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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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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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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居正

張居正——明代政治改革家,曾推行一條鞭法與考成法,改革賦稅與官吏升遷制度。

目錄

張居正的簡介

  張居正(1525年-1582年),字叔大,號太岳,漢族,幼時叫張白圭。明朝人,生於湖廣江陵(今屬湖北省荊州市)。又稱張江陵,謚號“文忠”。

  張居正是明朝中後期政治家、改革家,萬曆時期的內閣首輔,輔佐萬曆皇帝進行了“萬曆新政”。

張居正的生平

  張居正生於世宗嘉靖四年(1525年),自幼聰穎。十二歲投考生員,荊州知府李士翱很賞識他。十三歲考舉人時又頗受鄉試主考官湖廣巡撫顧璘賞識,二人成了忘年交,顧稱其為“小友”,盛贊其為國器並解犀帶相贈;然顧恐其過於順利得意忘形而終無為,有意磨礪之,強制其落榜。十六歲中舉。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中進士,由庶吉士至翰林院編修。 世宗後期,居正升任右中允,與時任國子監祭酒的高拱關係良好。而居正亦是當時少數能與兩大重臣嚴嵩與徐階都能保持良好來往的官員之一。張居正與朝廷中宦官和權臣都有密切關係,這對他後來的仕途與施政都有著很大的影響,但也埋下“禍發身後”的悲劇。

  穆宗隆慶元年(1567年)居正任吏部左侍郎兼東閣大學士。上《陳六事疏》,聲明自己關於改革時政的意見。經歷了激烈的內閣鬥爭後,最終與高拱併為宰輔,為吏部尚書、建極殿大學士。和高拱一起巧妙利用俺答汗孫子來降一事,與韃靼和解互市,結束了雙方多年的戰事,是為俺答封貢。在南方,准許廣州舉辦一年兩次“交易會”。

  神宗萬曆初年,居正與宦官馮保合謀逐高拱,代為首輔。當時神宗年幼,張居正得到當時攝政的神宗生母李太後的完全信任,一切軍政大事均由他主持裁決,前後當國十年,實行了一系列政治經濟改革措施,收到一定成效。

  萬曆元年六月(1573),居正實行考成法,加強對官員的考評,他要求全國各個衙門分置賬簿,記載一切發文、收文、章程計劃,是為底冊。底冊一式三份,一份本衙門留存,一份送各科備註,實行一件註銷一件,逾期未辦理的,該科上奏候旨,一份送內閣考察,作為官員升降任免的依據。此前,內閣無法控制的言官(監察系統),也歸到了內閣的管理。如此一來,月有稽,歲有考,大大提高了各衙門的辦事效率;中央到地方的政令暢通;裁減了大量的庸官冗員;有力地整理了全國稅捐,數年的積欠得以收繳,國庫收入增加。最重要的是內閣通過此舉牢牢把握行政、監察大權,其中樞地位日益顯著。

  萬曆五年(1577年)張居正父親去世。按官制應守孝三年,張居正在明神宗的支持下提出奪情,一時間遭到多方面的劇烈攻擊。張居正不守孝,對領頭反對的官員進行杖刑,強力壓制反對意見。最終事態平息,但張也處於與大多數官員為敵的境地,也落得貪權不孝的罵名。

  萬曆六年(1578年)下令清丈土地,清查大地主隱瞞的莊田,三年後在全國內推行了一條鞭法,改變賦稅制度,把條項稅役合併,按畝徵銀,雖然沒有徹底貫徹,但納稅土地從四百多萬頃回升到七百萬頃以上,使政府的財政情況有所改善

  萬曆七年(1579年)明神宗因夜與宦官張鯨游玩時行為不檢,遭到李太後訓斥,張居正為皇帝寫了罪己詔,由此埋下日後的禍根。對於晚年的生活有人指責其驕奢、專權,兩個兒子分別中狀元、榜眼,為世人非議。明士大夫素有議政傳統,但張禁止批評時政。張居正為統一思想,維護官方程朱理學地位及統治階級利益。下令禁毀各名山書院。自王陽明創立心學,經數十年發展,部分激進者否定封建秩序,宣揚人性解放,如何心隱、李贄等。

  萬曆八年(1580年)十月,下令吏部遍查兩京衙門,“有冗濫者裁之”。萬曆九年(1581年)正月裁兩京戶部侍郎以下156個職位,同年裁撤鄖陽巡撫、順天巡撫、湖廣總兵等地方大員職位。文武官員從12萬餘人降到9.8萬人以下。他清查地主隱瞞的田地,推行“一條鞭法”,改變賦稅制度,使明朝政府的財政狀況有所改善;用名將戚繼光、李成梁等練兵,加強華北、邊鎮防務。

  萬曆十年(1582年)病卒,贈上柱國,謚文忠,在過世前十天,萬曆帝加封為“太師”,為有明一代唯一一位在生前受封此職之人。

  • 張居正的身後

  張居正死後不久,是年十二月壬辰(初八日)江西道御史李植上疏彈劾馮保十二大罪狀。明神宗覽奏之後大喜說:“吾待此疏久矣!”查抄馮保家產,並將馮保發配南京孝陵種菜。梁夢龍、曾省吾、王篆一概勒令致仕。這時候,宦官張誠及江西道御史李植、雲南道御史羊可立、山東道監察御史江東之等紛起攻訐張居正與馮保“交結恣橫”、“寶藏逾天府”,陝西道御史楊四知因上疏劾張居正“貪濫僭奢,招權樹黨”,神宗詔令“姑貸不究,以全終始。”萬曆十一年(1583年)正月,南京刑科給事中阮子孝又上疏彈劾張居正“各子濫登科第,乞行罷斥”。這時張四維上疏代辯,說“居正諸子所習舉業,委俱可進。惟其兩科連中三人,又皆占居高第,故為士論所嫉,謗議失實”。神宗批文:“都教革了職為民”。羊可立彈劾張構陷遼王朱憲㸅,同時遼妃上書為遼王辯冤,並說遼王府家產無數,全入張家。於是萬曆皇帝下令籍其家,一些老弱婦孺因為來不及退出被封閉於張府,餓死十七口,其中有三名嬰兒。

  長子張敬修不堪嚴刑逼供之重負,在寫下一份“丘侍郎、任巡按,活閻王!你也有父母妻子之念……何忍陷人如此酷烈”“有便,告知山西蒲州相公張鳳盤,今張家事已完結矣,願他輔佐聖明天子於億萬年也!”血書之後自縊身亡;二子張嗣修投井自殺未遂,又絕食未果,後發配邊疆。三子張懋修後戍煙瘴地而死。

  潘季馴看不下去,上疏皇帝說,“治居正獄太急”,“至於奄奄待斃之老母,煢煢無倚之諸孤,行道之人皆為憐憫。”皇帝看了不高興。後被御史李植劾以黨庇張居正,落職為民。

  在“奪情”事件中得罪張居正而受到排擠的於慎行曾給辦案的邱橓寫信:“當其柄政,舉朝爭頌其功而不敢言其過,今日既敗,舉朝爭索其罪而不敢言其功,皆非情實也。” 薊州總兵戚繼光調任廣東任總兵,不久貧困而死。內閣大學士許國連上三疏求去,說:“昔日顛倒是非在小人,今乃在君子(言官),黨同伐異,罔上行私。”

  皇帝迫於物議,恩准給張家留空宅一所,田十頃養張老太太趙氏,餘子皆充軍。一年後趙氏在悲傷中死去。李植以及江東之、羊可立三人,以“盡忠言事,揭發大姦有功”,分別晉升為太僕寺少卿、光祿寺少卿和尚寶司少卿。

  張居正至天啟時方恢複名譽。崇禎時“撫髀思江陵,而後知得庸相百,不若得救時相一也”,為張居正徹底平反。識者感慨其“功在社稷,過在身家”。《明史》評價他功在社稷,張居正故宅有題詩雲:“恩怨盡時方論定,封疆危日見才難。”

  張居正著有《張太岳集》、《書經直解》等,後世則把他所有的著作編入《張文忠公全集》。

張居正的行政管理思想[1]

  (一)中央集權的行政權力與行政組織思想

  “行政權力作為政治權力的一種,它是國家行政機關依靠特定的強制手段,為有效執行國家意志而依據憲法原則對全社會進行管理的一種能力”。但是,在中國封建社會,皇權是一切權力的中心,又由於當時太監專權,因此太監馮保、李太後和明神宗、張居正便構成了萬曆初年的政權中心。由於張居正巧為迎合,因而使其執政的十年間,馮保“未嘗內出一旨,外乾一事”,營造了良好的改革環境。以致人謂:“居正固有才,其所以得委任專國柄者,由保為之左右也。”至於與神宗的關係,張居正始終將自己擺於輔臣之位,凡屬大詔旨皆由神宗準允並以神宗皇帝之名義頒行。

  素倡務實之政的張居正,由於巧於周旋,在神宗、李太後、馮保等多種政治勢力之間採取靈活策略,使自己實際上掌握了權柄,形成了“事無大小,皇上悉委於臣”,“居正威在世宗上矣”,以及“宮體一體,其心若蘭”的行政環境,為其順利推行各項改革提供了強有力的政治保證。張居正認為,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必須首先建立一個嚴格、精確而又具有高效率的權力機構,他在《陳六事疏》中著重闡述了這種思想。萬曆元年張居正出任內閣首輔,真正掌握了行政實權後,就提出“考成法”,首先解決中央集權的問題。他的“考成法”以六部控制撫按,以六科控制六部,再以內閣控制六科,理順了上下級的行政關係溝通行政信息交流的渠道,把內閣建成真正的政治行政中樞。張居正身為內閣首輔,可以通過“考成法”掌握全國的行政信息,及時處理,作出決策,督促檢查,保證政令能夠迅速地貫徹執行。《明史·張居正傳》說:“居正為政,以尊王權,課吏職、信賞罰,一號令為主。雖萬裡外,朝下而夕奉行”,巷

  (二)核名實、立賢能的人事行政思想

  張居正的人事行政思想大體見於他的《陳六事疏》中,《陳六事疏》除飭武備一事外,其餘五事如省議論、振紀綱、重詔令、核名實、固邦本,多是發揮整頓吏治與用人的道理。它的根本原則就是綜核名實;其主要目的在於明系統、公詮選、專責成、行久任、嚴考察、重賞罰。沒有充滿活力的官僚機構,那麼,再完美的政令也不過是空中樓閣罷了。對此,張居正深有認識:“致下之道,莫急於安民;安民之要,惟在於核吏治。” 如果說,“考成法”重點是解決行政組織問題,設立“職官書屏”重點則是解決人事問題。明代嘉靖、隆慶以來的吏治腐敗,不外乎在行政與人事這兩個方面。張居正看準了問題的癥結,採取了得力的措施,很快就使行政效率得到提高,順利地建成一個操縱自如、運轉靈活的行政機構。

  張居正改革旨在“鋤強戮凶,剔姦釐弊”,富國安民,以實現“救時”。為使改革成功,在“汰內外冗官”的同時,還須不斷充實更新官僚隊伍。為此,張居正主張選用人才應“立賢無方,惟才是用”,規定:“凡官員有才德出眾,屈在下僚者,許監司官保舉拔用。”他駁斥“世無人才治”的論調,認為“天生一世之才,自足一世之用”,“不患無才,患無用之道”。為此,他提出“六毋”的用人原則,即:“毋徒炫於虛名,毋盡拘於資格,毋搖之以毀譽,毋雜之以愛憎,毋以一事概其生平,毋以一眚掩其大節。” 即選官用人不受資歷、毀譽、親疏的影響,只要有真才實學,“雖越在萬里,沉於下僚,或身蒙訾垢,眾所指嫉,其人果賢亦皆剔滌而簡拔之”。反之,若屬庸庸碌碌之輩,雖皇親貴戚也不賜官授爵。其柄政十年,唯才是舉。用行伍出身的李成梁處置邊務,令科舉出身的張學顏主持清丈,起用罷官的潘季馴治理黃河,就連“貌寢而砂一目” 的嘉興小吏亦為淮安府太僕卿等等。一時,一大批守己端潔、政惠有實的文武俊才盡貯“囊中”,為其建樹新政作出不朽貢獻。

  (三)厚農資商、以固邦本的行政職能思想

  張居正的行政職能思想是以傳統的民本思想為核心的,他認為行政活動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重惜民生,這是他的行政思想中的重要內容。他說:“臣聞帝王之治,欲攘外者,必先安內,《書》日:‘民為邦本,本固邦寧’。自古雖極治之時不能無夷狄盜賊之患,惟百姓安樂,家給人足,則雖有外患,而邦本深固,自可無虞。唯百姓愁苦思亂,民不聊生,然後夷狄盜賊、乘之而起。蓋安民可與行義,而危民易與為非,其勢然也。”“願皇上重民惜生,保固邦本,則百性生靈,抑戴至仁,實社翟靈長之慶。”致理之要,惟在於安民。”“安民之道,在察其疾苦而已。”在重惜民生行政思想的指導下,為了達到安民的目的,張居正在稅收制度方面實行了改革,這就是萬曆九年在全國通令實行的“一條鞭法”。這是一種新稅法,是一項重要的稅制改革標誌著封建稅制由賦役制向租稅制的轉化和過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貧民不致獨困,豪民不能並兼”的作用。

  “固邦本”也是張居正實施社會改革的主體思想之一。所謂“固邦本”,就是要切實解決好民生問題。他先後採取一系列措施,改善百姓生計問題,緩解已處於劍拔弩張的社會矛盾。他說:“古之為國者,使商通有無,農力本稿。商不得通有無以利農,則農病,農不得力本稿以資商,則商病。” 這裡,張居正對農業商業之間的互輔互利、相互依托的關係闡述得既清楚又透徹。他還進一步指出:“故餘以為,欲物力不屈,則莫若省征發以厚農而資商;欲民用不困,則莫若輕關市以厚商而利農。” 這在以重農抑商為國策的中國封建社會裡,不能不說是一種獨到的思想。

  (四)為政以法的法制行政思想

  王振先在《中國古代法理學》附錄《古來崇法治者之功效》中,認為張居正是一個崇法治者,“吾國曆史數千年間,其足以稱大政治家者未有不足法治之精神也。......古來崇法治者......於明得一人焉,日張居正。之數子者,皆身當高危,排眾議,出明斷,持之以剛健之精神,納民於公正之軌物,率能易弱為強,易貧為富,構一國於泰山之安,果操何道以致此乎?日惟真知法治故。”一句話,外儒內法正是張居正為政的根本原則。他繼承了法家的“法治”思想,強調了“為政以法”,“王者與民信守法者耳!” 法是治國安邦不可缺少,也是不能離開的武器,“為國家行政,舍法不能戒一日而安”。他還認為,法可以振衰起頹、興利除弊,是解決萬曆初年社會問題的良藥,並要求執法者能夠法施一而概平,不能有親疏厚薄之分,使國家的刑賞予奪,一歸於公道。強調“法所宜加,貴近不餚”,這種反對特權,依法辦事的精神是可貴的。後人評論說,張居正“以法制馭天下,朝令夕行”,“人亦奉法惟謹”。張居正在改革中體現出鮮明的法家思想,所以有人認為他“學本申商”,有人認為他“平生多用申韓之說治天下” 。

  張居正憑藉著個人卓絕的能力使萬曆初年官僚政治效率達到了它的頂點。“這個頂點還標志著那個時代在中國社會的政治傳統束縛下人力所能做到的極限。張居正的施政沒有依靠鎮壓行動,能夠和一般在新王朝建立後不久而為人所知的那種聲名赫赫的施政相比” 。

  令人遺憾的是,張居正只是依靠個人的充沛精力在中國曆史上樹立了一個改革的典範,他沒有從根本上對明王朝進行一次結構性的手術,從而王朝的治績隨著張居正的身逝煙消雲散。我們無意苛求於他,因為他已盡其所能地去改變了那個時代。他所留下一套政治思想和非凡的事業,非常值得我們後人去反覆地思索,反覆地品味。

張居正的經濟改革思想與措施[2]

  張居正經濟改革的出發點是解決好以大明天子為代表的皇室、各地主階層和普通百姓之間的利益分配,從而緩和中央與地方、地主與農民、官員與百姓之間的矛盾,並增加社會財富和國家財政。改革從土地改革開始,涉及稅賦、農商、吏治等多個方面。

  1.土地改革

  公元1578年,在不觸及封建土地所有制前提下,張居正下令在全國範圍內對包括民田、職田、莊田、牧地、蕩地等在內的各類型土地進行清丈,並核實戶口數。各級政府必須在三年內完成此項工作。1581年,對所有土地的清丈工作和戶口核實工作基本完成。這項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清查出豪強地主隱匿的土地面積,查明土地集中情況和量化人地關係,為下一步稅賦改革奠定基礎。

  2.稅賦改革

  稅賦改革是張居正經濟改革的核心內容,也是事關所有改革成敗的關鍵一環。在清丈:七地、核實戶口工作完成之後,張居正於1581年開始推行被稱為“—條鞭法”的稅賦制度。“一條鞭法”的內容主要有:攤丁入地、統一役法,即把原來名目繁多的徭役,如均徭、雜泛、里甲等合一,對銀差和力役不再進行區分,一律以徵銀代之。若官府為工事需要力役,可花錢雇差。按照丁數和地畝向百姓征收役銀,改變過去只按丁數征收的方式,把丁役也攤人土地里進行征收,即攤丁入地。田賦一律徵銀,並最小以縣為單位計量賦役數。“—條鞭法”是繼唐朝“兩稅法”以後我國曆史上又一次劃時代意義的稅賦改革。它精簡了賦役項目、簡化了征收手續,從制度上抑制了地方官吏在稅賦上營私舞弊、搜刮百姓、侵吞庫銀的行為。計畝徵銀、量地計丁的做法,使地主豪強幾乎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樣輕易逃避賦役、隱丁匿產。過去對農民來說極不合理的“產去稅存”現象也有所改變

  3.農商改革

  賦役折銀政策使農民可以交納少量銀兩的方式合法免除勞役,從而削弱了農民對土地的人身依附關係。無田免役使得從土地上游離出來的農民成為城市工商業者夢寐以求的勞動力,刺激了明朝商品經濟的萌芽和發展。張居正看出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端倪,重新審視農商關係。他認為:農業和商業可以相互依存和促進;農業可以為商業提供商品,商業可以為農業提供生活生產所必需的物資。在二者相互作用的過程中,對農商發展有著決定性影響的田畝之徵和關市之稅必須減輕。因此,張居正一改封建社會幾千年來重農抑商傳統,實施厚農資商與厚商利農相結合的政策。

  4.吏治改革

  嚴格來說,吏治改革不屬於經濟改革的範疇。但在張居正眼裡,吏治改革是經濟改革的前提,吏治改革不暢,則經濟改革無從落實。因此,吏治改革在張居正經濟改革思想和措施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他認為,大明朝財政困難、社會不穩、民心思變的主因之一在於吏治不清、政治腐敗。他指出,王安石變法最終失敗就是因為只重經濟、而輕吏治;歷史上所有失敗的經濟改革都是吏治腐敗所致。基於這一思想認識,在推行=巳地、稅賦、農商等改革之前,張居正就以“考成法”作為整頓吏治的切人點開始吏治改革。“考成法”的內容主要是:各級官府須在政令所言必辦之事的期限內進行逐月核查,並以此考核官員的政績;建立嚴密的自上而下監督體系,使各級官員在落實改革政策的每一步上都不敢有所怠慢。“考成法”釐清了吏治、提高了行政效率,為張居正推行經濟改革準備了一副可用的政治工具,並從組織機構上為經濟改革清除了政治障礙。

  • 張居正經濟改革的影響及評價

  張居正的土地改革及其核心的稅賦改革減輕了農民負擔,刺激了農商發展,也直接增加了大明朝國庫收入。1582年,即張居正去世當年,朝廷庫存餘糧可滿足九年之需;中央與地方的國庫存銀超過1000萬兩白銀。與此同時,農村富餘人口進入城市填補了工商業發展所需勞動力空缺,農業經濟發展又推動了城市商品社會的形成,加上貨幣地租的出現,這些都符合和有利於封建社會出現資本主義萌芽的客觀事實。

  但是也必須看到,張居正的經濟改革及其思想、措施完全是在維護封建統治集團利益的前提下進行的。與存在已上千年的封建經濟政治體系相比,他的改革無非只是重新調整過去的利益分配及其所形成了利益格局。言及創新之處,最多只在技術層面改進了具體的封建王朝財稅制度。在中國封建社會由盛而衰的歷史大背景下,張居正的經濟改革只能是暫時緩解各方利益衝突與社會階級矛盾,在一定時期內維護了大明王朝封建統治的穩定性和延續性。這種自上而下的改革,只是統治集團為延緩王朝衰亡而不得已作出的暫時性利益讓步,未能從根本上撼動已不適合整個社會生產力發展要求的封建體制。因此,張居正經濟改革儘管大刀闊斧、轟轟烈烈,但不可能流芳百世、立萬代之功。張居正死後,其府即被滿門查抄,從一個側面說明大明王朝的封建體系頑疾難愈、積重難返,不是一個張居正、一次經濟改革就可以治愈和對抗的。

張居正的萬曆新政[3]

  1.重君權,行考成,嚴振綱紀

  明朝武宗好玩樂,荒廢朝政,沉迷女色,不顧大臣反對,上演自己給自己下旨視察大同的鬧劇,繼任者世宗皇帝迷通道教,荒廢國事,君權進一步衰落,如此一來,依賴君主的官僚機構幾乎癱瘓,直接危及君權的權成性。而且封建社會的改革均是自上而來進行的,這首先要求集權於君主,如果缺乏強有力的集權舉措,加強中央對地方政府的控制,那麼改革將會成為水中月鏡中花,根本不切實際。因此,張居正著力整飭紀綱,加強集權,具體而言,君主要親自掌握賞罰大權,樹立絕對的權威,只有這樣才能對文武百官進行有效的控制管理,朝堂之上的官員也不會為了瑣事相互中傷污衊,一切自有君主決斷。與此同時,張居正強化君主詔令的絕對權威性,實行史上有名的考成法。過去君主下達的詔令,由於沒有檢查,執行情況和詔令的效果目的達到與否都不得而知。為了改變這一局面,張居正設計了三本冊子,分別掌握在內閣、吏部與官員手中。皇帝的每一個詔令都會記錄在內閣、吏部與官員掌握的冊子中,包括詔令的內容與完成的時間。以三年時間為限,到時候對照冊子檢查詔令完成的情況。保質保量完成的官員將會得到升遷,延時完成的官員雖繼續留任但會得到警告,沒有完成的要承擔失職之責,輕則降職重則罷官流放。考政法的實施使得君主的詔令得以貫徹實施,加強了中央的集權統治。張居正認為,中央集權的強化必須要以嚴振綱紀為保障,執法要做到公平無私,不偏不倚,做到君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即使犯法的人與自己關係再親密也不能包庇,如若發生冤枉的事件,即使被冤枉的人再低賤,與自己關係再疏遠也必須幫其申冤。他認為綱紀不應該因關係的疏密而發生改變,但“情可順而不可徇,法宜平而不宜猛”。張居正在萬曆新政中的諸多措施充分體現了其整飭紀綱,加強集權的政治思想。

  2.裁汰官員,知人善任,選賢使能

  為了更順利推進改革,需要得力的官員能將中央政府的諸多改革貫徹實施,而當時的官員浮誇之風盛行,有名無實之士大行其道,如果在這種背景下進行政治改革,必然困難重重,改革的結局可想而知。張居正深知官員的優劣對改革成敗的重要意義,因此在推進新政的時候,他大膽裁汰官員,主要做法就是京察。所謂京察就是考察中央機關的官員。因為中央是王朝的中樞,統領著全國,中央官員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地方官員的優劣,如若政令在中央機構都無法有效執行,下發到地方進行執行便無從談起。為此,張居正裁汰官員的舉措首先從中央機關開始。中央機關26000名官員均要撰寫述職報告,中央機關四品以上官員直接給皇帝寫述職報告,五品到九品的京官給吏部寫述職報告。皇帝以及吏部根據官員遞交的述職報告罷免貪官、瀆職的官員以及毫無作為的官員,對於辦事不力的官員降職以示告誡。對於辦事得力的官員留任並升遷,短短三個月張居正裁汰了三千餘名官員。張居正不僅裁汰官員,更重要的是努力去發掘人才,不論出身不論資歷,知人善任,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使所用的人才能力得到充分的發揮。為了加強明朝邊疆的防務,張居正力排眾議,將在南方沿海抗倭的戚繼光調往北方鎮守薊州,訓練邊兵,抵禦韃靼,並將反對他的官員調開,甚至免除職務,使戚繼光能久鎮北方,發揮所長。潘季馴在治理黃河的時候,張居正也大力支持,為潘季馴掃除一切障礙,使他能夠無後顧之憂地一次次投身於黃河的治理,獲得了“千古治黃第一人”的美譽。張居正立賢無方,唯才是用,大刀闊斧地進行人事改革,大明王朝從中央政府到各級地方官場重新散髮出生機,這為其進行政治改革奠定了堅實的人力基礎。

  3.清丈土地,改革稅制,減輕賦稅

  土地是大眾百姓賴以生存的根基。也是地主階級對百姓進行剝削壓榨的物質資料,更是中央稅收的主要來源。部分官員和豪強為了更多的獲取財富,壓榨百姓,常常少報或者瞞報自己擁有土地的面積,這直接導致了“私家日富,公室日貧”,為了扭轉民間地主日益富裕而明朝統治政府日益貧窮的窘境,張居正認為必須重新丈量土地,萬曆五年也就是1577年正式著手實施。他下令在全國範圍之內清理丈量包括牧地、民田、屯田以及莊田在內所有土地,經過三年的清丈,全國土地比弘治時增加了八十多萬頃,達到七百多萬頃。新增的土地增加了封建國家的財政收人,又減輕了中小地主和民眾的額外負擔,利於民生髮展,一舉多得。張居正清丈土地的同時,也通過整頓驛站,嚴格限制驛站的使用。明朝的驛站是民眾一大沉重負擔,驛站沿線的老百姓深受其苦,張居正對驛站進行改革後,大大減輕了民眾的負擔,這體現了張居正民為邦本,本固邦寧的政治思想。為了切實減輕民眾的負擔,讓百姓能夠安居樂業,張居正開始進行稅制改革。張居正從萬曆五年開始便在部分地區推行一條鞭法,經過逐步試點、推廣和改進,直到萬曆九年才在全國範圍內普遍實施。一條鞭法改變了過去層層盤剝百姓的稅制,百姓向朝廷繳稅由實物糧食變為了貨幣,首次將田地稅和人頭稅合併在一起征收,並且差役、雜役也統統按田畝折成銀錢交付,這是我國稅制史上著名的改革。一條鞭法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貧苦農民的負擔,使民眾的生活得以維繫並逐步變化,這充分體現出張居正民為邦本,本固邦寧的政治思想。

  張居正萬曆年間成為內閣首輔,時值明朝開始由盛轉衰,頹勢顯現,為了扭轉時局,張居正開始了長達十年的改革。他重君權,行考成,嚴振綱紀;裁汰官員,知人善任,選賢使能;清丈土地,改革稅制,減輕賦稅,充分體現其整飭紀綱,加強集權;立賢無方,唯才是用;民為邦本,本固邦寧。

張居正的評價

  • 《明史》盛贊張居正為政期間“海內殷阜,紀綱法度莫不修明。功在社稷,日久論定,人益追思”。
  • 海瑞評價張“工於謀國,拙於謀身”。
  • 林潞《江陵救時之相論》贊許:“江陵官翰苑日,即已志在公輔,戶口厄塞,山川形勢,人民強弱,一一條列,一旦柄國,輔十齡天子,措意邊防,綢繆牖戶。故能奠安中夏,垂及十年,至江陵歿,蓋猶享其餘威,以固吾圉者,又十年也。”
  • 李卓吾因好友何心隱死於非命,對張一向有偏見,在張居正死後也感慨的說出一些良心話:“江陵(指張居正)宰相之傑也,故有身死之辱。”
  • 陳治紀引羅中丞語:“居正受遺輔政,肩勞任怨,日久論定,人益追思。”
  • 鄒元標說:“江陵功在社稷,過在身家,國爾之議,死而後已。謂之社稷臣,奚愧焉!”
  • 梁啟超於1908年寫作《中國六大政治家》,將張居正與管仲、商鞅、諸葛亮、李德裕、王安石同列。
  • 黃仁宇在《萬曆十五年》中,肯定張居正,但仍稱他“自信過度,不能謙虛謹慎,不肯對事實做必要的讓步”。
  • 黎東方稱張居正為明朝唯一的大政治家,也是漢朝以來少有的,諸葛亮和王安石勉強可以和他相比。
  • 張居正最後十年兼領從一品少師、從一品太子太師、正二品吏部尚書、正五品中極殿大學士等三、四項俸餉,即便扣掉折色、寶鈔部份,十年所得總合,遠遠大於他身後被抄家的金銀數量。

參考文獻

  1. 楊曉光.略論張居正的行政管理思想[J].商丘師範學院學報,2010(1)
  2. 鎖強.張居正的經濟改革思想與措施[J].蘭台世界:下旬,2012(7)
  3. 毛越華.張居正政治思想與萬曆新政[J].蘭台世界:下旬,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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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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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29.127.* 在 2016年1月30日 15:3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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