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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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公平作為經濟法價值的公平應從兩個層面上理解和把握。經濟公平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強調的是要素投入和要素收入相對稱,它是在平等競爭的條件下由等價交換來實現的.
首先,經濟公平指的是機會均等和規則公正。從這一點講,公平和效率不是一對矛盾,而是公平決定效率,效率是公平的必然結果。因為公平的規則和合理的制度,可以使人們形成有效的預期,增加或減少各種投入,降低生產成本,帶來規模效益。
其次,從更深的層次講,公平指收入分配公正。這是對收入分配的尺度標準而言的,即等量勞動獲得等量報酬,等量資本獲得等量利潤,如果收入分配不公平,投入生產要素多者不能獲得較多利潤,投入少者反倒獲得較多利潤,那麼,勞動、技術、資本、土地就不可能被更多地投入,社會資源就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地配置。
經濟公平的核心內容應包括:
第一,產權是否充分明晰界定,每個人的財產佔有關係是否平等;
第二,資源配置機制是否有效,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信息機制和決策機制是否均衡、公正、有效;
第三,由倫理、道德、文化模式形成的習慣是否有助於提高效率。
公平理念集中體現在各個國家的市場規製法中,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為了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為了調動市場主體行為的自由性,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美國形成了包括財產法、合同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法等一系列規範市場秩序的法律。
1914年的《克萊頓法》以實質性條款第2、3、7、8條分別規定了四種非法的旨在減少競爭的限制性商業行為、價格歧視、獨家交易、合併和連鎖董事會。1975年的《平等信貸機會法》禁止以性別、婚姻狀況、種族、宗教、國籍、年齡原因為藉口否決消費者的信貸申請。
德國早在1909年就頒佈了《反不正當競爭法》,1934年針對市場競爭中減價、折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又制訂頒佈了《減價法》。1967年德國針對卡特爾體制迴避競爭、謀求壟斷的狀況,制訂了《卡特爾法》,其主要目標是阻止和消除壟斷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以保持正常的市場秩序。
1993年9月中國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中國的反暴利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得稅法等,也自始至終貫穿著經濟公平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