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設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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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建設債券(National Construction Treas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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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家建設債券[1]
1988年4月發行的2年期、年利率為9.5%的國家建設債券,也是迄今為止中國惟一發行一次的國債。其性質與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相同,所籌集的資金用於國家重點建設。當年計劃發行80億元,實際發行30.65億元,僅完成38.31%。國家建設債券為實物券,面額分100、500、1000、10000元4種,對城鄉居民、基金會組織及金融機構按面額平價發行,個人所得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該債券不記名、不掛失,發行後可抵押、可轉讓。1996年底,該債券本息已還清。
國家建設債券的特征[2]
為了籌集國家重點建設資金,國務院決定發行80億元1988年國家建設債券,其特征有:
1.國家建設債券由城市居民、基金會組織,專業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認購。
2.國家建設債券期限為2年,年利率為9.5%,不計複利,從購買之日起息,滿二年時一次還本付息,到期前不兌付,逾期不另計息。對單位和個人實行統一利率制,個人購買債券獲得的收入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稅。
3.國家建設債券,不記名、不掛失,可以抵押、轉讓,發售截止後可上市交易,相對於其他種類的國債來說,市場性較高。
4.國家建設債券由財政部償還本息,到期償還的國家經建設債券,由財政部列入當年預算。
國家建設債券的發行[3]
國家建設債券是國債的一種形式。在我國,其性質類似於1987年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發債所籌集資金主要用於國家重點建設的需求。經國務院批准,國家決定發行1988年國家建設債券80億元。這是我國首次發行的國家建設債券,至今為止只發行過一次。
(1)國家建設債券發行對象為:城鄉居民、基金會組織、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
(2)發行條件為:國家建設債券期限為2年,平價發行,債券面額分為100元、500元、1000元和10000元4種,年利率為9.5%,不計複利,利息從購買之日起計算,滿2年時一次還本付息,到期前不兌付,逾期不另計息;該債券對個人和單位實行統一利率,城鄉居民購國家建設債券獲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收支調節稅。
(3)轉讓抵押形式為:國家建設債券不記名,不掛失,發行以後可以轉讓,可以抵押。
(4)發售方式為:國家建設債券由投資者自願認購,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各專業銀行、綜合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社會銷售,採用代銷方式。
(5)還本付息方式為:到期償還的國家建設債券的本息,由財政部列入當年預算,按期還本付息。還本付息基金的撥付辦法,比照國庫券的有關規定辦理。代理髮行、代理償付1988年國家建設債券的發行、兌付費為4蜘,由財政部按發行總額撥付。
(6)各地代理髮行國家建設債券指標分配為:北京:3.7900億元,天津:1.5050億元,河北:5.7950億元,山西:2.4050億元,內蒙:0.9000億元,遼寧:6.3700億元,吉林:2,3450億元,黑龍江:2,9150億元,上海陝西共計3.2350億元,江蘇:1.105億元,浙江:2.7050億元,安徽:1.9350億元,福建:2,2550億元,江西:1.3500億元,山東:5.0500億元,河南:4.9100億元,湖北:3.2450億元,湖南:2.3600億元,廣東:7.7250億元,廣西:1.8000億元,四川:4.3700億元,貴州:0.6750億元,雲南:1.3650億元,甘肅:l,1700億元,青海:0;2100億元,寧夏:0.2850億元,新疆;1.1100億元,深圳:0.7250億元。
國家建設債券的轉讓[3]
國家建設債券如期完成發行任務,第二年就進入交易市場,1989年轉讓額為1484萬元,1990年轉讓額為466萬元。原訂1990年國家建設債券到期,但根據財政部1990年發文規定,凡1990年到期的債券,除個人居民持有量之外,其它一律變為轉換債,所以1991年國家建設債券轉讓額為3億元,與國家重點建設債券一樣,國家建設債券發行所籌集的資金也與財政大帳混在一起.未單獨設立基金進行管理,所以,其資金使用效果就無法從整體上進行指標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