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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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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的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註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侵犯財產罪
職務侵占罪
詐騙罪
侵占罪
挪用資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
破壞生產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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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占有而未占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許可權,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藉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許可權;(3)依靠、憑藉許可權、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許可權,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人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占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占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占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

  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占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本罪。值得註意的是,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占一旦開始,便處於繼續狀態,但這隻是非法所有狀態結果的繼續,並非本罪的侵占行為的繼續。侵占行為的完成,則應視為既遂。至於未遂,則應視侵占行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未遂論處,如財會人員故意將某筆收款不入帳,但未來得及結帳就被髮現,則應以本罪未遂論處。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占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本法第382,383條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這裡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職務侵占罪與其他經濟犯罪的區別

  (一)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範圍內或者是工作範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占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二)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共同侵占單位財物如何定性處理

  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那麼同案犯都定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那麼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種意見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那麼全案鬱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應分別定罪,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定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定侵占罪。我們基本傾問於第二種意見,實踐中僅供參考。

  (三)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對象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物;而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財物,包括公私財物,而且多為犯罪行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實際掌管的本單位財物;而盜竊罪則是採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較輕,且量刑的幅度較小;而盜竊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量刑幅度較寬。

  (四)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就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種財物實際上已被行為人所掌握,而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為自己實際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的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而詐騙罪則是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

  (五)本罪與侵占罪的界限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占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占為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職務侵占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職務侵占罪的相關法規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依照貪污罪定罪處罰。而這裡貪污罪的犯罪對象顯然是非國有單位的財物,並非公共財產的範圍。也就是說,非公共財產,既可能是職務侵占的犯罪對象,也可能是貪污的犯罪對象。

  應註意到,為適應新形勢懲治賄賂犯罪的客觀需要,現行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對“財物”外延的適當擴充,即將“財產性利益”解釋為“財物”的一種特殊形式,從而賦予了“財物”概念更廣的內涵。這一點,在“兩高”《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八條已作了明確規定,其將賄賂的範圍由財物擴大至財產性利益。上述意見雖然是針對商業賄賂罪而言,但與同樣作為職務性的侵犯財產犯罪———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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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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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0.131.* 在 2010年7月9日 16:48 發表

相關法規中引用的刑法條款是舊刑法的,新刑法早就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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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风 (討論 | 貢獻) 在 2010年7月13日 10:16 發表

已作相應的修改 MBA智庫是一部人人可編輯的百科全書,歡迎您悉心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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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富严 (討論 | 貢獻) 在 2017年9月15日 07:55 發表

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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