,還是稅負的絕對公平,都要求普遍徵稅,正是從這種意義上考慮,瓦格納在其社會公正原則中,首先提出普遍原則,即徵稅要普及每個人,不應存在享有免稅的特權階層。同時,瓦格納將公平的標準從絕對公平發展到相對公平,即徵稅要考慮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納稅能力大的,應多納稅,納稅能力小的則少納稅。它要求稅制應實行累進稅率。如今,在理論上,相對公平又分為“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所謂橫向公平,簡單地說,就是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負擔相同的稅;而縱向公平,就是納稅能力不同的人,負擔的稅負則不應相同,納稅能力越強,其承擔的稅負應越重。那麼,怎麼判斷納稅能力的大小呢?通常以納稅人所擁有的財富的多少、收入水平的高低或實際支付能力的大小等作為判斷依據。現實稅制中,財產稅按財產、所得稅按所得累進征收,對低收入者免稅,允許家庭贍養扣除等都是這種公平觀的反映。
以納稅能力作為公平標準,在理論上稱為“能力說”。如何判斷納稅能力,在理論上又有“客觀說”和“主觀說”之分。按照客觀說,納稅能力應依據納稅人所擁有的財富、取得的收入或實際支付能力等客觀指標來確定。而主觀說則強調納稅人因納稅所感到的效用的犧牲或說效用的減少應相同,或者納稅後的邊際效用相同。
公平標準,除“能力說”外,還有“受益說”,即以享受政府公共服務的多少作為衡量公平的標準。根據這種標準,從政府公共服務中享受相同利益的納稅人,意味著具有相同的福利水平,因此,應負擔相同的稅,以體現橫向公平;享受到較多利益的納稅人,則具有較高的福利水平,因此,應負擔較高的稅,以實現縱向公平。現實中對公路的課稅以及社會保障方面往往有所體現,但在許多情況下受益水平是不好衡量的。
稅收的社會公平之所以重要,不僅是由於上面已提到的公眾對之關註和反應,而且是人類文明進步的一種反映。人類社會從尊卑貴賤、等級分明的社會發展到提倡人人平等的文明社會,公民的平等權得以確立和強化。反映到稅收上來,也自然要求同等對待,即要求稅收也要遵循公平原則,取消免稅特權。而公平標準之所以從絕對公平過渡到相對公平,並強調縱向公平,則是因為,在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貧富兩極分化,這一方面激化了社會矛盾,使絕對公平失去了社會基礎,要求富人多納稅的呼聲日高;另一方面,兩極分化也在客觀上導致市場經濟運行的結構性矛盾,不可避免地出現社會有效需求不足,需要政府通過稅收來調節收入分配,以減少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和經濟矛盾。同時,隨政府職能的擴大,財政支出激劇增加,從而加大增稅壓力,而稅收的分配對象是國民財富,要拓寬稅源,提高稅負,自然需要更多地依靠納稅能力較強的富裕階層,即需要考慮按納稅能力徵稅。
在西方稅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會公平,瓦格納就稱之為社會公正原則。而在現實中,政府徵稅,不僅要遵循社會公平的要求,而且要做到經濟上的公平,也就是說,在現代經濟中,稅收原則事實上不僅包括社會公平,還包括經濟公平。稅收的經濟公平包括兩個層次的內容:首先是要求稅收保持中性,即對所有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包括經營者和投資者,要一視同仁,同等對待,以便為經營者創造一個合理的稅收環境,促進經營者進行公平競爭。增值稅的盛行、公司稅稅率以比例稅率為主等都是這種公平要求的反映。其次是對於客觀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資源稟賦差異等,需要通過差別徵稅實施調節,以創造大體同等或說大體公平的客觀的競爭環境。這兩個層次,也相當於社會公平中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
之所以強調稅收的經濟公平,是與經濟的發展分不開的。經濟的發展使公司、企業成為重要的納稅主體,它們與個人相比,要求經濟方面的公平比社會公平更迫切、更現實。而且,經濟公平也是稅收效率原則的必然要求。稅收效率原則也是稅收的重要原則之一,而效率與公平是辯證統一的,特別是經濟公平是以效率為目標的,要使稅收有效率,就需要經濟公平。
稅收公平,特別是經濟公平,對我國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稅制建設與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因為,我國市場發育還相當不健全,存在不公平競爭的外部因素較多,同時,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稅制體系也有待進一步完善,因此,如何使稅制更具公平,以為市場經濟發展創造一個公平合理的稅收環境,是我國進一步稅制改革的重要研究課題。
稅收效率原則,就是政府徵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講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則。
稅收不僅應是公平的,而且應是有效率的,這裡的效率,通常有兩層含義:一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徵稅過程本身的效率,它要求稅收在征收和繳納過程中耗費成本最小;二是經濟效率,就是徵稅應有利於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或者對經濟效率的不利影響最小。
稅收行政效率,可以稅收成本率即稅收的行政成本占稅收收入的比率來反映,有效率就是要求以儘可能少的稅收行政成本征收儘可能多的稅收收入,即稅收成本率越低越好。顯然,稅收行政成本,既包括政府為徵稅而花費的征收成本,也包括納稅人為納稅而耗費的繳納成本,即西方所稱的“奉行成本”。亞當.斯密和瓦格納所稱的“便利、節省”原則,實質上就是稅收的行政效率原則。便利原則強調稅制應使納稅人繳稅方便,包括納稅的時間、方法、手續的簡便易行。這無疑有利於節省繳納成本,符合稅收的行政效率要求。而節省原則,即亞當.斯密和瓦格納所稱的“最少征收費用原則”,它強調徵稅費用應儘可能少。亞當.斯密說得很清楚,“一切賦稅的征收,須使國民付出的,儘可能等於國家所收入的。”這裡的所謂費用,實際只限於政府的征收成本。需要指出的是,稅收的征收成本和繳納成本是密切相關的,有時甚至是可以相互轉換的,一項稅收政策的出台,可能有利於降低征收成本,但它可能是以納稅人的繳納成本的增加為代價的,或者相反。這說明,稅收的行政效率要對征收成本和繳納成本進行綜合考慮,才有真正意義。在現實中,如何提高稅收的行政效率,是稅收徵管所要解決的重要目標。
稅收的經濟效率是稅收效率原則的更高層次。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於經濟。稅收分配必然對經濟的運行和資源的配置產生影響,這是必然的客觀規律。但稅收對經濟的影響,究竟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影響的程度如何、範圍多大,則是有爭議的,在認識上也存在一個不斷的發展過程。反映到稅收的經濟效率方面,則有不同層次的理解。首先是要求稅收的“額外負擔”最小。所謂稅收的額外負擔,簡單地說就是徵稅所引起的資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它是稅收行政成本以外的一種經濟損失,即“額外負擔”,因此,相對於稅收行政成本,通常又將之稱為稅收的經濟成本。亞當.斯密雖然沒有提出稅收的經濟效率原則,也沒有提出稅收額外負擔或稅收經濟成本的概念,但他認為,通過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進行自我調節的經濟運行是最佳的,也就是說,通過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是最好的,任何稅收的開徵,都會對良好的經濟運行產生不利的影響,導致資源配置的扭曲。因此,他主張自由放任政策,在稅收上認為政府徵稅應越少越好。這實際上是以稅收對經濟的影響總是消極的,稅收總是不利於經濟發展的看法為立論前提的。因此,從邏輯上講,在政府必然要徵稅的前提下,自然要求政府徵稅要儘量減少對經濟行為的扭曲。再加上不同的徵稅方式,對經濟的影響或說扭曲程度是不同的,因此,政府應選擇合理的徵稅方式,以使稅收的額外負擔最小。那麼,怎樣的徵稅方式對經濟的扭曲更小呢?通常認為,要保持稅收中性。
稅收經濟效率的第二層次的要求是保護稅本。瓦格納對亞當.斯密的不幹預政策提出了校正,認為稅收具有促進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政府徵稅應儘量避免稅收對經濟的不利影響,而發揮稅收對經濟的促進作用。基於此,他提出了稅收的國民經濟原則,包括稅源選擇原則和稅種選擇原則。認為,為保護和發展國民經濟,使稅收趨利避害,政府徵稅應慎重選擇稅源。原則上,稅源應來自國民收入,而不應來自稅本,稅本,就是稅收的本源。通常認為,國民生產是稅本,國民收入是稅源,原則上稅收只能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而不能傷及國民生產。這猶如樹上摘果,果是源,樹是本,我們只能摘果,而不能傷樹。
稅收經濟稅率的第三層次,也是最高層次,是要求通過稅收分配來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它基於對稅收調控作用的積極認識。認為稅收不只是消極地作用於經濟,由於市場並沒有如亞當.斯密等古曲經濟學家所說的完美和有效,現實中存在市場失靈,因此,有必要政府進行干預,而稅收分配就是政府干預經濟的有效手段。從稅收本身來說,不合理的稅制固然會引起資源配置的扭曲,因而存在稅收的經濟成本,但若稅制設計合理,稅收政策運用得當,則不僅可以降低稅收的經濟成本,而且可以彌補市場的缺陷,提高經濟的運行效率,使資源配置更加有效。這就是說,不適當的稅收會產生額外負擔,徵稅具有經濟成本,具體表現為資源配置效率因徵稅而下降;而適當的、合理的稅收,則會產生“額外收益”,徵稅具有經濟效益,具體表現為資源配置效率因徵稅而提高。稅收效率原則的高層次要求,就是要積極發揮稅收的調控作用,以有效地促進經濟的發展。西方現代稅收理論中的稅收穩定經濟原則,實際上就屬於這一層次的效率要求。它強調通過稅收的內在穩定機制和稅收政策的相機抉擇來熨平經濟波動,以實現經濟的穩定增長。
從稅收經濟效率的不同層次可以看出,稅收是否有效率,必須結合經濟運行本身的效率來考察。如果經濟運轉本身是高效率的,則應以稅收不幹擾或少干擾經濟運行視為有效率,即以稅收的經濟成本最小作為判斷稅收效率的依據;而當經濟運行處於低效率甚至無效率狀態,則稅收效率應反映在對經濟運行的有效干預。
總之,遵循行政效率是徵稅的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而追求經濟效率,則是稅收的高層次要求,它同時也反映了人們對稅收調控作用的認識的提高。
稅收適度原則,就是政府徵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兼顧需要與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這裡,“需要”是指財政的需要,“可能”則是指稅收負擔的可能,即經濟的承受能力。遵循適度原則,要求稅收負擔適中,稅收收入既能滿足正常的財政支出需要,又能與經濟發展保持協調和同步,併在此基礎上,使巨集觀稅收負擔儘量從輕。
如果說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是從社會和經濟角度考察稅收所應遵循的原則,那麼,適度原則則是從財政角度對稅收的量的基本規定,是稅收財政原則的根本體現。滿足財政需要是稅收的直接目標和首要職能,因此,不少學者都將滿足財政需要作為稅收的首要原則。如我國唐代理財家提出的“量出以制入”原則,就是根據國家財政支出的需要,來安排和籌集稅收收入。瓦格納則把稅收的財政原則放在四大稅收原則之首,內容包括充分原則和彈性原則兩個方面。其中,充分原則要求稅收應能滿足政府財政開支的需要。因此,政府徵稅,選擇的稅源要充沛,收入要可靠;彈性原則則要求稅收應具有良好的增收機制,以便在財政支出增加或其他非稅收入減少時,確保稅收收入能相應增加。顯然,這些都只是單從財政需要方面來要求稅收的,並沒有考慮經濟的現實可能。因此,作為對稅收的原則性要求,是不夠全面的。首先,財政支出本身具有剛性,具有存在無限擴張的動力,稅收一味地以滿足財政支出需要為目標,勢必會助長財政支出的過度膨脹。其次,若單以滿足財政需要為目標,則易引起增稅壓力,使稅負過重。因此,科學的稅收財政原則強調的不應只是收入充裕,而應是收入適度,也就是說,從財政角度看,稅收應遵循適度原則。
其實,適度原則並不排斥收入充裕的要求。拉弗曲線就是反映了這一原理,即稅收收入並不總是與稅負成正比的,稅負(率)越高,不等於收入越充裕,而可能是相反,即當稅負(率)超過某個臨界點後,實際所實現的稅收收入可能反而下降,因為,稅負過高會導致稅源的萎縮。這說明,稅負過高和過低都不好;稅負過低,就不能滿足政府的正常支出需要;稅負過高,則不僅不會增加收入,反而會制約經濟的發展。作為理論上的原則要求,從性質上說,適度就是兼顧財政的正常需要和經濟的現實可能,從量上說,就是力求使巨集觀稅負落在或接近拉弗曲線上的“最佳點”。
稅收法治原則,就是政府徵稅,包括稅制的建立和稅收政策的運用,應以法律為依據,依法治稅。法治原則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稅收的程式規範原則和征收內容明確原則。前者要求稅收程式——包括稅收的立法程式、執法程式和司法程式——法定;後者要求徵稅內容法定。稅收的法治原則,是與稅收法學中的 “稅收法律主義”相一致的。
在以前的稅收原則理論中,雖沒有明確提出法治原則,但對徵稅內容要求規定明確,則早已成為大家公認的稅收原則。如我國西晉典農校尉傅玄提出了“有常”原則,即賦役的課征須有明確固定的制度。亞當.斯密則更將“確實”原則列為四項稅收原則之一,認為徵稅日期、徵稅方法等徵稅內容應明確告訴納稅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實原則作為稅收重要原則一直為後人包括瓦格納在內所接受。但要使徵稅內容“確實”,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規定。其實,不僅徵稅內容需要法定,更重要的是,徵稅程式也需要法定,即通過法律規定,來明確和規範整個稅收分配行為。從稅收實踐看,稅收與法律是密切相關的。稅收分配的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和規範性,都是以稅收的法定為基礎的。也就是說,稅收法治原則,從根本上說,是由稅收的性質決定的。因為,只有稅收法定,以法律形式明確納稅義務,才能真正體現稅收的“強制性”,實現稅收的“無償”征收,稅收分配也才能做到規範、確定和具有可預測性。這對經濟決策至關重要。因為,對經營者來說,稅收是一種很重要的經營成本,稅負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投資決策,因此,如果稅收分配不規範、不確定,稅收負擔無法進行事前預測,那麼,投資決策分析就難以正常進行。此外,法律的“公開、公正、公平”特性,也有助於稅收的公平和有效率。稅法的公開性和高透明度,無疑有利於提高稅收的行政效率和正確引導資源流向,特別是在徵納關係中,相對於政府,納稅人客觀上處於弱者地位,而政府本身又存在增收擴支的壓力和衝動,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規範來提高納人的法律地位,確保納稅人的權利。因此,強調稅收的“法治”原則很重要,很有意義。目前,我國法制建設還不夠健全,在稅收領域,無法可依、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的情況仍時有發生。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我國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需要依法治國,更需要依法治稅。因此,在我國建立和完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稅制過程中,提倡和強調稅收的法治原則就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
- 一、亞當•斯密的稅收原則
亞當·斯密的稅收原則可歸納如下:
第一,稅收平等原則。收稅要公平合理。稅收要根據個人收入不同而不同,他把不同收入的人能否負擔自己的稅額,作為衡量稅收是否合理的標準。
第二,稅收確實原則。稅收要有可估性,即納稅人可以準確地預計何時需要繳納多少稅。
第三,稅收簡便原則。稅收制度要簡易可行,即有效的稅收要容易計量和收納。
第四,稅收經濟原則。稅收管理的經濟效果要好,即政府應該只用所收到的稅中很少一部分支出用於管理稅收。
- 二、中國曆史上的治稅原則
我國曆史上的徵稅原則論是比較豐富的。歸納起來,大致是從四個方面的需要出發而提出來的。一是從爭取民心、穩定統治秩序出發,強調徵稅要合乎道義、公平、為公為民等原則,二是從發展經濟的需要出發,強調徵稅要堅持適時、有度、培養稅源等原則。三是從組織財政收入出發,強調徵稅要採用普遍、彈性、稅為民所急等原則。四是從稅務管理的要求出發,強調徵稅要貫徹明確、便利、統一、有常規、有效益等原則。這些原則之間既有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相互制約的一面。而每一原則又有其特定的意義。
(一)有義原則。即強調國家徵稅要合乎道義。孔子說:“義然後取,人不厭取”。“有君子之道,其使民也義“(《論語》)。這裡強調的“義”,就是要行仁政、輕徭薄賦。因為“財聚則民散,財散則民聚”,輕徵賦稅有利於爭取民心,使統治者長治久安。所以,歷代思想家都重視這一原則。
(二)有度原則。即強調國家徵稅要適度。《管子》一書指出,“地之生財有時,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無窮,以有時與有倦養無窮之君,而度量不生於其間,則上下相疾也。”“國雖大必危”。所以,應堅持“取於民有度”的原則(《權修》)。歷代思想家都強調取民有度,但對有度的標準認識不一致,大都強調徵稅量不能超過人民負稅能力允許的限度。
(三)有常原則。即強調國家定稅要有常規,稅制要相對穩定。傅玄針對魏晉時期稅制興廢無常,影響人民的生產和生活的安定,指出,應堅持賦稅有常的原則。 “國有定稅,下供常事,賦役有常,而業不廢”。而要做到“制有常”,關鍵在於中央決策者和地方官吏的行為規範化。傅玄強調稅制穩定,但並不反對隨著形勢的發展對稅製作必要的改革。
(四)統一原則。即全國的稅政要統一。商鞅主張全國稅政統一。“上一而民平,上一則信,信則臣不敢為邪”。就是說,國家稅政統一,對所有的人一視同仁,沒有歧視,人民就感到賦稅公平,就能取信於民,官吏也不便營私舞弊了(《商君書、墾令》)。
(五)彈性原則。強調賦稅的征收量有伸縮性,依條件的變化而變化。孟子反對徵定額稅、主張豐年多徵、災年少徵。《管子》將年成分為上、中、下三等,提出不同的年成依不同的稅率征收,最壞的年成“不稅”成“馳而稅”(《大匡》)。 至近代,將彈性的原則作為評稅的重要標準。
(六)普遍原則。強調徵稅的面要寬,納稅人要普遍。《周禮》提出,國中從事各種職業的人都要交納賦稅。耕田的貢九谷;經商的貢貨物;從事牧業的貢鳥獸;從事手工業的貢器物;連無職業的也要“出夫布”。
(七)均平原則。強調徵稅中應做到的均平合理。但各思想家強調的角度不同。 一種認為,按負擔能力徵稅才算均平合理。第二種認為,徵稅不分貴賤強弱,一律平等對待方算均平合理。第三種認為,徵稅既要堅持“橫向均平”,又要堅持“縱向均平”。即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納稅,能力不同的人納不同的稅。
(八)明確原則。即強調讓納稅人對徵稅的有關規定有明確的瞭解。《管子》指出,讓人民知道賦稅征收的比重是合適的,“審其分,則民儘力也。”蘇綽認為,貫徹明確的原則,對徵納雙方都有利。劉晏在理財治稅中,堅持了明確的原則,做到了“知所以取人不怨”(《新唐書、劉晏傳》)。
(九)適時原則。強調徵稅所規定的時間和時限要適當。很多思想家強調徵稅要適時。孔子提出“使民以時”。荀況提出“無奪農時”。《管子》還認識到,納稅的時限規定應適當,時限越短,納稅人所受的損失越大。納稅人為了在規定的時限內完納賦稅,在出售產品中不得不接受商人壓價的盤剝,時限越短,所受的降價損失越大。
(十)便利原則。強調定稅應儘量給徵納雙方以便利。《史記》載,夏禹時就註意定稅中方便納稅人。“禹乃行相地所有以貢及山川之便利。而當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貨幣稅取代了實物稅,又進一步給納稅人帶來便利。楊炎推行的兩稅法,張居正推行的一條鞭法,除均平稅負、增加財政收入等目標外,還考慮了徵納雙方便利的需要,簡化了稅制。
(十一)為公為民的原則。強調國家只能為公為民而徵稅。荀悅指出,國君應有“公賦而無私求”,“有公役而無私使”。丘浚強調,國家徵稅應“為民聚財”。凡所用度,“必以萬民之安”不能“私用”(《大學衍義補》)。嚴複提出,賦稅收入不應只供少數統治者享受,應“取之於民,還為其民”,為民興公利、除公害 (《原富》)。
(十二)增源養本原則。強調國家治稅中要重視培養稅源。荀況認為,生產是財富的本源,稅收是財富的末流,國家應“節其流,開其源”。司馬光也強調要“養其本而徐取之”。
(十三)稅為民所急原則。強調選擇人民必需的生活、生產用品徵稅,以保證稅收充沛、可靠。在戰爭年代或財政困難時,從組織財政收入的需要出發,統治者常採用這一原則。桑弘羊在漢武帝對外用兵時,為籌軍費實行過鹽鐵酒專賣,寓徵稅於價格之中,取得了大量的財政收入。劉晏也認識到:“因民所急而稅之則國用足”。
有木有稅收彈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