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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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人亦稱“承典人”,是指承典他人的物品或房產,並一次支付出典物或房產的典價,占有他人物品或房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的單位或個人。
在典期內,承典人不但享有對物品或房屋的使用權,而且有轉典和出租權,並負責房屋的維修。典期滿後,出典人退還典物或全部房屋典價贖回物品或房屋。承典人為原契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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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權人的權利
- 占有、使用、收益典物;在法律上處分典物,即轉典、典權轉讓和出租典物;
- 在出典人出賣典物時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重建或修繕典物;
- 為典物支付有益費用的,在出典人回贖時,在現存利益的限度內請求出典人償還。
2、典權人的義務
- 保管典物;分擔典權存續期間典物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滅失的風險;
- 在出典人回贖時,儘可能恢復典物的原狀,返還給出典人。
說白了就是典當鋪的老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