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金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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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金融交易(Direct financial trans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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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直接金融交易[1]
直接金融交易是指各机构部门间通过金融市场直接进行的融资活动,如企业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股票或债券筹集资金,居民将储蓄购买了债券或股票,而企业则得到了投资资金。
直接金融交易项目的核算[2]
直接金融交易指的是各机构部门直接通过金融市场直接进行的融资活动,如企业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股票或债券筹集资金,居民将储蓄购买了债券或股票,而企业得到了投资资金。各部门的直接融资活动主要以发行各种有价证券,即发行按一定利率付息和一定期限偿还本金的书面债务证书,或者发行股票形式筹集资金。目前金融市场有价证券的种类主要有: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保值公债、国家建设债券、特种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其中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保值公债、国家建设债券、特种债券属于国债,是政府部门的负债,是购买部门的金融资产,这一部分内容出自财政部国债司的国债统计。企业发行债券、股票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审查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有债券发行和股票统计。根据这些资料,可以按照有价证券的发行人、发行对象进行部门分解,再根据资金流量表中直接金融交易指标的设置和归并要求,编制出直接金融交易项目的资金流量表。
直接金融交易活动中的主体行为[3]
在多样化的储蓄者和多样化的投资者互相寻找的过程中,总有一些储蓄者和投资者对金融工具的要求能够完全一致,彼此愿意承担对对方的义务和接受对方赋予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一项直接金融交易就可能发生。在一个存在缺陷的市场中,储蓄者和投资者之间缺乏信息,或者互相寻找的成本太高,这可能阻碍了一些直接交易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信息服务和“纯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的介入,可以克服这种障碍,使直接金融交易顺利进行。
在一个包含了多样化的储蓄者、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融体系中,储蓄者完全有理由断定,金融体系中—定有一类投资者能够就资金使用、风险分担等条件与其达成—致。但由于存在较高的寻找成本,储蓄者无法与投资者直接发生联系。为了达成交易,储蓄者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信息中介费)给某个金融机构,并由该机构代替它完成寻找过程。对投资者而言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和解决途径。假如,该金融机构就储蓄者和投资者愿意提供的信息中介费和为此将付出的劳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后,发现不值得进行该项活动时,它将不会提供中介服务,金融交易也不会发生。否则,它就会提供中介服务,促成金融交易的发生。
直接金融交易活动的结果是产生厂用于直接融资的金融工具,比如股票、债券等。直接型金融工具所代表的是某些储蓄者和投资者金融交易内容的一致,即它们对金融工具收益、流动性和风险达成了共识。在一个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上,金融机构的参与促成了交易活动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