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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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公平作为经济法价值的公平应从两个层面上理解和把握。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强调的是要素投入和要素收入相对称,它是在平等竞争的条件下由等价交换来实现的.
首先,经济公平指的是机会均等和规则公正。从这一点讲,公平和效率不是一对矛盾,而是公平决定效率,效率是公平的必然结果。因为公平的规则和合理的制度,可以使人们形成有效的预期,增加或减少各种投入,降低生产成本,带来规模效益。
其次,从更深的层次讲,公平指收入分配公正。这是对收入分配的尺度标准而言的,即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如果收入分配不公平,投入生产要素多者不能获得较多利润,投入少者反倒获得较多利润,那麽,劳动、技术、资本、土地就不可能被更多地投入,社会资源就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地配置。
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应包括:
第一,产权是否充分明晰界定,每个人的财产佔有关系是否平等;
第二,资源配置机制是否有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信息机制和决策机制是否均衡、公正、有效;
第三,由伦理、道德、文化模式形成的习惯是否有助于提高效率。
公平理念集中体现在各个国家的市场规製法中,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为了调动市场主体行为的自由性,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美国形成了包括财产法、合同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等一系列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
1914年的《克莱顿法》以实质性条款第2、3、7、8条分别规定了四种非法的旨在减少竞争的限制性商业行为、价格歧视、独家交易、合併和连锁董事会。1975年的《平等信贷机会法》禁止以性别、婚姻状况、种族、宗教、国籍、年龄原因为借口否决消费者的信贷申请。
德国早在1909年就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34年针对市场竞争中减价、折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又制订颁布了《减价法》。1967年德国针对卡特尔体制迴避竞争、谋求垄断的状况,制订了《卡特尔法》,其主要目标是阻止和消除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保持正常的市场秩序。
1993年9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中国的反暴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得税法等,也自始至终贯穿著经济公平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