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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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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公平竞争)

目录

什么是正当竞争[1]

  正当竞争是指采用合法、道德、体面手段所进行的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就是说,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行为符合法律原则与商业道德的,就是正当竞争。

正当竞争的特征[2]

  正当竟争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而进行的竞争行为。一般来说,正当竞争具有以下特征:

  1.正当竞争具有合法性。正当竞争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的。

  2.正当竞争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是一种文明的竞争

  3.正当竞争具有公益性。正当竞争从客观上来讲,具有社会公益的特性,不仅有利于经营者、消费者,也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正当竞争的标准[3]

  正当竞争的标准主要有两个:

  第一,正当竞争必须是公平竞争和诚实竞争。公平和诚实是市场竞争赖以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认定正当竞争的主要事实标准。公平不仅是指竞争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且也指竞争者所采取的竞争手段、竞争方法和通过竞争所追求的目标,应符合市场自然法则的基本要求,竞争者公平地接受竞争结果和优胜劣汰的含义。诚实则是指在竞争中竞争者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第二,正当竞争必须是合法竞争,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竞争行为。凡是符合竞争法律规定的行为就属于正当竞争;反之,则属于不正当竞争

正当竞争的基本条件[4]

  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是以价值规律为前提的,并依据相应的竞争规律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它客观上要求交换必须贯彻等价原则,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交易和竞争都能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在公平交易中实现公平竞争,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明确的市场主体、完善的市场体系、健全的市场法规和有效的宏观调控等几个方面。

  1.明确的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市场经济活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市场经济活动是指包括生产过程在内的不断重复、不断更新的社会再生产过程。狭义的市场经济活动是指商品和劳务的买卖活动,它包括劳动力、资金技术生产要素的实物形态的流转和相应价值形态的实现,以及对这些市场经济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等。因此,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卖方、买方、中介方、协调控制方等都是市场主体。具体来说,它包括企业、居民、政府和其他非赢利性机构,它们共同构成市场主体,其中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同时又是市场经济活动的竞争主体。

  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市场经济的基础结构的各要素并不是同步发育成长的,而是以市场主体中企业的培育和成长为先导的。只有使企业真正面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才能围绕这个市场中心来推动市场体系的发育和调控体系的形成。可见,市场主体的明确界定,是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最基本的前提。历史地看,从原始社会末到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商品经济发展还处于低级阶段,其生产组织体系和经济细胞形态基本上是家庭、手工作坊或工场,而不是真正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独立的法人企业市场也只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和领域,因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之前的商品经济就不可能称之为市场经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中期西欧各国先后完成了产业革命,使现代大工业代替了手工业,企业便成了市场的主体。随着企业这个市场主体的不断培育和成长,市场体系也逐渐发育成熟,最终把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推进到现代市场经济的新阶段。由此可见,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不断完善,既是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育的基本前提,又是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重要标志。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必须是明确的。所谓明确的市场主体,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在经济学意义上明确其产权关系,在法律意义上明确其财产关系。由于市场经济渊源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并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历史,因此,它的市场主体即企业的产权从一开始就是明确的,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目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重要历史时期,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明确界定其产权,塑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对于建立和完善竞争性的市场体制,是一项带有基础性的根本任务,也是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资源合理配置的根本性举措。

  2.完善的市场体系

  建立一个机制健全、结构完整的市场体系是确保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又一个基本条件。所谓市场体系,就是商品交换关系中的各种市场密切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市场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从交换对象看,市场体系结构包括商品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

  (1)商品市场商品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和领域,在市场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商品市场主要是指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消费品市场是消费品生产部门实现其产品价值的关键环节,也是广大消费者购买消费品的场所。只有经过消费品市场,消费者购买到自己生活所需要的各种消费品,其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才能得到最终满足,消费品生产的最终目的才算实现。可见,消费品市场是直接联系消费品的生产消费的重要纽带。

  生产资料市场是生产资料交换场所的总称,是市场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完善的生产资料市场一般具有三个特点:一是通畅性,即生产资料市场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生产资料可以在各地市场流动,各企业可以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各地的生产资料市场。二是广泛性,即除了极少数重点工程所必须的重要生产资料由国家或有关物资流通管理部门控制以外,几乎所有生产资料都进入生产资料市场流通。三是多样性,即生产资料的交易方式应当根据具体不同的交易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2)金融市场金融市场就是资金融通的场所和资金融通的关系的总和。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保证资金合理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宏观调控得以实现的市场基础。总体上看,金融市场应包括资金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金融租赁市场抵押市场保险市场等。

  资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它包括短期资金市场和长期资金市场两种。短期资金市场又称货市市场,是短期资金供求的场所。它还可细分为短期资金拆借市场短期债券市场票据贴现市场。短期拆借能满足借款者短期资金不足之需,其期限最短为一天,最长为一年,利率随行就市。短期债券指一年期以内的各种债券,持券人可以按规定到期取得本息,也可以到市场出卖、转让变现。票据贴现汇票本票支票的持有者需要现金时,可凭票到金融机构申请提前变现,但要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长期资金市场又称资本市场、证券市场,是长期资金供求的场所。长期资金市场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借贷活动的场所。通常把一年至五年期借贷活动称作中期市场,五年期以上的称作长期市场。中长期借贷市场、中长期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构成完整的长期资金市场。长期资金市场上的主要供给者是国内外的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储蓄银行以及各种基金组织等金融机构。长期资金市场上的需求者主要是国内外的工商企业、政府机构及房地产经营者。完善的资金市场既有直接金融交易,也有间接金融交易。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的货币化程度和信用化程度逐步提高,亦即货币经济信用经济,这样对资金运用的要求以及金融市场在市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就越来越重要,以至于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直接标志着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

  (3)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交换或流动场所的总称,是生产要素市场的一种。劳动力交换虽然不同于一般商品流通资金运动,交换的对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生产者,但是,劳动力的交换同样要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同时还要受劳动力供求、劳动力价格市场调节机制的制约,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劳动力是商品,劳动力的买卖体现了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劳动力是否是商品的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需要形成劳动力能够通畅流动和交换的场所和机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已明确地写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内容,这是一个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重要突破。劳动力的这种交换和流动在总体上并不具有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性质,而是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与流动的客观要求。现阶段我国劳动力市场主要有以下几种交换关系和形式:劳动者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之间的劳动力交换关系;劳动者相互之间的劳动力交换关系;劳动者与个体经营之间的劳动力交换关系;劳动者与资本之间的交换关系。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市场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首先,它有利于打破分配制度上的“大锅饭”、“铁饭碗”,克服平均主义倾向,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其次,它能够推动人才合理流动,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真正做到人尽其才。再次,有利于从根本上改革过去的用工制度,加快企业改革步伐,重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需的微观经济基础。进而,这也成为建立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机制所需要的基本条件。

  (4)技术市场技术市场是指知识形态的技术商品转让的交换关系的总和。技术成为一种知识形态的商品,并通过市场交换进行广泛传播,是在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伴随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出现的。技术作为一种无形的商品,是复杂劳动的结晶,它本身不仅有使用价值,同时也有价值。技术市场作为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般商品市场的共同特征,但又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场。其特性表现在:①技术市场仅限于知识形态商品的交易;②由于技术商品必须具有的独创性、新颖性和品种数量的单一性,因而技术市场交易具有专业性特点;③交易方式具有多样性,技术商品作为特殊的知识产品,可以通过不同的载体来储存、传递和表现,由于载体不同,传递方式不同,引发的交易方式也不同。

  (5)信息市场信息市场是指信息作为商品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进行的交换关系的总和。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储存和传递,都要耗费人们一定的劳动,因而它作为商品同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信息通过信息市场交换,使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得以实现。信息市场按信息商品的最终用途,可分为三类:①提供商情的信息市场;②提供科技信息市场;③为信息作业提供物质手段服务的市场。建立和发展信息市场,通过市场使各种信息得以广泛交流和传递,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6)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是指土地使用权房产转让与出租的特种商品市场。在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农村耕地)所有,不是典型商品,不能自由买卖。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土地是重要的生产条件,所以土地的征用和使用,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都必须是有偿的,要考虑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目前,我国的土地市场大体分为三级:一级土地市场是由国家的地产机构进行垄断经营的市场,即国家有偿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和有偿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市场。二级土地市场是指土地开发市场,即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开发公司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经营所形成的市场。三级市场是指用地单位之间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所形成的市场。上述三级市场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由于土地开发和房屋等建筑物的建设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房产市场与地产市场合二为一,形成房地产市场,房屋等建筑物产权的商品化,必然形成其交易市场。发展和完善房地产市场,有利于使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并有利于合理引导消费,为产业结构调整创造宽松环境。

  总之,完善的市场体系,以及作为其不可缺少构成内容的合理的市场结构和通畅的市场机制,是各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基本条件,当这个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时,交易和竞争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就会受到相应的影响,从当前我国市场体系发育的现状来看,积极培育要素市场是当务之急。因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当前培育市场体系的重点是发展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等。”只有培育和发展出成熟的市场体系,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而为各种市场主体开展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3.健全的市场法规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要实现各竞争主体相互间的平等竞争,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证。健全的市场法规是确保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第三个基本条件。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建立、健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这就必然要求有相应的社会主义法制作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本不同于原来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它是要求独立自主的企业组织、竞争性的市场体系和新的宏观调控体系来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表现为一种法制经济。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1)法律是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从商品经济产生的历史来看,由于社会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出现,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即把每天重复着的交换生产品的行为同一个共同规则囊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演变成为法律,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更需要法律的调整。

  (2)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使全部法人财产权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运行。

  (3)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维系。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项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金融市场规则、生产资料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调控需要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进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建立健全与此相适应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宏观调控主要采取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手段的经济办法,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对企业以及宏观经济活动的调控,必须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不能像过去计划经济体制那样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这就要求政府部门特别是经济管理综合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日常调控必须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进行。

  (5)市场竞争的公平开展需要法律保障。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没有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总之,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无论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所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还是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管理者所进行的各种调控活动,都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政府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是市场经济的客观内在要求。从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来看,无论是美国、德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还是韩国、新加坡等市场经济的后起之秀,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这就是具有健全的企业法制,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府法制直至整个社会的法制。没有健全的法制,是绝对不可能培育出成熟的市场经济的,从而也就不可能实现公平交易、平等竞争。

  4.有效的宏观调控

  大量的实践表明,市场虽能在资源配置中有效地发挥作用,但它并不是万能的,也有其弱点和不足的方面。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市场失灵”、“市场失败”的问题。“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

  一是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不付任何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如兴建道路可以带来附近地价上涨,出现所谓的“搭车”现象;有些当事人的活动会造成外部主体的利益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如工厂排放污染物对附近居民的损害。这类外部影响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出来,也就难以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得到补偿和纠正。

  二是市场竞争有失灵。例如,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往往导致垄断,而垄断反过来又会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从而导致效率的损失。

  三是市场不能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交易在原则上是平等的和等价的,但由于人们的资源禀赋不同,收入水平就会有差别。而且实际上由于市场价格随着供求的波动而涨落,市场的自发调节容易引起收入差距扩大,从而偏离社会主义最基本的原则即社会公正。

  四是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的调节,加之企业和个人掌握的经济信息不足,微观决策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因此,单靠市场本身并不能实现各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和经济运行的有序化,也并不能保持国民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经济的稳定增长。

  市场本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是导致市场经济国家出现周期性经济衰退及其他经济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这些国家逐渐实行和完善政府对经济的间接干预的重要原因。

  市场的这些弱点和消极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同样存在。因此,实现政府有效的宏观调控,纠正“市场失灵”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保持良好的经济秩序,实现正当竞争的重要条件之一。

正当竞争的作用[5]

  正当竞争的作用主要是促使企业在技术上、管理上下功夫、比优劣,从而使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素质的改进和竞争能力的增强,进而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开展正当经济竞争是有利于国

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分[1]

  区分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关键是看竞争手段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别如下:

  1.竞争时的动机与出发点不同。正当竞争从一开始就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以最低的消耗去获得最大的利润。不正当竞争却是通过规避法律,或者直接违法的不正当商业行为,以获得高额的非法利润为动机。

  2.竞争时所采用的手段不同。正当竞争是采取正当的合法手段,主要是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效果。不正当竞争采用的却是与正当商业手段格格不入的违法行为为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商标,名称、地名的行为,贿赂或变相贿赂的行为,做虚假广告的欺骗行为,等等来进行竞争。

  3.法律后果和社会效果截然相反。正当竞争的开展,有效地保护了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利益,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进了技术的进步,有利于经济的开展,因而受到法律的鼓励和保护。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加社会财富,而且还给国家财富带来巨大的浪费,是法律必须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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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蔡菁著.打不正当竞争官司.群众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2. 黄运武主编.现代企业制度大辞典.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2001.1.
  3. 杨灿英,卢长明主编.商务法律.南开大学出版社,2007.1.
  4. 程敬贤 王文国 李占民.市场致胜之路——哲学与竞争.中国商业出版社,1998年09月第1版.
  5. 孙盘兴.经济竞争学.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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