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地而衰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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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地而衰徵是春秋時期齊桓公任用管仲實施的一項土地賦稅改革,根據土地的好壞貧瘠征收不同的賦稅。是管仲經濟改革中的最主要內容,它實質上是以實物地租取代勞役地租,是對農業生產關係上的一次重大調整,從而加速了封建制度的形成和發展。通過改革,齊國逐漸強大,成為春秋早期最為強大的諸侯國,而齊桓公也成為春秋五霸的第一個霸主。“衰(cuī)徵” 又作“ 衰政” , 見於《荀子· 王制》:“相地而衰政。”楊驚註曰:“政或讀為徵。”古政、徵通, 楊註是對的。《管子· 小匡》又作“相地而衰其政。”
相地而衰徵的內容[1]
“相地而衰徵”這一政策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均地分力”,二是“與之分貨”。 也就是說,在按勞動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的基礎上,即在“均地分力”基礎上實行按產量分成的實物地租制,即實行“與之分貨”。每畝土地的租額,按土地的好壞和產量的高低,而有輕重的差別,就是“相地而衰徵”。管仲希望通過這種政策,調和生產資料所有者與直接生產者之問的矛盾。
“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徭役田)直接分給各農戶去種(“均地”),從而擴大了各戶所占有的份地數量(也有一部分公田安排新增的農戶去種)。私田與公田的界限被打破,都成了農戶的份地,都分散經營(“分力”),實行一家一戶的個體生產。這樣,改變了以往的共耕制,明確了勞動者的責任。勞動者的責任已明確,那麼如何調動勞動者生產的積極性,使他們承擔起這份責任呢?
為此,管仲又提出了“與之分貨”的措施。“與之分貨”就是按土地質量測定糧食產量,把一部分收穫物交給土地所有者,其餘部分留給生產者自己。其實質是改變以往的勞役地租制,實行實物地租的分成制。實行實物地租的分成制後,分租比例固定,多產多得。分租比例固定,豐年不增租率,不搞累進,可讓耕者多得一些(與提高租率相比),以免增產增租會影響其勞動的積極性;歉年不降低租率,可促使耕者盡最大努力,以減輕天災的影響。只有將“與之分貨”與“均地分力”兩者相結合,才能真正達到增強勞動者的生產責任心,激發其生產積極性的效果。正如管仲所說:“與之分貨,則民知得、正(徵)矣。審其分,則民儘力矣。”“均地分力,使民知時也。......是故夜寢晨起,父子兄弟不忘全功,為而不倦,民不憚勞苦”。
相地而衰徵的實質[1]
管仲的“相地而衰徵”,取消了徭役田(公田),把土地全部分配到戶,征收實物地租,不僅使勞動者擁有更多的對產品的支配權,而且勞動者對領主個人的人身依附關係比以前有所鬆弛,其地位比以前有所提高。這實質上是對農業生產關係的一次重大調整,比過去的勞役地租制是一個歷史的進步,更能調動勞動者生產的積極性,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但管仲這一改革只限於局部地調整生產關係,而不是廢除奴隸制生產關係,以建立封建制生產關係的一場革命。為什麼呢?因為中國的奴隸制並不是在管仲時才開始向封建制過渡的。管仲實行“相地而衰徵”所考慮的是,如何維護剝削耕種份地的農奴的封建領主制,是對封建領主制加以補漏救弊。當時的齊桓公已是一等封建領主,而不是奴隸主貴族,原先有份地而又共耕公田的勞動者,已是農奴,而不是奴隸。同時,管仲改革又沒有超越封建領主制的範圍而有所突破。他的改變地租剝削形式,還不是收取土地稅而承認私田的合法性,還不是代表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在土地制度上進行一場大的變革(變領主製為地主制)。
儘管如此,就管仲所處的時代來說,他的“相地而衰徵”的改革意義還是很大的。它不但振興了齊國的農業,為富國稱霸打下了基礎,而且以實物地租取代勞役地租,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具有歷史性的進步,在當時各諸侯國的影響很大,加速了封建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對後世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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