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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利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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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利益结构)

目錄

什麼是社會利益結構[1]

  社會利益結構就是社會成員之間以及社會成員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係的一定模式。這種利益關係的一定模式是在占統治地位的社會生產關係的基礎上形成的。從這方面來說,它的形成是不依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但是就它形成的具體過程來說,又是離不開人們的意志與行為的作用的,是各社會成員之間以追求利益為目的的相互作用以及社會對這種相互作用的控制和調節的結果。

社會利益結構的基本要素[1]

  從利益結構概念的分析中就可以引申出利益結構的基本要素。

  利益結構的第一個要素是利益單元。因為談到利益問題,首先就要問是誰的利益,這就涉及利益主體的問題,也就是追求和享有一定利益的人或人群。而作為利益主體的人或人群,總是以不同規模的組織形式出現,這就形成了各種不同的利益單元。例如個人和家庭、工作單位、利益集團、階級、民族和國家等等。這些利益單元在任何一個社會中都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彼此結成一定的關係,這種關係也就是利益的結構。因此,考察利益單元在一個社會中的相互結合方式及其特點是研究利益結構的重要方面。

  利益結構的第二個要素是人們的利益觀念。這是利益單元的一定結合方式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任何一種利益觀念的形成都要經歷長期複雜的過程,並且需要一定的社會條件。然而當它一旦形成之後,它便對社會利益結構起著極大的維護和鞏固作用。以至於即使社會條件變化了,利益結構變化了,它還可能在一定時期存在著併發生著影響,成為新的利益結構發展的障礙。作為利益結構在心理層次上的要素,它構成了人們追求利益的內在動力。

  利益結構的第三個要素是人們利益追求的性質。不同的利益結構,人們的利益追求的性質就不同。有的趨向於平均,有的趨向於差異;有的體現為共同向社會索取,有的體現為彼此的競爭;有的呈現有序狀態,有的呈現無序狀態,等等。在同一種利益結構中,人們利益追求的性質也不相同。有的追求溫飽,有的追求享樂;有的以追求物質的東西為主,有的以追求精神的東西為主;等等。總之,利益追求的性質問題,是對不同利益結構進行比較研究和對同一利益結構內部分化狀況研究的重要因素。

  利益結構的第四個要素是人們追求利益的一定方式。不同的利益結構,人們追求利益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在有的利益結構中,人們主要是依靠個人的力量直接地去追求各種利益,而在另外的利益結構中,人們則依靠集體或國家的力量間接地去追求各種利益。在同一種利益結構中,人們追求利益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有的人依靠自己的勞動去追求利益,有的人依靠占有生產手段或一般社會資源去實現利益的追求,有的人依靠其他的手段去實現利益的追求,等等。

  利益結構的第五個要素是社會利益階層的分化狀況及其相互關係。社會利益分化的狀況往往通過一定社會階層及其相互關係反映出來。正是由於各利益階層以不同的相互關係結合在一起,才顯示出一定的結構來。所以,它是形成社會利益結構的最直觀的因素。分析社會利益分層,可以有不同的角度。可以從階級的角度來分析社會利益的分化,這樣,社會利益結構便與社會階級結構相適應。這對於分析社會利益結構的歷史變遷是十分重要的。也可以從社會分配的角度來分析社會的利益分化,從這個角度所形成的社會利益分層情況與階級結構可能有較大的差別。但這種分析從某種研究的角度說來仍有其價值。它對於分析一定時期內的社會的和政治的變動是有意義的,而且是微觀或中觀過程中經常起作用的因素。此外,還可以從其他的角度來分析,等等。

社會利益結構的特征[2]

  (1)動態性

  社會利益結構並不是靜態的,而是處在不斷的運動變化過程中的。動態性反映了社會利益結構分化的現實,尤其是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成員在社會生活中相互作用,其利益關係和社會關係都在不斷變化,只不過不同時期,變化的內容和程度不同而已。利益關係的變化可能是各種各樣的原因造成的,如政治權力系統的作用所導致的不同群體在利益分配格局中所獲利益發生的變化,生產技術的發展所導致的不同行業相對地位的變化,自然資源或國際因素的變化所導致的影響等。長期不變的利益結構可能是一種人為作用的結果,不利於調動不同階層的積極性,使社會缺乏活力。處在良性變化中的社會利益結構,即趨向於在很大程度上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且人們普遍感覺公平的社會利益結構有益於社會的穩定和持續發展。

  (2)均衡性

  社會利益結構的均衡性,主要是指各社會利益群體之問的利益均衡程度,其基本評判依據就是各個群體成本——收益的相對比值。純粹意義上的利益結構均衡,是指各利益群體之間社會成員的等量成本付出能夠獲得等量的物質收益。當然,這隻是一種理想的狀態,現實生活中它從未存在過。因此,“均衡性”的概念只是用來描述社會利益結構偏離理想均衡狀態的程度。若這一偏離度大,說明非均衡性大;反之,則均衡性大。如果利益結構的非均衡性很大,各利益群體的社會成員基於自己的切身利益,就會以各種方式進行利益博弈,以圖改變現有的制度集合,使利益結構在新的基礎上達到新的、比較好的均衡態。需要指出的是,社會群體內部也存在著均衡性問題。

  (3)高彈性

  彈性是指社會成員所擁有的各種類型的利益資源,如收入、職業、教育程度、權力、社會聲望等在統計學意義上所具有的相關程度。高彈性是指如果一個人擁有的某一種資源越多,他擁有的其他資源也就越多。這是一種不平等的利益結構,在這種利益結構中,各利益群體之問的分化程度比較嚴重,爆發社會衝突的頻率較高。在低彈性的社會利益結構中,缺少某種利益資源的社會成員,可以通過獲取其他利益資源而得到補償,即社會成員在某種利益地位上的劣勢,可以由其他利益地位上的優勢加以彌補。此時各利益群體的分化程度和矛盾程度並不尖銳,爆發社會衝突的概率較小。

社會利益結構的類型[3]

  社會關係結構實際就是人們的利益結構,人們只能在社會關係中追求和實現自己的利益,當人們做出的行為引起一定的社會關係構成或解體時,則意味著一定利益關係的實現或成本的付出。對利益結構進行分類,有利於我們對社會利益關係的總體把握,也有利於我們通過不同的層次、角度來認識利益結構與行政發展以及其他社會結構的關係。

  利益結構有不同的類型,對利益結構類型的劃分,有賴於劃分標準的選擇。在具體研究中,可根據各自的研究特點和目的選擇不同的劃分標準。通常的利益結構類型與劃分標準有:

  1.依據利益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利益結構可區分為基本利益結構和一般利益結構

  基本社會利益結構,是指各種最基本的社會利益組成的利益結構。一般社會利益結構,是指基本的社會利益內部的各種具體的利益組成的利益結構。前者制約著後者。

  一般說來,社會利益結構,特別是國家政權推行和維持的社會利益結構,規定著各種社會利益,奠定了一定社會利益狀況的基本格局,決定著整個社會利益的基本面貌。

  2.從法學角度,以具體的利益關係內部主體受益的方向為標準,利益結構可區分為雙方受益的利益結構和單方受益的利益結構

  雙方受益的利益結構,簡稱雙方受益結構,是指利益關係主體互為對方提供資源,雙方都在該利益關係中獲得利益實現的狀況,其典型形式是買賣關係,這種結構得以形成和維持的原因一般在利益關係內部。

  對於利益主體欲意結成一個雙方受益結構,法律的允許和要求都是有實效的,因為這時主體的願望與法律的允許和要求一致;而法律禁止的實效則是弱的。因為這時雙方的利益完全在法律之外,他們只有違法才能實現自己的利益。這類違法的典型形式,就是通常被稱之為“無故害人犯罪”的行為,如賣淫嫖娼、買賣毒品等。在違法的雙方受益結構的主體看來,法律規定的處罰是一種可能成本。法律要有效地扼制這種結構的形成,一方面法律的處罰須高於主體的得益,另一方面要從偵察和審判方面保證處罰的必然性,因此其法律成本比禁止其他行為的成本更高。

  在利益保護方面,如果合法的雙方受益結構中一方違約,另一方的行為選擇取決於對將來關係的期望;如果希望修複維持關係,則選擇協商調解仲裁;如果只想徹底分清利害,則一般選擇訴訟。至於主體是希望修複關係還是不顧關係存續只圖分清利害,還要受制於雙方的關係複雜程度。

  違法的雙方受益結構同樣有保護的要求。即一方違約,另一方也需要得到保護。但值得我們註意的是,一定的利益結構和利益保護要求,會引發一定的利益保護機制。這些違法利益要求在不可能通過社會正常的利益保護機制實現的條件下,它完全可能產生出自己的利益保護機制。比如以黑勢力出現的實例,正表明瞭這種狀況。因此一定範圍內不斷出現這類利益結構,是值得警惕的,它是黑社會勢力得以產生的溫床。

  單方受益的利益結構,簡稱單方受益結構,是指利益關係中只有一方提供資源另一方利益得到實現的狀況。這種利益結構的形式通常有:納稅、贈予、撥發福利金等。與雙方受益結構不同,這種利益結構(除贈予外)得以形成和維持的原因一般是利益關係外部的要求和壓力。因此,對於這種結構的形成,法律的允許和禁止一般是較有實效的,而法律要求的實效一般要低於允許和禁止。也就是說。對於允許和禁止形成這種利益結構的規定,人們通常是能夠遵守的,對於要求形成這種利益結構的規定,自覺遵守的比率就要低得多。

  在法律所要求結成的單方受益的利益關係中,大部分的情況屬於,一方為國家機關,另一方為一般主體。但是,在這種利益結構中,國家機關的活動是通過它的工作人員來完成的,與一般主體發生直接聯繫的是工作人員而非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這種關係中是充當中介或者說是充當國家機關的代理人的角色。由此,在這種利益結構中所出現的違法和消除違法的法律措施就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當國家機關處於受益地位時,如稅務關係,國家機關同時具有保護利益的強制手段和權力(包括酌處權)。這些手段和權力均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這種利益結構中沒有直接利益(他只是與國傢具有已經法定的、非即時的利益關係——取得工資)作為中介。他對義務人行使權力,又對國家履行義務。因此,在這種利益結構中,國家機關的利益是通過兩層義務關係,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義務和社會一般成員或組織的義務來實現。而違法行為也就會發生在這兩層,其通常形式一般為社會利益個體或組織逃避義務;或是為了逃避、減輕義務而通過賄賂或其他手段,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建立起合法或不法的互利關係,以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不同程式上放棄自己的義務。而後一種違法是更為安全有效的。國家機關要有效實現其利益,就要建立對這兩方面的監督。

  在受益方為社會一般利益個體或組織時,國家機關處於義務方地位,其形式如劃撥款項和管制物品配額等類關係:在這種利益結構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於直接義務人地位,這也就是違法發生的主要環節。在正常情況下,權利人(即作為受益方的社會一般利益個體或組織)一般不會違法,只有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權利人難以實現利益,而尋求法律幫助的成本又太高時,權利人才可能通過別的手段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建立起合法或不法的互利關係,以求利益的實現。在這種利益結構中。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較大的酌處權,那麼與其建立起互利關係,對於社會一般利益個體或組織的利益實現來說,就有極大的意義。

  在上述兩種單方受益的利益結構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酌處權(也稱自由裁量權),都直接影響權利人利益實現的效益。酌處權同時意味著義務的不確定性,由此決定著利益實現狀況的不確定性。因此它是引發違法的一個契機。上述兩種單方受益結構中無淪國家機關居於何種地位,權力都可能轉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利益,要解決這一問題,一方面是要對酌處權做出限定,對其運用及運用程式的條件儘可能做出量的描述;另一方面,從行為動力原理出發,應依靠和保證利益主體(權利人)對義務人的監督。特別是,由於社會一般利益個體和組織不像國家機關那樣直接握有保證利益實現的國家權力,因此必須為他們提供有效的和低成本的法律救濟措施。

  3.以主體間關係的背景為標準,利益結構可區分為簡單利益結構和複雜利益結構

  複雜利益結構,是指一個利益關係的雙方主體,如果除了該關係外,相互間還存在其他關係,則雙方的利益結構即為複雜利益結構;

  簡單利益結構,是指一個利益關係的雙方主體,如果除了該關係外,相互間不存在其他關係,則雙方的利益結構即為簡單利益結構。

  簡單利益結構意味著利益主體在處理該項結構的利益關係時,沒有其他利益關係的制約,自主性的發揮有較好的客觀條件。這種利益結構的典型形式是陌生人之間的買賣關係和損害賠償關係

  複雜結構與簡單結構不同,主體在處理一項利益關係寸,會受到其他利益關係的制約,他會考慮自己的一個行為是否會引起其他利益的損失。比如,上級向下屬提出借用私人物品貸款,下屬即使不樂意,他也會考慮拒絕的後果。在行為選擇上也是這樣,人們不僅會考慮該行為給自己帶來的直接利益,而且會考慮該行為所引起的其他利益的損失。

  4.根據結構在社會中的可替代程式,利益結構可區分為易替代的利益結構和難替代的利益結構

  易替代的利益結構,是指利益主體所處的利益結構—旦破裂,它很容易在社會上找到替代對象結成新的利益結構,實現自己利益的利益結構。難替代的利益結構則與此相反。一般來說,簡單利益結構容易替代,複雜利益結構難以替代。利益結構越難替代,對人的行為選擇就越有強制力。文化研究的成果也為此提供了有力的證據,它表明,越是處於亞文化結構中的人,越是可能不選擇法律要求的行為。亞文化,不過是一種利益結構群的文化表現。但是,有些簡單利益結構也是難以替代的,如依行政命令形成的利益結構和在壟斷條件下形成的利益結構。在難以替代的利益結構中,人們通常的行為是,要麼是忍受不愉快的條件,要麼是在利益結構內改善關係(如被管理者與管理者、納稅人與收稅人建立多重的私人關係)。

  5.依據利益彈性的大小,利益結構可區分為高彈性結構和低彈性結構

  這兩種類型與羅伯特·達爾所說的“積累性平等”的社會和“彌散性不平等”的社會含義基本相同。

  所謂低彈性的利益結構,或者說積累性不平等的利益結構,是指社會成員所擁有的各種類型的利益資源(如收入、職業、教育程度、權力、社會聲望等)具有統計學上的較高的相關性。具體地說就是“個人擁有的某一種資源(如資本或者土地)越多,他擁有的其他資源也就要越多”。顯然是一種整體性不平等的利益結構。“農業社會特別易於形成累積性不平等,因為一個人擁有的土地的價值不僅決定社會總的財富收入,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社會地位、教育機會和政治、行政與軍事的技能”。由此可見,傳統農業社會是低彈性利益結構的典型。

  由於存在著累積性不平等,低彈性結構內部各利益群體之間的分化程度比較嚴重,爆發社會利益群體之間的分化程度比較嚴重。爆發社會利益衝突頻率較高、烈度也大,因此,這是一種脆性的衝突型結構。

  與低彈性結構不同,高彈性結構內部社會成員所擁有的各種類型的利益資源,呈現出統計學上的弱的相關性,以一定類型的利益資源作為坐標軸可以和構造一定的社會利益(分析)空間,從該空間內統計學的圖形上看,社會成員的分佈呈彌散狀態,而不是呈極化狀態。高彈性的利益結構是一種彌散性的分層結構。達爾對“彌散性”的界定是“一個人在某一等級序列中的地位與另一等級序列無關(沒有相互關聯)”。由於這種“無關”性,缺少某種利益資源而得到補償,即社會成員在此種利益地位上的劣勢,可以由其他利益地位上的優勢加以彌補。因此,在高彈性的利益結構內,社會成員利益地位的“優”或“劣”具有相對性。顯然這不是一種整體性的不平等結構,而是一種分散性的不平等結構。由於這種分散性或彌散性,各利益群體的分化程度和矛盾程度並有尖銳,爆發社會衝突的概率較小,即使發生也比較溫和。

  隨著經濟、科技的發展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新的社會職位和地位不斷創造山來,利益資源的類型也在不斷增多,社會流動的頻度和力度不斷加大。這在客觀上就要求利益結構要增強自身的適應能力和整合能力,要求變單一的累積性為主的結構為多元的彌散性為主的結構,這既是一個社會利益結構變遷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政治發展的過程。

  6.依據利益主體獨立性和一致性的大小,利益結構可區分為一無利益結構和多元利益結構

  一元利益結構,是指在利益分化程度較低情況下,趨於—致的各種利益主體間所形成的社會利益關係,它往往與較低的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和單一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相伴。

  一元利益結構一般都表現出高度的整體性,利益主體的獨立性較小,同質性較強。一元利益結構往往都是依行政手段或國家力量建立或維護的,它常常不太尊重社會利益結構自身的調控功能和發展規律。它實際上是以高度集權的模式通過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三大手段,限定客觀上實際存在的各個利益主體的利益狀況和利益供給空間:個體利益(包括局部利益)服從於整體利益,同時在整體(以國家為代表)的協調與控制下,個體之間在利益分配上平均化。

  一元利益結構的突出特點是會造成客觀存在的利益土體的主體意識淡化,利益差別模糊以及社會利益關係單一,致使這種低效率的利益結構形式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社會成員的衝突被壓制於錶面的和諧之中。這不利於利益矛盾的協調和利益結構的調整進化,不利於新的利益源泉的生成和社會利益總量的增長,也使社會失去了利益競爭與激勵機制:在一個沒有競爭與激勵機制的制度框架內,社會與政治的發展必然會失去原動力。因此,它是一種相對低效率的利益結構形式,但是,作為一種社會存在,一元利益結構雖然具有其內在的合理性,尤其在“傳統社會”這種合理性表現得可能更為明顯。但它不符合現代社會的發展趨勢,因此,它必將被符合現代社會發展趨勢的多元利益結構所代替。

  多元利益結構,是指趨於分化或多樣化的各種利益主體間所形成的社會利益關係。多元利益結構往往與較高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生產資料所有制形態的多樣化有關。由於人們的利益追求、利益觀念,利益占有、利益獲取,利益實現、利益流動、利益支配等等方式的多樣化,從而導致社會利益的多樣化、複雜化和差別化。

  多元利益結構一般都具有較高的分化性,各個利益主體的獨立性與異質性較高。多元利益結構往往也都是依行政手段或國家力量進行維護和調控的,但它比較尊重社會利益結構自身的調控功能和發展規律,這主要表現在市場的調控作用上。多元利益結構實質上是建守在市場經濟體制上的。市場經濟體制是一種以市場需求配置社會利益資源的主要方式,它能夠使社會成員從利益意識覺醒到利益追求再到利益競爭,有效地調節整個社會利益資源狀況的配置,從而促進社會財富增長和生產力發展。

  與傳統的一元化利益結構不同,多元化的利益結構呈現出以下幾個鮮明特點:一是在利益意識上,社會成員被壓抑多年的利益要求突然進發並迅速擴展。每個社會成員總是懷著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動機參與經濟生活,理想主義的“利他”觀念在現實主義的“利己”面前顯得蒼白無力;二是在利益差別上,承認社會利益的多樣化和差別化,利益主體間一定的合理合法的利益差距得到國家與社會的確認與尊重,在既定的社會整體利益的格局內,允許公平條件下的利益競爭;二是在社會利益關係上,隨著“單一所有制是惟一利益源泉”的觀念被打破,社會成員與利益資源的關係紛繁複雜,利益結構的變動又加速了社會利益的分化,引起社會經濟,政治關係的多樣化和複雜化。

  7.從發生學的角度,利益結構可區分為自發形成的利益結構和自覺建立的利益結構

  所謂自發形成的利益結構,可以簡稱為自發的利益結構,它是指一定的利益主體為瞭解決自身的利益需要,在實踐活動中相互影響、相互作用自然而然形成的社會利益結構:雖然每個利益主體都是有意識、有目的的,但是他們在相互作用中形成的這種利益結構並不是他們通過預先設想而自覺建立的,主體相互作用的結果上講的。因為每一個利益主體都是自覺的,但是這種自覺只是一種個體的自覺,而不是一種群體的自覺,更不是全體人類的自覺。

  所謂自覺建立的利益結構,可以簡稱為自覺的利益結構,它是為了整個人類的利益,為了某一強有力的利益主體的利益、或者是為了某些利益主體的利益而自覺建立的社會聯結方式。到目前為止,自覺的社會利益結構主要還是群體自覺的產物,或者說是有力量建立這種結構的群體自覺的產物、以國家為例,國家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現有的他們能從中獲得階級利益的社會利益結構的暴力工具,為了保證這種社會利益結構的穩定,即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他們便自覺地目的十分明確地設立了一整套利益制度、利益規範,以強化和穩定現有的社會利益關係。

  從自覺的利益結構與自發的利益結構之間的關係來看,自發的利益結構對自覺的利益結構具有根源性。自覺的利益結構對自發的利益結構具有超越性和靈活性,這種超越性和靈活性是社會組織特性的突出表現。從社會系統的穩定和發展來說,這種自覺的社會利益結構又不單單是一個階級或集團的一己之私,也不是可有可無的存在物,相反,它是社會系統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自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來,自發建立的社會利益結構中總是包含著階級利益的對立和衝突,“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衝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鬥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錶面上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居於社會之上並日益同社會相脫離的力量,就是國家。”我們可以把恩格斯在這裡所說的“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理解為保持在以統治階級利益為基礎的社會利益結構的秩序內;把這裡所說的“日益同社會相脫離”理解為是與自發形成的社會利益結構相脫離。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思、恩格斯把它稱之為“虛幻的共同體”。這種自覺的社會利益結構一方面因自己的巨大力量保證了社會系統的穩定;另一方面也同樣因為自己的巨大力量在一定歷史階段抑制了社會自發利益結構的生長和發育,同時因為自己特殊的階級和集團的利益阻礙了對社會自發利益結構的整合,限制了自覺社會利益結構的更新,從而不利於社會的發展。

  為了剋服這種困境,就需要從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對利益結構進行調控。內部調控屬於利益結構的自我調控,它可以由市場來承擔,這有賴於市場經濟的確立、規範與發展;外部調控則應該由政府來承擔,這有賴於行政發展的水平、狀態和程度。

  8.以社會利益的分佈狀態以及利益主體在結構中的地位為標準,利益結構可區分為金字塔型利益結構和橄欖型利益結構,或傳統型利益結構和現代型利益結構

  金字塔型利益結構也稱傳統型利益結構,是指處於結構底層的社會利益主體擁有的各種社會利益資源最少甚至沒有什麼社會利益資源,而其數量規模卻很龐大;處於結構上層和頂端的社會利益上體擁有的各種社會利益資源最多甚至壟斷著所有的社會利益資源,而其數量規模卻極小,因而使得利益結構在形態上呈現出金字塔型。

  橄欖型利益結構也稱現代型利益結構,是指處於結構底層的社會等級或利益擁有的各種社會利益資源最少甚至沒有什麼社會利益資源,其數量規模較小;擁有較多社會利益資源,處於結構上層和頂層的社會等級或利益的數量規模也較小;而擁有絕大部分社會利益資源,處於結構中間層的社會等級或利益在數量規模和比例上占入門的絕大部分,因而使得利益結構在形態上呈現出橄欖型。

  在不同的產業結構下,社會有不同的利益結構形態;農業社會以農業主導產業,因而占主導地位的利益主體是農民,整個社會的利益結構形態類似一座金字塔。工業社會的初級階段以工業為主導產業,農民利益主體則在不斷縮小,工人成為最大的社會利益主體,同時還出現了一些新興利益主體,比如企業家經理人員等等,但這時社會的中間利益主體以所謂的老中間利益主體為主,其規模較小,所以社會利益結構的形態仍然是金宇塔型,但金字塔底部的構成有所變化,規模開始縮小,整個利益結構形態出現向橄欖型轉化的趨勢、20世紀以來,發達國家先後進入後工業社會(有人稱之為信息社會知識經濟社會),以服務業、信息業,知識經濟為主導產業,工人利益主體的規模開始縮小,而以國家、社會和企業的管理者以及專業技術人員、辦事人員等白領為主的利益主體,則成為社會利益結構的主要組成部分,社會利益結構的形態逐漸演變成橄欖型。

  歷史經驗表明,如果一個社會的利益結構中的中間利益層規模小,並且占人口比例很小的上層占據了絕大部分的社會利益資源,占人口多數的下層則處於貧困狀態,出現嚴重的兩極分化,那麼這個社會就不會穩定,就有可能發生社會動蕩甚至戰爭和革命。相反,在中間利益層規模大的社會,社會利益資源的配置一般都比較合理,經濟社會分配差距比較小,大多數社會成員能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從事體面的職業,獲得比較豐足的經濟收入,生活比較安定。這樣的社會中間利益層成為社會利益結構的主體,他們對社會的主導價值觀有較強的認同,他們與國家穩定和發展的利益一致,他們同時也是經濟發展中的主導型消費群體,他們還是社會變遷中緩衝社會矛盾的穩定力量。無疑,在這樣的社會利益結構形態中,社會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矛盾和衝突一般都不會很大,或不會很尖銳,大多數社會成員很少對社會感到不滿。具有這樣利益結構的社會是最穩定,最可持續發展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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