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典人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出典人是指出典房屋或其他財產產權的單位或個人。在典期內出典人對出典財產沒有任何處分權。出典人於典期滿後向承典人交付原典價而收回出典財產,回贖期限一般在合同中約定,如未約定期限,出典人可隨時請求回贖。
1、對於出典人來說,具有下列權利:
1)收取典金的權利。出典人之所以出典自己的財物,其目的就是要得到典金。承典人獲得出典房屋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以支付相應的典金作為對價,出典人交付出典房屋後,有權收取典金。
2)在回贖期間內贖回自己財物的權利。出典人典出自己的財物時所得的典金往往小於其實際價值,如果不能贖回,則當然會顯失公平。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間內,出典人可以贖回出典房屋等。
3)在一定範圍內的延長典期或增加典價的權利。在正常情況下,如暫時不能收回出典房屋等或房屋等價格上漲等原因,可以要求延長典期或增加典價。
2、出典人應承擔下列義務:
1)出典人有將典物轉讓給承典人的義務。房屋等出典之後,出典人應將其交給承典人占有,承典人可以加以使用或轉讓給他人使用,並且可就自己或他人使用獲得收益。
2)出典人有將房屋等出典物的特性或相關資料告知或附隨轉移予承典人的義務。出典物的特性或資料,是正確使用及維護、保護其正常功能必不可少的要素,否則,就可能損害承典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