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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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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損害賠償關係[1]

  損害賠償關係是指票據當事人不履行票據法規定的義務而造成其他當事人的損失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票據返還關係的內容[1]

  具體包括

  (1)依據《票據法》第66條規定。未盡通知或再通知義務的持票人對於前手背書人或出票人的損害賠償關係;
  (2)依據《票據法》第62條規定。付款人承兌人拒絕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票據返還關係的種類[2]

  我國《票據法》主要規定了三種損害賠償關係。

  一是怠於通知的損害賠償。票據債務是索取債務,票據權利人及其前手在進行追索時應向有關票據債務人發出追索通知,以便票據債務人主動清償債務。《票據法》第66條規定:“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這項規定明確了票據權利人及其前手的通知義務,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通知的,應對怠於通知而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二是拒不作出拒絕證明的損害賠償。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以一定形式的拒絕證明證實追索權行使的法定條件已經具備,才能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62條規定:“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這項規定明確了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時有出具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的義務。違反這項義務,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三是偽造、變造票據的損害賠償。票據偽造、變造都是以票據為工具騙取他人錢財的金融欺詐行為。《票據法》第14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偽造票據的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應承擔因偽造票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變造票據的人除依照票據法的規定承擔票據責任外,還應承擔因變造票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變造票據的票據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性質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參考文獻

  1. 1.0 1.1 魏國君,林懿欣,朱莉編著.商法學.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8.3.
  2. 張文楚著.票據法導論.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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