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決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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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決策機制(Enterprise decision-making mechanism/Enterprise Decision Mechanism)決策機制(Decision-making Mechanism/Decision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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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機制是企業在享有充分的法人財產權的情況下,對生產、經營等經濟活動作出抉擇的機制。這種機制包括決策主體的確立、決策權劃分、決策組織和決策方式等方面。
企業經營運行機制中,決策系統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係和內在機能。它客觀地反映著決策機體的運動變化規律,並決定著企業決策行為的有效性程度。企業決策機制在經營機制中處於主要地位,它不僅是設計其他機制的基礎,而且又貫穿於其他各機制運行的始終。健全的決策機制是有效決策的必要條件,其衡量標準就是看它是否與決策的運行規律相符。
具體地說,健全的決策機制包含如下三個方面:
(1) 權力結構。即明確企業內部的權力關係。它的內容有兩個方面:
a.明確決策主體。企業決策分佈於一個從簡單到複雜的連續頻譜,所涉及的領域也極其廣泛,為增加決策的有效性,必須明確規定各種決策由誰為主體。
b.權力均衡或稱權力分散化,以保證決策的民主性。權力過份集中既違背管理幅度原則,又不有利於廣大職工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
(2)責權利關係。決策者的行為由利益推動,由責任約束,由權力保證。為了保證決策行為合理化,要建立起與權力結構相適應的利益結構,正確處理責權利關係。
(3)組織保證體系。決策主體要行使其職能,除了要有權力保證以外,還要依托組織保證,如智囊團、決策中心、信息系統等保證,為決策者出謀劃策,作好方案評估、方案論證和決策宣傳,提供及時、準確、適用的信息支援等等。
企業決策機制的中心環節是決策主體的確立,它是企業能否良性運作的關鍵條件。從經濟發展的歷史來看,任何經濟活動最初始的決策者都是單個的人,我們把這種以個人獨立的、互不重疊的決策權為特征的決策機制稱為分散型決策機制。這種分散決策機制的優點有三:
第一,分散決策機制對信息的搜集最直接,反應最靈敏,處理也最快捷;
第二,分散決策機制下的個人是對自己勞動資源的最好控制者,因為這種控制與個人效益最大化的目標直接相聯;
第三,獨立的決策權可以使決策主體的動力得到根本保障。但是,分散決策機制的缺點也是明顯的。
其一,建立在個人基礎上的決策不可能不受到個人能力的限制;
其二,分散決策機制完全通過市場行為來實現,勢必會加大交易費用,使決策成本增高。因此,隨著經濟的發展,又出現了一種層級式決策機制。
層級式決策機制是指一個決策者的轄區內,決策權的層級分配和層級行使。層級制的優點在於:
第一,可以發揮集體決策的優勢以彌補個人決策的不足;
第二,組織內部的分工與協調使交易費用大大降低,從而形成對市場交易的替代。其缺點:
一是由於信息的縱向傳輸和整理,容易給最高決策者的決策帶來失誤;
二是這種決策機制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行政性領導過程,所以難免出現各層級決策的動力不足,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偷懶和“搭便車”行為。
鑒於兩種決策機制各自的長處和缺陷,一種更為完善的、兩者結合型的決策機制相應產生。這是一種以分散決策機製為基礎的層級決策型機制。這種決策機制既保留了分散決策機制在信息收集、資源控制和動力來源方面的優點,也吸取了層級決策機制的分權和交易費用較低的優勢,因而成為現代企業決策過程中的一種典型形式。
中國傳統體制下的企業決策,採取的是一種完全的、單純的層次決策體制。在這種決策類型中,作為“計劃中心”的國家通過地方政府、部門等中間層次的層層中轉,由各部門、地區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中央“指令”進行“靈活”決策,企業則根據這一系列的來自地方或部門的指令進行生產。其中,每一個較低的層次相對於上一個層次都是隸屬關係,縱向從屬在企業生產中具有決定性意義。企業相互之間的經濟聯繫也要通過縱向關係才能發生作用。這是一種典型的“金字塔型”的決策結構。
上述決策機制給經濟生活帶來大量的矛盾:
第一,決策權高度集中,使企業失去了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生產的靈活性;
第二,計劃決策具有“剛性”,使企業生產總是處於“僵運行”狀態;
第三,縱向從屬關係起支配作用,阻礙了生產的橫向聯繫,尤其嚴重的是政出多門,公文長途旅行,使決策效率降低;
第四,決策責任全由國家負責,結果是經濟生活中缺乏直接的責任者;
第五,單道縱向的信息傳遞造成傳遞環節多、信息反饋慢、信息成本高、真實程度差等諸多弊端。
因此,上述決策機制必然要為“分散+層級”決策機制所取代。結合型決策機制下企業的最高決策者首先應該是一個獨立的分散決策者,應有一個決策者所應擁有的獨立的決策權力;同時又應是企業內層級決策的最高領導者,在他的領導下,各層級決策者(包括勞動者)的積極性都能夠得到發揮。但是我們不能忽視這種結合型機制發生有效作用的基本要求,那就是在結合型的機制中,兩種機制還要保持各自的完整性。因為這兩種機制如果不能保持各自的完整性,就勢必會形成相互間此消彼長的關係,而影響經濟運行的順利進行。在改革的過程中,中國一度出現國家行政干預和市場結合的經濟體制,結果是兩種機制的完整性都受到了破壞。國家要對企業下達一部分指令,企業也被賦予一定的決策自主權,結果國家對企業的經營活動無法完全控制,而企業卻可以利用部分的獨立決策權來違抗國家的指令。反過來在國家部分指令計划下,企業也不是一個完整的分散決策主體,企業仍然一隻眼盯著市場,另一隻眼盯著上級,因此也無法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這就是改革十多年來,我們一直講“放權”,企業卻越來越缺乏活力的主要原因之一。為此,我們主張放權到位,或者說放權要放到底。這是決策機制轉換的關鍵所在。
在未來新經濟體制下,企業的最高決策機構應當是企業董事會。在國家參股的股份制企業中,董事會由國家股代表、法人股代表和個人股代表等組成。董事會的決策活動要受包括企業職工代表在內的各方面人士組成的監事會的監督,以保證社會的整體利益和企業自身利益。經理委員會作為企業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統攬下進行工作,全面負責對企業經營實施日常的生產組織和指導管理等職能。
無論是採取哪種決策組織形式,都有一個決策民主化和決策科學化的問題。決策者固然有權把企業生產指揮和經營、管理的權力集中在自己手中,但是這決不意味著獨斷專行。應當看到,由於幾千年封建社會和小生產經濟的影響,由於科學文化教育的落後,由於法制不健全,以及企業領導人素質、民主作風等方面的原因,中國在企業中至今沒有建立起一套嚴格的決策制度和決策程式,決策的失誤難以受到及時、有效的監督。在相當一部分企業,仍然存在盲目拍板、輕率決策的現象。這方面造成的浪費和損失相當驚人。
為了便於決策者更好地行使指揮權,在企業中必須建立完善的決策系統,包括;
(1)決策支持系統;
(2)決策咨詢系統;
(3)決策評價系統;
(4)決策監督系統;
(5)決策反饋系統。只有完善以上五個系統,才能使決策機制趨於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