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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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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搶奪罪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是中國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一項罪名,是介於盜竊罪與搶劫罪之間的一種犯罪形態。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重要條件。此外搶奪的情節對定搶奪罪也具有影響。因此,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

搶奪罪的犯罪構成

  •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在此點上本罪與搶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屬單一客體。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一般的財物,如金錢、物品等,不包括槍支、彈葯、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則不構成本罪。

  •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搶奪行為必須公然進行,但不是指必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面前實施搶奪行為,而是指公開奪取財物,或者說在被害人當場可以得知財物被搶的情況下實施搶奪行為。搶奪行為是直接奪取財物的動機,即直接對財物實施暴力而不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暴力;實施搶奪行為的,被害人可以當場發覺但來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脅迫不敢抗拒。這是搶奪罪與搶劫罪的關鍵區別。即使行為人奪取財物的行為使被害人跌倒摔傷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搶劫罪;對傷害與死亡結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視情況從一重論處或者與搶奪罪實行並罰。但是,如果行為人攜帶凶器搶奪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奪取的對象必須是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如果搶奪財物的數額不大,就不以犯罪論處;如果故意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則不成立搶奪罪,而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至於搶奪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為了自己享有而搶奪,為了幫別人而搶奪,不管犯罪的動機如何,只要行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就具備了搶奪罪的主觀要件。

搶奪罪的認定

  •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重要條件。此外搶奪的情節對認定搶奪罪也具有影響。因此,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

  • 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奪罪與搶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月的,主體要件也基本相同,並且都帶一個“搶”字。但兩者也有較大的區別:

  1、客體要件不完全相同。搶奪罪為單一客體只侵犯公私財產。搶奪罪為複雜客體,侵犯的不僅是公私財產,而且是人身權利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並且法律上沒有數額的限制;而搶奪罪則是乘人不備,公然從財物所有人手中搶走財物,並且法律要求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

  3、搶奪罪同搶劫罪,都是公然奪取財物,但它們之間有著原則區別,主要區別在於實施犯罪過程中,搶劫罪對被害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搶劫財物同時危害人身安全,而搶奪罪卻始終不使用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

  4、預謀犯罪時,作了搶奪與搶劫兩手準備,而臨場只實施了搶奪行為,或者作案時臨時改變了行為方法的,以實際實施的方法屬於何種方法而確定罪名。另外,當眾搶奪巨款的,仍屬搶奪罪,不能因搶奪財物數額巨大就改定搶劫罪。

  5、搶奪財物時,用力過猛,無意中造成被害人受傷害的,不屬於故意使用暴力,仍應定為搶奪罪。如只造成輕傷,可以作為搶奪罪 的情節,從重處罰。

  6、攜帶凶器搶奪的,新《刑法》規定以搶劫論處,而不管其是否已實際使用或顯示。但在量刑時應作為情節考慮。為窩贓、拒捕、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搶劫論。

搶奪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67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

  搶奪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搶奪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過、7月20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一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1.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3.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條: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搶奪罪從重處罰:

  1. 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2. 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 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 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搶奪公私財物,未經行政處罰處理,依法應當追訴的,搶奪數額累計計算。搶奪罪是數額犯,刑法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即構成犯罪,可以立案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1. “數額較大”,指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
  2. “數額巨大”指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3. “數額特別巨大”的指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數額較大的(人民幣500至2000元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人民幣5000至20000元以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人民幣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刑法第263條以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奪罪與其他犯罪的區別

  • 搶奪罪與搶劫罪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征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一般地說,搶劫罪的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是使被害人受到強烈的襲擊,使之失去反抗能力,以任其搶走公私財物或被迫交出公私財物,犯罪嫌疑人具有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故意。而搶奪罪的強力行為則沒有這種故意,而僅以奪取具公私財物為已而滿足。因而其行為的強力程度低於搶劫所使用的暴力。即使搶奪時,由於用力過猛,致使被害人受傷,因為沒有傷害的故意,也不能視為暴力而定搶劫罪。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預謀時,作了搶奪與搶劫兩手準備,應以其採取的實際犯罪行為方式確定罪名。比如:2004年11月22日,犯罪嫌疑人郭新坡,武洪彪,張勇清伙同張永軍,預謀在位於安陽市中州路與清風街交叉口的中國工商銀行鐵西支行門前,對儲戶進行搶奪,搶劫。當日上午10時50分,當儲戶趙伏成,趙秀榮夫婦從銀行取錢出來,準備乘車離開時,郭新坡,武洪彪,張永軍衝上去搶奪,在搶奪未成的情況下公然實施搶劫,武洪彪持刀砍傷趙秀榮頭部,郭新坡,張永軍將裝有40萬元人民幣的提包搶走,後與在一旁接應的張勇清分乘兩輛摩托車逃走。經法醫鑒定,趙秀榮的傷情為輕傷。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郭新坡,武洪彪等人採取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並致人輕傷,其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罪。最後,中院判處郭新坡,武洪彪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處張勇清,張永軍無期徒刑。另外,張勇清還被判處罰金22萬元。郭新坡,武洪彪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搶奪罪與搶劫罪都是公然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主觀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這兩罪有顯著區別。搶劫罪侵犯的複雜客體,搶奪罪僅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搶劫罪的構成沒有數額限制,搶奪罪則只有達到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搶劫罪的犯罪行為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即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抗拒而公然劫取財物。搶奪罪的客觀行為不具有強制勝,只有公然奪取財物。

  • 搶奪罪與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的行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侵害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客觀方面是有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主面是故意。盜竊罪的必要條件: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即定罪。搶奪罪與盜竊罪的主要區別是,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客觀方面不同,盜竊罪的客觀方面是,有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搶奪罪的客觀方面則是,有公然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搶奪罪與盜竊罪有許多共同之處,也就是兩罪的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都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並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兩罪所侵害的客體都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搶奪罪的客觀方面是採取公然奪取的方式。所謂公然奪取是指犯罪嫌疑人當著財物管理人的面,公開奪走其財物,並且這種公然奪取沒有採用暴力或暴威脅,否則將構成搶劫罪。盜竊罪的客觀方面是秘密竊取,即犯罪嫌疑人用自以為不會被財物控制人發覺的手段竊走財物。在司法實踐中有兩個問題要給予重視:

  • 犯罪嫌疑人取走財物的行為究竟是公然奪取還是秘密竊取有時也並不是容易判斷的。

  一般情況下,應根據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對自己取得財物的行為方式的認識來判斷,如果行為人自認為自己奪取財物是在財物管理人,控制人明知的狀態下進行的,即使事實上財物管理人,控制人並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取財行為,仍構成搶奪罪。例如,犯罪嫌疑人奪走財物管控人的財物,自認為財物管控人已發現,但事實上是財物管控人正在打盹兒,對被犯罪嫌疑人奪取財物之事並未知覺,但這仍構成搶奪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自以為採取了讓財物管控人不知道的秘密方式取走財物,即使財物管控人事實上已發覺,這也仍構成盜竊罪。但是有些時候,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對自己行為性質的認識是不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是指犯罪嫌疑人並沒有判斷出財物管控人對其被奪取財物的行為是否知覺,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理就是,其行為如果被財物管控人知覺,便奪取其財物;如果未被財物管控人知覺,便竊取財物。關鍵在於一個是“奪”,另一個是“竊”兩個字的區別上。例如,一犯罪嫌疑人欲竊取某倉庫內的財物,實施盜竊之前,發現該倉庫門衛房間里有一門衛人員在值班。於是犯罪嫌疑人就把倉庫門房的門,從外面偷偷地鎖上,然後開始盜取倉庫內的財物,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理就是,如果門衛人員沒有發覺,他的行為即為盜竊;如果門衛人員發現了,他的行為就是搶奪。在這種情況下的認定,我認為,應根據客觀情形加以認定,把實際的客觀情形推定為犯罪嫌疑人的主觀認識內容,也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取走財物時門衛人員已經發覺,均應認定搶奪罪。

  • 盜竊罪與搶奪罪之間存在轉化的可能。

  盜竊罪的秘密竊取行為必須能貫穿整個竊取財物的全過程,如果行為人先是秘密竊取,但是在還沒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財物之前,已經被受害人發覺,犯罪嫌疑人進而將竊取行為轉化為公然搶奪的行為,則應認定為搶奪罪。例如,犯罪嫌疑人張某,從窗戶潛入劉某家中企圖竊取財物。劉某聽見房內有響聲,於是便打開房門,見張某正在翻箱行竊,劉某考慮自己年邁,家中無其他人,也沒有鄰居,又擔心會受到張某的傷害,所以劉某既未喊人捉賊,也未採取其他措施,只是央求張某別拿走財物。張某剛開始很驚慌,當意識到受害人劉某家無他人,也無鄰居,且劉某又年老體弱,不會把他怎樣後,張對劉某的央求毫不理睬,旁若無人地又繼續翻箱倒櫃地尋找貴重物品。最後,拿走了劉某的人民幣2000餘元,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張某在被受害人劉某發覺之前,其行為仍屬盜竊性質,但是在被受害人劉某發現其行為後,犯罪嫌疑人張某公然拿走人民幣2000餘元,這時犯罪嫌疑人張某的行為,已經從秘密竊取轉化為公開搶奪,應認定為搶奪罪。這種案件的認定應註意轉化的條件,那就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為既遂以後被受害人發現,受害人實施了自救行為,這時儘管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公然將財物取走(逃脫),但這隻是盜竊既遂後的事後行為,並無向搶奪罪轉化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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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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