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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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输法是桑弘羊提出的中国西汉的一项财政措施。由桑弘羊制定。原意为“齐劳逸而便贡输”。
西汉元鼎二年(公元前 115)桑弘羊出任大农丞时试行。五年后他升任大农令,将此法颁行全国。当时,各郡国都必须把本地的土特产品作为贡品送往京师。这种做法有很多弊端:
(3)各地贡品在本地属珍品,但运抵京师后与其他地区同类贡品相比,可能属下品,这样既不能供皇室享用,又造成贡品的积压浪费,使朝廷得不偿失。
均输法就是为了克服以上弊端而推行的。其具体做法是:各郡置均输官,其贡品除品质特优者仍须运送京师外,一般贡品不再运送,或由当地均输官运往邻近高价地区售卖,或将贡品按当地售价折成现金,再另购丰产而廉价的商品运往高价地区发售。这样,既可减少以往贡品运送造成的损失,又可相对减轻民户负担,同时还增加了财政收入。
西汉以后,均输法长期为封建理财家所推崇和引用。如唐代刘晏管理东南财赋时,曾把"均输"的基本精神运用到粮食转运和盐政、常平业务等方面,即以租赋和盐利收入采买当地土特产品,通过漕船运往汴州及关中一带出售,同样在财政上取得了"敛不及民而用度足"(《新唐书·刘晏列传》)的好效果。宋代王安石在其变法中也推行了均输法。此后由于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除漕粮外,实物贡赋形态及封建劳役日益退居次要地位,均输措施才随之消逝。
(1)汉武帝实行的一项经济措施。在大司农属下置均输令、丞,统一征收、买卖和运输货物。汉桓宽《盐铁论·本议》:“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故郡国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曰均输。”《史记·平准书》:“桑弘羊为大农丞,筦诸会计事,稍稍置均输以通货物矣。”裴駰集解引孟康曰:“谓诸当所输於官者,皆令输其土地所饶,平其所在时价,官吏於他处卖之,输者既便而官有利。”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三编第三章第二节:“均输平准就是调剂运输和平抑物价。”
(2)北宋王安石新法之一。于神宗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实行,授权主管六路财赋和茶、盐、矾、酒税的发运使,凡朝廷所需之货物,尽量在廉价处或近地收购,存储备用。《宋史·王安石传》:“均输法者,以发运之职改为均输,假以钱货,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预知在京仓库所当办者,得以便宜蓄买。”《宋史·食货志下》:“均输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货,制为轻重敛散之术,使输者既便,而有无得以懋迁焉。”
(3)明末的苛税之一。《明史·李自成传》:“是时,秦地所徵曰新饷,曰均输,曰间架,其目日增,吏因缘为奸,民大困。”
(4)古代仓名。汉袁康《越绝书·外传记吴地传》:“吴两仓,春申君所造。西仓名曰均输,东仓周一里八步。”
(5)古代算法。为“九数”之一。包括以田地的多少、人户的上下求赋税;以道路的远近、负载的轻重求脚费;以物价的高低不一求平均数等。《九章算术·均输》:“均输以御远近劳费。”刘徽注:“按:此均输,犹均运也。令户率出车,以行道日数为均,发粟为输。据甲行道八日,因使八户共出一车;乙行道十日,因使十户共出一车;计其在道,则皆户一日出一车,故可为均平之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