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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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社會分配[1]
社會分配是指對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動者所創造的國民收入所進行的分配,它是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國家對國民收入的分配是通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實現的。初次分配是國民收入在物質資料生產部門中所進行的分配。再分配是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在全社會範圍內所進行的分配。主要是在非物質生產部門、因種種原因缺乏基本生活保障的公民以及國家重點發展和扶植的產業部門中進行。
在現實社會中有以下幾種分配形式或獲取財富(包括物質的和精神的)的方式:
一是按勞(按勞動時間、數量、強度等)分配
二是按資(即按資本)分配
第五是按技(即特殊技能,如演藝唱、運動、技巧等)分配
第六是按績(勞動績效)分配
第七是按德(即道德品質)分配
社會分配的主要表現形式[2]
收入分配——社會分配的主要表現形式
1.收入分配的含義
收入分配,是指對一定時期形成的社會總收入,各要素所有者按照其要素貢獻率進行分享,而對無法提供要素的社會成員,則由政府的轉移支付加以救助。
功能收入分配所涉及的主要是各種生產要素與其所得收人之間的關係。它從國民收入來源的角度出發來分析收入分配問題,旨在說明在國民收入分配中,勞動、資本等生產要素應得到的合理份額。各生產要素按一定的比例有機地組合起來創造了收入,國民收入是生產中各種要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這些要素都是生產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在收人創造過程中各自處於不同的地位,發揮著不同的功能。因此,在國民收入分配中必然應該考慮各種要素的數量、質量,要素成為收人分配的依據或標準是自然的、合理的。
功能收入分配格局是市場經濟中人們非常關註的分配格局,這一格局反映了分配與生產的內在關係。在市場經濟中,市場機制既進行資源的配置,也同時進行收入分配。要素收入份額取決於要素的價格,而要素的價格又取決於生產的邊際成本和要素的邊際產出。生產中各種要素組合的比例,影響各要素在國民收入中的分配份額。規模收人分配所涉及的主要是個人或家庭等經濟單位與其所得收入總額的關係,它主要通過對每一經濟單位所得收入的份額進行研究,來揭示收入所得者的規模與其所得規模之間的關係,進而解釋經濟單位中某個或各個階層的收入分配形成種類以及與此相關的收入不平等狀況。
規模收入分配與功能收入分配有著密切關係,功能分配往往決定了規模分配,主要生產要素的分佈格局必然會決定收入最終規模格局。功能收入分配差距決定了規模收入差距,規模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又會進一步拉大功能收人分配的差距。不過,與功能收入分配格局相比,規模收入分配格局更加引人註目,直接體現了人們之間的收人不平等狀況。規模收入分配狀況不僅僅取決於市場力量,還受其他重要的巨集觀力量(比如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稅制、社會保障制度、政府作用)的影響與調節。
我國社會分配不公現狀[3]
近些年來,民生問題和社會公平問題一直是社會關註的熱點。特別是中國貧富差距迅速擴大,導致兩極分化。對此國際有一個通用的衡量指標:基尼繫數,最小是0,表示所有人的收入都一樣;最大是1,表示所有的財富都集中到極少數人手中。中國從上世紀9O年代中後期,開始貧富差距加大, 已經達到O.5以上,表明中國的貧富差距已超過國際公認的兩極分化警戒線。
我國社會分配不公原因[3]
(一) “重效率、輕公平” 的執政意識與分配觀念。
中國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提出“發展就是硬道理”、“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戰略。由此導致了經濟增長成為政府的主要目標和“重效率、輕公平”的執政意識。它的負面代價就必然是國民經濟收入差距拉大。加之,在經濟轉型過程中舊的分配體系。
失效,新的分配體系難產,又必然使收入分配製度失去公正,社會中存在著制度缺失性的暴富機會,而政府則在“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戰略指導下,聽任這種局面的發展,造成人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由此可見, “重效率、輕公平”的執政意識和財富分配體系紊亂,是引起中國現階段收入差距過大的首要原因。
(二)政治改革缺位導致社會腐敗。
社會政治改革缺位,制度不民主、不透明,政府體制缺乏制衡,行政權力轉變成不平等收入的保護傘。政府官員,利用權利,經濟尋租,提供不公平的競爭環境。“權錢交易”成為部分政府官員收入的重要來源,造成了收入分配製度的嚴重不平等。加之行政壟斷,擴大了壟斷行業的壟斷利潤,並轉化為不平等的個人收入,這是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又一個重要原因。
(三)分配過程的機會不平等。
在權力壟斷資源的社會條件下, 由於社會不民主,人們獲得收入的機會必然不均等。社會競爭不是靠能力,而是靠權力、裙帶壟斷資源。人們在獲得收入之前,就已經處在不同的起點,面對不同的機會,人們的收入必然會不公平。人們在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就業、融資等方面都存在著嚴重的機會不均等。人們獲得資源的機會不均等。
(四)城鄉二元經濟發展結構。
中國長期實施極不公平的城鄉二元經濟體制,國家以遠遠低於成本的農村生產要素來換取城市工業化的發展,帶動中國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正是這種犧牲農村和農民利益為代價的體制,導致了“三農問題”突出,農民世代難以翻身,告別貧窮。這進一步透視了今日中國社會不公平的最主要原因在制度本身。
解決我國社會分配不公的決策[3]
第一、徹底轉變發展理念。
一是強國富民還是富民強國,富民應該引起更高程度的重視,只有人民富裕了,國家才能夠真正的富強。二是鼓勵先富還是促進共富,現在應該是到了追求共同富裕的時代了。三是要堅守公平正義。
第二、加大調整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方面的力度。
1.處理好企業和職_[的分配關係。在改進企業用工、招工制度的同時,改革企業內的分配製度,逐步減少工資性支出中的物價補償成分,恢復和強化工資獎金對提高效益的激勵作用,探索各種按社會有效勞動時間進行分配的制度,合理拉開職工收入差距,使一些貢獻大的工薪人員也能夠先富起來。
2.處理好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係。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合理確定衡量企業經濟效益的尺度,使企業收入和工資增長與經濟效益掛鉤建立在比較科學合理的基礎上。
第三、加強法制建設,進一步規範社會分配秩序。
只有先對社會分配秩序進行規範,才能縮小分配不公的問題。加強工資指導價的制定和發佈,督促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更要引導勞資協商談判機制的建立,真正實現雙贏。
第四,加強廉政制度建設,加大懲戒力度。
集中力量,堅決及時查處貪污受賄、敲詐勒索等各種以權謀私、將權力轉化為金錢的違法行為。對於一切非法經營活動,都要嚴加取締,狠狠打擊。凡屬非法收入,一概沒收,並予以重罰。對於嚴重經濟犯罪活動,必須堅持依法嚴懲,決不能手軟。同時,在全社會廣泛進行宣傳教育,使廉潔奉公、依法經營、依法納稅的觀念深人人心。
第五,改革城鄉二元經濟發展結構,徹底解決“三農”問題。
加大行政手腕力度,控制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採用新政策保證農民最低收入。解決城市農民工歧視現象,安排適合農民工的工作崗位。向農村地區推行產業化調整,鼓勵成立鄉鎮企業就地解決農民就業問題。加快結構調整,改革傳統的農業經營方式,加大中央和省級政府的轉移支付力度等。但都無法迴避由於農業人口過多而導致的生產能力過剩、商品化需求不足、人均占有資源過少限制收入增長,以及轉移支付由於人口基數太大形成的財政壓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