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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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是指经过精心整理的良田,按正南北和正东西的方向,有纵横交错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沟渠,整治成十分方正的大小相连的方块田,犹如一个“井”字。一井约415英亩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由领主占有的公田占这个耕作单位全部耕地的九分之一,位居中央。由农奴获得的份地则占九分之八,围绕在公地四周,称为私田。[1]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由于关于井田制的相关考古资料的缺乏,有学者却认为,井田制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于地理环境和气候因素,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
井田制的发展[1]
在井田制下,卿大夫以下的贵族所分得的田地,不经王室或公室的特许不得随意买卖转让,这便是《礼记.王制》中所说的“田里不鬻”。农奴的私田,只是指收益归农奴,而不是土地的私有,每一个农奴20岁受田百亩,到60岁时要归还公家。
井田制产生在西周初年,到了东周前期,这个制度仍然在继续实行,春秋时文献中还有关于井田制的记载。到了春秋末期,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土地的让渡、转移和宅圃的买卖,便是公然进行了。从西周以来,“田里不鬻”的格局已被冲破了缺口,土地关系正走向私有化的道路,尽管由于各(诸侯)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井田制的崩溃过程也先后不一。到秦统一六国,于公元前216年颁布实施“令黔首自实田”的命令,实行对土地私有产权的保护为止,大体时间段为约公元前11世纪中叶到公元前216年。
井田制产生的原因[2]
井田制本质上特指西周社会早期普遍流行的一种劳动分成契约,契约性质等同于西欧庄园制经济的劳役制契约。选择这种契约是由于下列原因:
首先,农业生产的安全非常重要,没有安全保证,农民是不会耕种土地的。周朝初期这种保护主要是由天子组织。穆王时,淮夷侵伐内地,穆王命令伯雍父伐淮夷;历王时,淮夷侵至洛水流域西南端,王命敔伐之,严狁入侵镐京,王命武公伐之。但是,西周早期农业定居点很分散,游牧部落的劫掠飘忽不定,由周王室提供保护的效率不会很高,所以,西周后期,王室势微,/安全保护0就由各诸侯国的贵族武装提供了。其次,/安全保护0这种公共物品的提供存在着搭便车的风险,因此,需要某种强迫形式来筹集/集体防务0所必需的财力物力。诸侯国的贵族武装确保了筹集这些资源的实力,而且这也使它成为解决民事争端的恰当裁决者,农夫必须纳税来换取贵族提供的/安全保护0和/公正0之类的公共产品。
当时各诸侯国彼此相距很远,其间蛮夷戎狄部落的掠劫使产品的流动很不安全。而且,那时诸侯国都是以农业为主,各地的主要物产大抵相同,产品种类很少,对产品交换的需求并不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大规模的贸易很难出现,表现为经常性的商品市场的缺乏,但是人们仍然会追求产品消费的效用最大化,因为同一种消费品给人带来的效用是边际递减的。当时的农夫要想获得诸侯贵族武装提供的/安全0、/公正0等公共物品时,就必须拿出一定数量的有价值的产品组合来交换。而且,这些用来交换的产品必须满足贵族要求/最大化效用的特殊消费组合0,才能使贵族们满意,只有当这些贵族满意时,用来交换的产品才充分实现了其价值。但是,无论是农夫耕种、付给贵族实物税的契约,还是贵族雇佣农夫而付给其实物工资的契约,都存在一个难以克服的困难,那就是,在缺乏市场的条件下双方很难就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换比率达成一致意见。由于这里的农夫不是奴隶,他们对实物工资在数量、质量方面能否满足其效用最大化是有发言权的,因此,农夫和贵族之间谈判消费组合的数量、质量时的成本就会很高。如果由于实物的质量引起纠纷,则农夫往往处于劣势,因此这类实物契约不大可能形成。而且,农业生产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在起作用,给定劳动投入时产出并不确定,所以契约的选择必须考虑风险分担,可是确定的实物税是不能分散风险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分成契约就成为最为理性的选择。
井田制的内容[3]
从孟子的上述描述中,我们可以得知井田制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耕地资源所有者将耕地划分为方块,中间一块为“公田”,周围八块为“私田”。“公田”所获,归耕地资源所有者享用;“私田”所获,归劳动者养家糊口,再生产劳动力资源。
第二,对“公田”而言,耕地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分离,都由耕地所有者掌握。对“私田”而言,耕地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耕地的所有权属于土地所有者,经营权则属于劳动者。劳动者取得“私田”经营权的代价是无偿耕种“公田”。所以井田制又称劳役地租制。
第三,劳动者在“公田”里的耕作,是有组织的集体生产劳动,即所谓八家“同养公田”。考古学者在殷墟王宫旁,曾经发掘出上千把石镰。这些石镰大都有使用过的痕迹,不是制镰工场所藏。《诗经·诗噫噫》有诗句:“十千维耦”,意思是说两万人同时耕作,由此可见商周时井田制下“公田”上的劳动规模之大。“公田”生产的组织指挥者是耕地所有者。劳动者在“私田”里的劳作,则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独立进行。第四,为保证耕地所有者优先获得利益,保证“公田”生产顺利进行,耕地所有者规定了一条纪律:“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这就是说,农活安排的原则是,先“公田”后“私田”。劳动者只有完成“公田”耕作之后,才允许耕作属于自己占有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私田”。
井田制的缺点[3]
第一,“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必使“私田”的耕作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例如,春旱无雨,一旦下雨(春雨贵如油),劳动者却要先忙完“公田”上的农活,然后才能去忙自己那一份“私田”上的农活,有时等到“公田”上的农活忙完了,一场春雨又早已过去了。《诗经·小雅·大田》就记载了农奴们对天发出的愤怒呼喊:“雨我公田,逐及我私”。
第二,“公田”上的集体生产劳动不易组织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井田制的不易维持性越发增强,这导致耕地所有者更加运用暴力对“公田”上的集体生产劳动进行强化管理。“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农奴们反抗耕地所有者即农奴主的方式之一便是消极怠工,也就是所谓“不肯尽力于公田”,这就要影响“公田”谷物的收获量。《诗经·齐风· 莆田》说:“无田甫田,维莠骄骄。” 甫田,即公田。公田里长满了野草,这当然是劳动者们消极怠工的结果。
第三,“公田”与“私田”以及“私田”之间的收获量会存在差别。“公田”的收成好于“私田”,耕地资源的所有者自然高兴。“公田”收成如果不如“私田”,耕地所有者便会愤怒。
井田制瓦解的启示[3]
井田制下“公田”里的集体生产劳动与资本主义企业和社会主义企业里的集体生产劳动有相类似的一面,即集体生产劳动具有不易组织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低效率。
井田制不论作为生产资料所有制还是资源所有制,都是私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而代替它的租佃制仍然是私有制的一种形式。而且,井田制就已经包含了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租佃制取代井田制不过是耕地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普遍化。
从根本上说,井田制的产生和瓦解,都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会要求社会或社会的一部分成员对某些资源既拥有所有权又拥有经营权,同时使他们对某些资源投有所有权,他们只能以他们的劳动或劳动产品为代价来换取对那些资源的使用权。井田制的内在缺陷,使“公田”的经营效益低,且缺乏提高经济效益的经济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