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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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合稅(multiple tax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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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合稅亦稱復稅制、複合稅制。“單一稅制”的對稱。指一個國家同時征收兩種以上的稅種的稅收制度,是依稅制的總體設計類型對稅收進行的分類。通過對不同徵稅對象征收不同的稅種、通過稅種在不同環節、不同層次的分佈使稅種間相互配合、相互協調,從而形成有機的稅制體系。這種稅制有利於為政府取得穩定可靠的財政收入,也有利於發揮各種稅的不同調節功能。現代各國普遍採用複合稅制,我國現行稅制也是複合稅制。
建立何種類型的復稅制模式,一直是現代各國政府及財政學者所關註的重大問題。早在19世紀,就有許多資產階級學者進行研討。德國財政學者A.H.G.瓦格納就曾提出建立所得稅、財產稅、消費稅三個稅系。美國財政學者理查德·馬斯格雷夫(Richard Abel Musgrave)則提出建立稅制的兩大體系:即對資金流轉課稅的體系和對財富持有和轉移課稅的體系。這一構想頗具影響。中國經過1984年以來工商稅制的改革,初步形成了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由30多個稅種組成,多環節課征,具備多種功能的複合稅制體系。
這種稅制的主要優點是:可以廣闢稅源,能夠充分而有彈性地滿足國家財政需要;便於發揮各個稅種特定的經濟調節作用,可以全面體現國家政策;徵稅範圍較為廣闊,有利於實現公平稅負目標。
主要缺點:在實踐中,貨物的從量稅額和從價稅額比較難以確定,而且征收手續複雜,很難普遍推廣實行。
複合稅可以分為兩種:
另一種是以從價稅為主加徵從量稅。
這種稅制有利於為政府取得穩定可靠的財政收入,也有利於發揮各種稅的不同調節功能。現代各國普遍採用複合稅制,我國現行稅制也是複合稅制。
缺點呢?徵稅成本高,奉行成本更高,且扭曲性較大,造成較大的福利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