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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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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均輸法

  均輸法桑弘羊提出的中國西漢的一項財政措施。由桑弘羊制定。原意為“齊勞逸而便貢輸”。

均輸法的提出背景

  西漢元鼎二年(公元前 115)桑弘羊出任大農丞時試行。五年後他升任大農令,將此法頒行全國。當時,各郡國都必須把本地的土特產品作為貢品送往京師。這種做法有很多弊端:

  (1)須役使大批農民進行運輸,民戶不堪其苦;

  (2)長途運輸,貢品難免受損變質,而且運費常超過原價很多;

  (3)各地貢品在本地屬珍品,但運抵京師後與其他地區同類貢品相比,可能屬下品,這樣既不能供皇室享用,又造成貢品的積壓浪費,使朝廷得不償失。

  均輸法就是為了剋服以上弊端而推行的。其具體做法是:各郡置均輸官,其貢品除品質特優者仍須運送京師外,一般貢品不再運送,或由當地均輸官運往鄰近高價地區售賣,或將貢品按當地售價折成現金,再另購豐產而廉價的商品運往高價地區發售。這樣,既可減少以往貢品運送造成的損失,又可相對減輕民戶負擔,同時還增加了財政收入

  西漢以後,均輸法長期為封建理財家所推崇和引用。如唐代劉晏管理東南財賦時,曾把"均輸"的基本精神運用到糧食轉運和鹽政、常平業務等方面,即以租賦和鹽利收入採買當地土特產品,通過漕船運往汴州及關中一帶出售,同樣在財政上取得了"斂不及民而用度足"(《新唐書·劉晏列傳》)的好效果。宋代王安石在其變法中也推行了均輸法。此後由於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除漕糧外,實物貢賦形態及封建勞役日益退居次要地位,均輸措施才隨之消逝。

均輸法的相關歸納

  (1)漢武帝實行的一項經濟措施。在大司農屬下置均輸令、丞,統一征收、買賣運輸貨物。漢桓寬《鹽鐵論·本議》:“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故郡國置輸官以相給運,而便遠方之貢,故曰均輸。”《史記·平準書》:“桑弘羊為大農丞,筦諸會計事,稍稍置均輸以通貨物矣。”裴駰集解引孟康曰:“謂諸當所輸於官者,皆令輸其土地所饒,平其所在時價,官吏於他處賣之,輸者既便而官有利。”郭沫若《中國史稿》第三編第三章第二節:“均輸平準就是調劑運輸和平抑物價。”

  (2)北宋王安石新法之一。於神宗熙寧二年(公元1069年)實行,授權主管六路財賦和茶、鹽、礬、酒稅的發運使,凡朝廷所需之貨物,儘量在廉價處或近地收購,存儲備用。《宋史·王安石傳》:“均輸法者,以發運之職改為均輸,假以錢貨,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預知在京倉庫所當辦者,得以便宜蓄買。”《宋史·食貨志下》:“均輸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貨,製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焉。”

  (3)明末的苛稅之一。《明史·李自成傳》:“是時,秦地所徵曰新餉,曰均輸,曰間架,其目日增,吏因緣為姦,民大困。”

  (4)古代倉名。漢袁康《越絕書·外傳記吳地傳》:“吳兩倉,春申君所造。西倉名曰均輸,東倉周一里八步。”

  (5)古代演算法。為“九數”之一。包括以田地的多少、人戶的上下求賦稅;以道路的遠近、負載的輕重求腳費;以物價的高低不一求平均數等。《九章算術·均輸》:“均輸以御遠近勞費。”劉徽註:“按:此均輸,猶均運也。令戶率出車,以行道日數為均,發粟為輸。據甲行道八日,因使八戶共出一車;乙行道十日,因使十戶共出一車;計其在道,則皆戶一日出一車,故可為均平之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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