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弘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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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弘羊(公元前152年——公元前80年),西漢法家人物、理財家。出生於洛陽,父親為當地商人。漢武帝時期的政治人物,專長為財政。桑弘羊13歲時“以心計”入貲為侍中,因能“言利事,析秋毫”,深得漢武帝賞識,被委以重任,歷任大農丞、大農令、搜粟都尉兼大司農等要職,統管中央財政近40年之久。終武帝一代,桑弘羊忠心耿耿,聚斂資財以增強國力,為武帝屢敗匈奴,多次出巡耀武揚威,打通西域,開發西南等奠立了雄厚的物質基礎。其理財之功連對之十分不滿的司馬遷也不得不擊節贊揚,稱弘羊時代“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公元前80年桑弘羊因與權臣霍光政見不和被殺。
桑弘羊的生平[1]
通過對西漢史學資料的追溯可知,桑弘羊是河南洛陽人,生於公元前155年,卒於公元前80年。桑弘羊出生於商人家庭,是漢武帝時期最為傑出的一名理財家以及著名的政治家。洛陽是歷史上的一座文明古城, 自從周公建造洛邑且作為東都以後,洛陽便逐漸地成為一大政治中心、軍事中心,由於洛陽地處天下之中,是南北東西各個國家的必經之路,非常適合及便於貿易往來,這便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洛陽商業的蓬勃發展,直至戰國時期,商業便已經發展成為洛陽人的一大主要職業。桑弘羊不僅在商業發達的洛陽成長,並且還出身於商人家庭,其童年時代便受到社會環境以及家庭環境所帶來的熏染及影響,在其十三歲時,桑弘羊便入宮伴讀,其仕宦生涯由此開始。
在西漢初期,即將中央集權國家建立起來,並且實行郡縣制於全國多地區,然而,從中央再到地方,以往舊的割據勢力和貴族勢力仍然保留著非常強大的力量,他們對各個地區的鹽、鐵等行業的生產加以把持,具備著“財過王者”的強大經濟實力。與此同時,匈奴不斷地入侵西漢,使得“賦稅既竭,尚且不足以奉戰士”、“府庫益虛”。桑弘羊在其三十五歲的時候,孔僅、咸陽擔任大農鹽鐵丞,因桑弘羊能“言利”,所以與二人齊名,而且還受到了漢武帝的高度信任。在桑弘羊四十歲的時候,孔僅被升職為大農令,由此桑弘羊也升職成大農中丞,並且對均輸法加以創立。
公元前110年開始,桑弘羊任職治粟都尉,兼任大農令,對鹽鐵官營政策加以大力推行,掌握著天下的鹽鐵。到了公元前100年時,桑弘羊升為大司農,其許可權由此得以不斷擴大。公元前96年間,桑弘羊被貶職成搜粟都尉,但是仍然對大司農事務加以主持。公元前80年,爆發了“燕王之變”,桑弘羊以“謀反”之罪被滅門。桑弘羊在其在世期間,共從政六十二年,其與漢武帝時期的軍事、經濟和政治存在著密切聯繫。即便是桑弘羊的理財措施中有著諸多弊端存在,而其所實施的理財措施,則為國家統一的維護以及中央集權的加強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桑弘羊經濟思想的產生[1]
可以說,無論何種思想均是由其先驅所傳給的,並且以此為出發點為思想前提,桑弘羊繼承商鞅和管仲思想情況也是這樣的,其中涉及一脈相承的發展思想的繼承性,還有著桑弘羊自身的思想特點,而後者在很大程度上則是由當時的社會環境所決定的。
其一,桑弘羊經濟思想發展及繼承了《管子》的經濟思想精華。在西漢時期的鹽鐵會議中,桑弘羊言必稱《管子》,在當時其不僅是具體運用《管子》經濟思想的奠定代表,並且還進一步發展了《管子》經濟思想。桑弘羊非常重視《管子》經濟思想,更重要的是桑弘羊將該思想運用到了經濟實踐中。其二,治國理財主張—— “商君相秦”給了桑弘羊極大的啟示。桑弘羊非常註重對商鞅歷史功績的推崇,他認為是商鞅的變法才使得秦國“戰勝攻取”、“兵休而國富,兵動而割地”。桑弘羊不僅效法《管子》,並且還效法商鞅,韓非將《管子》與《商君書》稱作是“商管之法”,是對治國問題加以談論的法典,蘊含著尤為豐富的利民富國的經濟思想。桑弘羊大力倡導發展經濟、利民富國的經濟思想,正是對《管子》以及商鞅經濟思想的發展,並且將該思想在各個方面諸如經濟生活、社會政治中應用,並且按照具體生活需求加以更新、調整。更重要的是,桑弘羊作為漢代的富國名臣,其自身所作出的一系列經濟實踐,不但對《管子》、商鞅和其他先賢的經濟思想精華加以繼承,並且根據生活的需要在經濟生活、社會政治中加以發展和創新,使其經濟思想與社會發展的要求更加適應 。
桑弘羊的重商理論[1]
桑弘羊是我國古代積極倡導重商理論的典型代表,其認為“利在勢居,不在力耕;富在術數,不在勞身”、“足民何必井田,富國何必用本農”。桑弘羊認為農業並不是致富的唯一本源,要想將財利加以取得,其關鍵就在於術數,重點就在於“勢居”,也就是只要將商業的不等價交換運用起來,便能夠將城市的優越空間條件利用起來,便能夠實現發財致富,並且過上富貴無憂的生活。雖然桑弘羊非常註重商業,但是其並非對工農業的重要性持否定態度,提出了農工商並舉的新經濟主張,即“農商交易,以利本末”。桑弘羊說:“商不出,則寶貨決;工不出,作為農用乏。寶貨絕,則財用匱;農用乏,則谷不殖。”他認為雖然經濟的根本是農業,但是農業與商業以及手工業之間存在著非常密切的聯繫,三者是互相促進、互相依賴的。只有對手工業加以大力發展,才可以生產出更多更好的社會財富,才能夠為農業生產出大量優質的生產工具,只有大力地、重點地發展商業,才可以充分地利用其物資流通,推動封建經濟及農業的蓬勃發展,促進封建政府財政收入的增加。所以,要想真正地實現強兵富國,就應當“通有無之用,開本末之途”,並且使“農工商均各取所欲”。在農工商並利思想上,桑弘羊重新創造了先秦後以農為本的思想,其重商理論是對《管子》、商鞅等學說的發展及繼承。
桑弘羊主要財政思想[2]
桑弘羊為滿足國家和社會的需求,主張發展工商業,不僅解決抗擊匈奴的嚴重的財政困難,而又不過多地增加民眾的負擔。他制定、修訂、執行和實施的一些列措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大漢朝亦因此得以將抗禦匈奴的戰爭進行到底,漢武帝恢弘的“文治武功”,也得以實現。其施行的一系列管理方法和措施,被後世當作成功範例。晉、魏、隋、唐以來,皆沿而用之。縱觀其改革思想,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利歸於上” 的鹽鐵酒專賣思想鞏固和加強了中央財力和地位;
漢初以來“開山海之禁”,聽任鹽鐵私營,豪商大賈和諸侯王紛紛冶鐵煮鹽,積蓄雄厚的經濟力量,無論在政治上經濟上對於西漢皇朝都是十分不利的。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御史大夫張湯秉承武帝旨意,提出了“籠天下鹽鐵”的建議。武帝當即採納,任用熟悉鹽鐵業務的孔僅、東郭咸陽為大農丞,主管全國鹽鐵事務。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孔僅、東郭咸陽提出了實行鹽鐵官營的具體方案,規定:食鹽的生產“募民自給費,因官器作煮鹽,官與牢盆”。這就是說,招募鹽戶煮鹽,費用自理,由官府供給煮鹽用盆;煮成後, 由官府按所值給價。至於鐵器的生產,則規定在產鐵地區設立鐵官,就地冶鑄:不產鐵的郡國設立小鐵官,利用收集廢鐵冶鑄。食鹽和鐵器一律由官府統一銷售,禁止私賣私鑄,規定:“敢私鑄鐵器、煮鹽者,鈦左趾,沒入其器物。”即違犯規定者將施以重刑,並沒收生產工具。方案制定後,孔僅、東郭咸陽在實施過程中以權謀私利而被罷官。於是在元封元年(公元前11O年),桑弘羊被任為搜粟都尉代領大農令事,直接管理鹽鐵。
桑弘羊到任後,立即派人到各郡國進行整理,清除積弊,並擴大鹽鐵官營的建置,在全國各地鹽鐵產區設立鹽官三十五處、鐵官四十八處。經過整頓,鹽鐵的產量和銷售都有了大幅度的增加。這是當時經濟改革中的一項最重要的成果。
天漢三年(公元前98年),漢武帝採納桑弘羊的建議,實行“酒榷”即酒類專賣。其法類似鹽鐵官營,由私家作坊釀造,由官府統一銷售。實行之後,也起了開闢財源、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
(二)“平萬物而便百姓”的均輸平準思想體現了財政對市場的間接干預:
為了制止豪商大賈們利用賤買貴賣、囤積居奇來操縱物價,牟取暴利,並藉此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在桑弘羊主管全國財政的時期,武帝採納他的建議,實行了均輸和平準。
均輸的設置,始於元鼎二年(公元前l15年)桑弘羊任大農中丞時,先在一些地區試行。由於行之有效,元封元年(公元前1lO年)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在中樞設立均輸令,屬於大農令,在各郡國設置均輸官,負責管理均輸事宜。所謂均輸,就是調劑物資運輸。據《史記·平準書·集解》:均輸,“謂諸當所輸於官者, 皆令輸其土地所饒,平其所在時價。官更於他處賣之,輸者既便,而官有利。”這就是說,令各郡國把應當繳納的貢賦都按照當地市價,繳納當地出產的土特產,由各地均輸官組織運輸工具(其中~部分是由政府工官所制的運輸工具),根據物資供需情況,或是運往京師,或是運往缺乏該項物資的地區出售。過去各地繳納貢賦都是自備車輛或是雇商人的車輛運往京師,往往運費高於所運物資的價格:而且由於各種物資都集中京師,供過於求,而有的地方缺乏該項物資,卻是供不應求,商人乘機牟取暴利。設置均輸以後,既減少了人民遠道貢賦的負擔, 以免商人從中漁利;又可使朝廷得以控制運輸和貿易,從而增加了財政收入。後來又令遠方各郡縣“以其物貴時商賈所轉販者”作為貢賦, 由官府就地出賣,既免運輸之勞,又可調劑當地物價。
所謂平準,就是平抑物價。過去商人經常抬高物價,特別是元鼎二年開始試行均輸以後,由於政府各部門以及各地均輸官爭購物資,富商大賈更是乘機抬高物價,引起物價暴漲,影響政府的財政和人民的生活。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為了平抑物價,桑弘羊建議“置平準於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召工官治車諸器, 皆仰給大農。大農之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則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商大賈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踴,故抑天下物,名日平準。天子以為然,許之。”這就是說,在京師設立平抑物價的機構,它所需要的各類物資和車輛等器物,都由大農供應。由大農所屬諸官把全國各地輸納的貨物集中起來,作為資金,物價上漲時賣出,物價下跌時買入,使富商大賈無法牟取暴利,以穩定物價。
實行均輸、平準的結果,不僅打擊了富商囤積居奇、投機倒把的活動,有利於穩定物價,安定人民生活;同時也開闢了財源,為西漢朝廷增加了巨額的財政收入。據《漢書·食貨志》記載:實行均輸、平準之後,朝廷倉庫儲存的粟帛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山東漕益歲六百萬石。一歲之中,太倉、甘泉倉滿,邊(郡)餘谷,諸均輸帛五百萬匹。”
(三)統一貨幣的思想起到了穩定經濟次序、加強中央集權統治的作用
漢初以來,聽任郡國自由鑄錢,私鑄之風盛行。其結果,造成幣制紊亂,銅錢大小輕重不一,劣幣充斥市場。到了武帝時代,銅錢越來越輕、物價越來越貴的現象日趨嚴重。同時一些諸侯王和豪商大賈、豪強地主乘機利用財勢操縱鑄幣大權,積蓄經濟力量。
文帝時,著名政論家賈誼曾建議禁止私鑄,未蒙採納。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在張湯的建議下和桑弘羊等的籌划下,為了“更錢造幣以贍用而摧浮淫並兼之徒”,西漢朝廷開始改革幣制,發行新幣。所發行的新幣,一種是用白鹿皮製成的皮幣,價值四十萬錢,規定諸侯王覲見天子時必須用它作為獻禮,實際上是強迫諸侯王捐獻;另一種用銀和錫的合金鑄成的白金幣,大者值三千錢,中者值五百錢,小者值二百錢;還新鑄三銖錢,以代替過去的半兩錢。規定:凡是私鑄金錢者都處以死刑。但是,由於白金幣比值太高,私鑄者甚多;三銖錢雖發行,而舊錢未收回,幣制仍然很紊亂。後來又廢白金,改鑄赤仄錢。不久又因赤仄錢輕而賤,人民不願使用,宣佈作廢。雖有禁鑄規定, 由於盜鑄犯法的人多達數十萬人,誅不勝誅,也無法實行。
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武帝採納桑弘羊建議,採取廢除一切舊錢,由國家統一鑄造貨幣,徹底進行整頓:“悉禁郡國毋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行。諸郡國前所鑄錢皆廢銷之,輸入其銅三官。”這種新鑄的錢,稱為三官錢,亦稱上林錢,後世稱為五銖錢。五銖錢的重量與實際重量相等,規格相同,質量較好,成本較高,使私鑄者無利可圖,從而杜絕了漢初以來民間私鑄金錢的流弊,結束了漢初以來幣制紊亂的狀況。從此以後,全國貨幣統由政府鑄造,幣制歸於統一。
(四)首次以財產為稅基的“算緡、告緡”思想廣開財政收入之源
在御史大夫張湯的建議下和桑弘羊等的具體籌划下,西漢朝廷於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頒佈了算緡告緡令。
所謂算緡,就是向工商業者和高利貸者征收財產稅。所謂告緡,就是向朝廷揭發工商業者和高利貸者隱產漏稅的違法行為。這既是為解決財政困難的燃眉之急,也有打擊豪商的用意。“縣官大空,而富商大賈,或蹄財役貧,轉轂百數,廢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給;冶鑄煮鹽,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國家之急。”於是,張湯“承上指,請造白金及五銖錢,籠天下鹽鐵,排富商大賈,出告緡令,鋤豪強並兼之家”。這時,桑弘羊正“以計算用事侍中”,算緡、告緡這項政策與其不無關係。算緡、告緡令的內容,據《史記·平準書》記載:“諸賈人末作(工商業主)、貰貸(高利貸者)、買居邑稽諸物(囤積居奇者)及商以取利者(一般商人),雖無市籍(不論有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每家估計財產多少呈報政府),率緡(“絲也,以貫錢”)錢二千而一算(二千錢抽稅一算,一算一百二十錢),諸作有租及鑄(一般小工業者),率緡錢四千一算(四千錢抽稅一百二十錢);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除了官吏和鄉官三老以及北邊騎士外),軺者以一算(一般人有軺車者每輛抽稅一百二十錢),商賈人軺車二算(商人加倍,每輛軺車抽稅二百四十錢),船五丈以上一算(五丈以上船隻,每隻抽稅一百二十錢);匿不自占(隱瞞不報),占不悉(呈報不實),戍邊一歲(罰戍邊一年),沒入緡錢(沒收財產),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賞給揭發者以沒收財產之半);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禁止有市籍的商人及其家屬占有土地)以便民,敢犯令,沒入田僮(違令者,沒收其田宅奴婢)。”由上可見,算緡、告緡的主要矛頭是指向擁有大量資財、廣占田宅奴婢的豪商大賈,這就是張湯所說的“鋤豪強並兼之家”。
算緡令頒佈之後,豪商大賈們強烈反對,“富豪皆爭匿財”,對這項政令採取了抵制態度;只有以經營牧羊業起家的洛陽人卜式“願輸家之半”獻與政府作充實邊防之用。武帝以卜式為表現好的榜樣,加以表揚和獎勵,“以風百姓(商賈)”,然而“天子既下緡錢令而尊卜式,百姓終莫能分財助縣官”。武帝乃採用告緡手段。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武帝派遣楊可主持告緡事;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重申告緡令 這時,任大農中丞的桑弘羊想是賣了力的。在告緡令貫徹實行之後,“中家(中等以上商人)大抵皆遇告”,由當時以嚴酷著稱的御史中丞杜周負責審理全國告緡案件。凡是遇告的人很少有得到平反的。實行算緡、告緡的結果:“得民財產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宅亦如之。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豪商大賈受到沉重的打擊,而西漢朝廷由此獲得了一筆巨款收入。
實行告緡之後,西漢朝廷以所沒收的商賈田地假與關東地區受水旱之災而四處流亡的流民從事耕種;還把朝廷掌握的一部分園池苑囿租與貧民,解決了一部分流民和貧民的耕地問題。還招募各地流民、貧民遷往西北沼邊各郡,並令戍邊的兵士進行屯田,一時之間, 民屯、軍屯佈滿邊野,對開發邊疆、鞏固邊防具有重要的意義。
財政收入。據《漢書·食貨志》記載:實行均輸、平準之後,朝廷倉庫儲存的粟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