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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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賣是指典當行對當期已滿沒有回贖或當期已滿仍沒有辦理續當手續的死當物品,有權通過拍賣、寄賣和其他銷售方式處理,其收入用以償還典當行支付給典押人的典金,以及典息和其他的保管費和拍賣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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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絕賣的物品必須是死當的物品。典當行雖然在典當關係存續期間占有典當物,但並不享有典押物的所有權,對典押物不能收益、處分。但典押物成為死當物品後,典當行即取得典押物的所有權,此時典當行對典押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當然也就有權對典押物進行絕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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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賣的條件[1]
絕賣的條件是:
①須當事人在典契中有作絕之預約。如當事人在典契中僅有典期之約定而未言明逾期不贖即作絕賣者,不得視為作絕之預約。
②須作絕之預約不違反法律的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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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賣產生的法律後果[2]
絕賣產生兩個方面的法律後果:一是將被絕賣的典當物的所有權從承典人手中轉移到買受人手中;二是典當行將典當物通過絕賣變成貨幣,以清償典押人欠典當行的典金、利息和其他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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