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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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债券(National Construction Treas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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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建设债券[1]
1988年4月发行的2年期、年利率为9.5%的国家建设债券,也是迄今为止中国惟一发行一次的国债。其性质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相同,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当年计划发行80亿元,实际发行30.65亿元,仅完成38.31%。国家建设债券为实物券,面额分100、500、1000、10000元4种,对城乡居民、基金会组织及金融机构按面额平价发行,个人所得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该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发行后可抵押、可转让。1996年底,该债券本息已还清。
国家建设债券的特征[2]
为了筹集国家重点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发行80亿元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其特征有:
1.国家建设债券由城市居民、基金会组织,专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认购。
2.国家建设债券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9.5%,不计复利,从购买之日起息,满二年时一次还本付息,到期前不兑付,逾期不另计息。对单位和个人实行统一利率制,个人购买债券获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3.国家建设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以抵押、转让,发售截止后可上市交易,相对于其他种类的国债来说,市场性较高。
4.国家建设债券由财政部偿还本息,到期偿还的国家经建设债券,由财政部列入当年预算。
国家建设债券的发行[3]
国家建设债券是国债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其性质类似于1987年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发债所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的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决定发行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80亿元。这是我国首次发行的国家建设债券,至今为止只发行过一次。
(1)国家建设债券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基金会组织、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2)发行条件为:国家建设债券期限为2年,平价发行,债券面额分为100元、500元、1000元和10000元4种,年利率为9.5%,不计复利,利息从购买之日起计算,满2年时一次还本付息,到期前不兑付,逾期不另计息;该债券对个人和单位实行统一利率,城乡居民购国家建设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收支调节税。
(3)转让抵押形式为:国家建设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发行以后可以转让,可以抵押。
(4)发售方式为:国家建设债券由投资者自愿认购,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社会销售,采用代销方式。
(5)还本付息方式为:到期偿还的国家建设债券的本息,由财政部列入当年预算,按期还本付息。还本付息基金的拨付办法,比照国库券的有关规定办理。代理发行、代理偿付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的发行、兑付费为4蜘,由财政部按发行总额拨付。
(6)各地代理发行国家建设债券指标分配为:北京:3.7900亿元,天津:1.5050亿元,河北:5.7950亿元,山西:2.4050亿元,内蒙:0.9000亿元,辽宁:6.3700亿元,吉林:2,3450亿元,黑龙江:2,9150亿元,上海陕西共计3.2350亿元,江苏:1.105亿元,浙江:2.7050亿元,安徽:1.9350亿元,福建:2,2550亿元,江西:1.3500亿元,山东:5.0500亿元,河南:4.9100亿元,湖北:3.2450亿元,湖南:2.3600亿元,广东:7.7250亿元,广西:1.8000亿元,四川:4.3700亿元,贵州:0.6750亿元,云南:1.3650亿元,甘肃:l,1700亿元,青海:0;2100亿元,宁夏:0.2850亿元,新疆;1.1100亿元,深圳:0.7250亿元。
国家建设债券的转让[3]
国家建设债券如期完成发行任务,第二年就进入交易市场,1989年转让额为1484万元,1990年转让额为466万元。原订1990年国家建设债券到期,但根据财政部1990年发文规定,凡1990年到期的债券,除个人居民持有量之外,其它一律变为转换债,所以1991年国家建设债券转让额为3亿元,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一样,国家建设债券发行所筹集的资金也与财政大帐混在一起.未单独设立基金进行管理,所以,其资金使用效果就无法从整体上进行指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