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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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典與典權的具備條件[1]
轉典雖是典權人的權利,但為維護出典人的利益,轉典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轉典須以原典權為依據。典權人為轉典權人所設定的權利不得大於原典權。
②轉典的典期不得後於原典期屆滿。轉典的典期可以先於原典期屆滿,也可以與原典期同時屆滿,但不得後於原典期屆滿。如果典權人與轉典權入約定的轉典期後於原典期屆滿,對出典人無效,出典人仍得於原典期屆滿時回贖。
③轉典的典價不得高於原典價。如轉典的典價高於原典價,對出典人以原典價回贖典物沒有影響。
典物轉典後,原典權人處於轉典權人與出典人之中間地位。一方面他對出典入負有一定責任,另一方面他對轉典權人也負有一定責任。為維護轉典權人的利益,典權入不得拋棄其典權。因為典權人拋棄其典權,會使轉典權人的轉典權失去根據,嚴重損害轉典權人的利益。典物轉典後,出典人與典權人的典權關係,和典權人與轉典權人的轉典權關係,是兩個連鎖的典權關係。按其邏輯,原典期屆滿出典人應當向典權人回贖典物。為此,典權人應先向轉典權人回贖典物以備出典人回贖。但是,如果典權人沒有向轉典權人回贖典物,為維護出典人的利益,法律也允許出典人以原典價直接向轉典權人回贖典物。如果轉典價高於原典價,對超出部分轉典權入有權請求典權人償還。如果轉典價低於原典價,出典人應以轉典價向轉典權人回贖典物,剩餘之典價應當償還典權入。否則,典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典價未獲全部償還為理由,向出典入主張權利。
轉典與典權讓與不同,轉典後典權入並不退出典權關係,仍須對出典人負責。轉典後,典權人對出典人的責任表現在:①轉典後典權人須保證出典入在原典期屆滿後按原典價回贖典物。②轉典後典權人須對典物因轉典所受的損害負責。即是說,轉典後典物因轉典權人的過失行為而致毀損滅失時,即使典權人沒有過錯,典權人仍須對出典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但典權入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轉典權人追償。
- ↑ 藍全普.民商法學全書.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09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