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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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財產是指司法機關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的收歸國家所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不得沒收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人的財產,僅以犯罪分子個人的財產為限,包括犯罪人的債權等在內全部個人所有的財產。
- 沒收財產是一種刑罰方法。
- 沒收財產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適用。
- 沒收財產以將犯罪人個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財產強制無償收歸國有為內容。該刑罰的內容是剝奪犯罪人的現有財產,這是沒收財產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的最大區別。
(1)首先,其適用對象只能是犯罪分子,對那些沒有觸犯刑律而只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只能適用相應的非刑罰方法。在適用沒收財產時,應當把它同追繳違法所得、沒收違禁品加以區別。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萬B罪分子以犯罪手段所獲得的財物,本不屬於他所有。因此,應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使受損失的公私財物恢複原狀。可見,追繳違法所得與沒收財產是性質不同的。沒收財產也不同於沒收違禁品。所謂沒收違禁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作為行政強制措施,對犯罪分子非法持有法律禁止的物品,如槍支、毒品、淫穢物品等予以沒收;二是作為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即犯罪分子犯罪時所使用的財物,如偽造貨幣的工具、殺人凶器等予以沒收。
(3)刑法第6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據此,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犯罪分子在其財產被沒收以前所負的債務。
2.必須是正當的債務,如合法的買賣、借貸、租賃、雇佣等民事法律關係中所產生的債務,不包括非正當的債務,如賭債等。
3.所負的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如果犯罪分子的財產被沒收後還有其他財產可供償還債務,就不能以沒收的財產來償還。
4.必須經債權人請求。
(1)選科式,在罰金和沒收財產中選擇其一。
例如,第267條規定,犯搶奪罪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併科式。
1.必須併科,在判處主刑同時必須同時附加沒收財產。例如,第383條規定,犯貪污罪的,“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在此必須附加適用沒收財產。
2.可以併科,在判處主刑同時可以附加沒收財產。例如,第271條規定,犯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在此可以並處,也可以不並處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不同於罰金,也不同於追繳非法所得、沒收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
- 罰金是較輕的財產刑,適用於情節較輕的犯罪;沒收財產是較重的財產刑,適用於情節較重的犯罪。
- 罰金是讓犯罪分子繳納一定的金錢;沒收財產剝奪的是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其他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 沒收財產是刑罰方法,追繳非法所得、沒收違禁品和犯罪物品不是刑罰方法。任何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財物,都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 沒收財產的執行範圍要大於罰金,除了金錢以外的物質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均可沒收。
- 在執行方式上,罰金遠比沒收財產靈活,罰金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特殊情況下還可以隨時繳納或減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