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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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指实行封建制度的社会状态。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封建社会”是指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并剥削农民或农奴的社会形态,西方学者的“封建社会”指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王室成员、王族和功臣分封领地,是一种国家管理“制度”而不是一种“社会”,属于政治制度范畴。地主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社会是封建社会,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封建社会形成的自然经济是以土地为基础,农业与手工业结合,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具有自我封闭性、独立性,以满足自身需要为主的经济结构组织。中国的封建社会起源于战国时期,秦朝建立后正式形成相应的封建制度。此后各代相继沿袭。
封建社会的经济体制[1]
(一)封建领主所有制
众所周知,目耳曼人打败罗马帝国后欧洲逐步形成封建领主经济制度,即欧洲中世纪的社会经济体制。在中国,封建领主经济体制始于西周,到春秋战国之交被封建地主经济体制取代了。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中国和欧洲的封建领主经济体制存在时间的先后和长短有别,但它们的本质是一致的,即均为封建农奴制经济,且由此而产生不少相同或相似的主要特征,概述如下。
其一,土地的封建领主所有制或占有制。中世纪的欧洲,虽然各国的土地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差别和变化,但一般说来,均属于封建等级领主所有制,国王是最高的领主,但国王不直接经营,而是通过层层封受形成若干层等级领主,从而存在多层的君臣关系。此外,还有不同程度的教会土地、农村公社土地和农民私有土地,虽然他们仅为从属的土地所有制。在中国的西周,虽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也分封王族和其他贵族(功臣)。封地大小不_,有“公、候、伯、子、男”之分。得到封地的贵族又层层往下封地。所以,实质上也是多层次的封建领主占有制。
其二,东西农奴均靠种“份地”生活。欧洲农奴的“份地”曾有一部分是农村公社延袭下来的,但随着封建领主逐步把农村公社土地占为己有而使之日渐减少,加之接受领主“保护”之后,农民自有的土地也交给了领主,他们种的原来属于自己的那些土地变成了领主给予的“份地”。中国西周实行井田制,虽然史料对此记述不一,史学界对此的歧见颇多,但有一点是较为一致的,即农奴有一“份地”耕种以谋生。
其三,耕种土地的劳动者是农奴。欧洲封建领主制下的农奴有的是由奴隶演变来的,有的是自由人为求领主“保护”而成为农奴的,他们不仅要为领主种地,还为领主服其他劳役,包括领主的各种家务。中国西周的农民(即“庶人”)形式上是有人身自由的,但要为封建领主种“公田”,服各种劳役(从兵役到领主家务杂役),这说明,欧洲和中国的农奴均要向领主交纳劳役地租。
其四,封建领主经济体制取代奴隶制经济制度固然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但封建领主经济的内在矛盾渐趋尖锐,因而必然为封建地主经济所取代。随着铁器的普及和改进,生产力逐步发展,而在带浓厚奴隶制残余的封建领主经济体制下,农奴对耕种“公地”的积极性日低,服劳役的情绪每况愈下,劳动生产率日益下降。其根本原因是,这种农业劳动组织违背了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力特点所决定的农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总的说来,欧洲和中国的封建领主经济体制在本质上或主要方面是基本一致的。
(二)封建地主经济体制
在欧洲,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封建地主经济体制。这是因为,封建领主经济体制逐步瓦解过程中的地主或大地产所有制,其时间不长,且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因而实质上是资本原始积累的基本内容,它既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积累了一定的资本,又用各种方式解除农奴的人身依附关系,使之失去土地等生产资料,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从而形成了资本所需的雇佣工人。人类历史上最典型而又发展最充分的封建地主经济体制在中国,其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第一,中国的封建地主经济体制是在封建领主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在战国时期各国竞相改革中发展,在秦国统一六国后完全确立的。如前所述,封建领主经济的内在矛盾阻碍了生产力发展,因而不得不进行改革。较大的改革最早见于春秋时期的齐国。齐相管仲的富国富民思想和政策被称为“管氏之学”。他不是法家,但他那一套理念与后来东方法家一致,因而被尊为东方法家鼻祖。到了战国时期,基于军事、政治上争夺的需要,各国竞相进一步改革,影响最大的是商鞅变革,其主要内容是:采取各种措施扶植土地私有制和地主经济;大力推行农战政策,奖励建军功者和生产、缴纳粟帛多者,反之受罚,并限制打击农战以外的其他行业;废除领主贵族特权的世袭制,无军功贵族被取消贵族身份;实行群县制,既限制领主势力,又加强中央集权;推行统一的度量衡制,废除领主贵族私立的家制;立法严惩一切违法者,“刑无等级”(《商君·赏刑》)。这些改革严重打击和削弱了封建领主贵族的势力,发展和加强了新兴地主的政治经济地位的优势,并为秦后来统一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他六国也先后程度不同地仿效了商鞅变革,从而相应增强了地主阶级的优势地位。换言之,战国时期的改革使封建地主经济体制得到了发展与巩固。
公元前221年,秦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地主帝国。为实现这个大帝国的“千万世”(司马迁《史记》之秦始皇本纪),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在法令上正式确立土地私有制。“黔首自实田”,这意味着在法律上规定了土地私有制(主要是地主土地所有制),从而明文规定了封建地主经济体制的核心或基础;二是统一文字、货币、度量衡和修筑驰道,在维护中央集权、统一国家和促进经济、文化发展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深远的作用;三是普遍推行郡县制,制定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机构和官吏制度。“汉承秦制”,且成为2000多年封建地主经济体制的基本蓝本。
第二,中国封建地主经济体制下土地继承的特点。如前所述,中国封建领主经济体制土地已有一定的多子分承制,进入封建地主经济体制后,这种土地继承的多子分承制则发展成为普遍而又合法、合理的了。例如,西汉早期,为了恢复经济,除了鼓励战争中逃离的农民回乡领地和减免赋税外,还鼓励农民早婚生子,子女婚后必须分家,否则受罚;规定女子15岁~30岁未婚者分五等罚钱。同时,大大减轻农民的赋税和徭役。经过几十年,人口即大体上恢复到战国时期的水平,为复耕(丢荒田)和开垦提供了所需的劳动力。值得注意的是,土地的多子分承制是影响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经济的一大社会因素,因为即使拥有土地较多的大地主分为几家后也会变成小地主,中地主的土地分为几家后则变为小地主或自耕农,小地主则相应变为自耕农,而一般的自耕农在土地分为几份后则因耕地不足,或租种地主土地或自己开垦荒地方能自食。
第三,广大的小农经济。与土地的多子分承制相关,封建地主经济体制下的土地普遍实行小农经济的生产经营。秦汉以来,中国虽仍有一些封建领主制的残余,且在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一定时期内颇重,但没有也不能改变封建地主经济体制的主体地位及其发展趋势。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的条件下,不仅农民要勤耕苦种和尽量精耕细作,即使那些雇工自营的地主,也要尽可能想方设法改进管理和耕作技术。所以,中国的小农经济是一种先进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
第四,重农抑商政策是封建地主经济体制的一项基本国策。农业和以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是封建地主阶级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重本”即维护这一经济基础,“抑末”则为避免伤害这一基础。在长期的中国封建地主经济体制中,战乱和改朝换代之初,通常允许工商业一定程度的发展以恢复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从而巩固封建政权。但是,“末”发展超过一定程度必伤“本”,因为富商购置地产,兼并土地,而农民失去土地难以生计,且富商行贿导致官场腐败,这必然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削弱封建统治力量,达到一定程度即爆发农民起义,加之北方少数民族乘机进攻中原,致使改朝换代。这是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不胜枚举。封建地主阶级统治者深知这一点,所以长期实行重本抑末这一基本国策。中央封建政权对一些重要工商行业实行国家垄断经营(如盐铁专卖),还对一些“末”业实行这样或那样的限制,抑“末”以重“本”,以维护封建统治者的经济和政治的统治地位。
“封建”一辞,最早见于春秋时富辰之说:“周公吊二叔之不咸,固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封建制度”中“封建”的原始含义,即“封”土而“建”国,“封”之本义起始于“丰”字,在甲骨文与金文中,其字形状如“植树于土堆”,故“封”是“疆界”“田界”之意。“建”乃由“封”而来,“建”字可见于金文,指“建国立法”;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
“封建”,简单言之是指王者以爵土分封诸侯,而使之建国于封建的区域。这是上古时代战胜的部族对于战败的土地和人口施行的一种统治方式。由此可见,所谓封建,自应有部族战争以来已有雏形。但封建制正式起源于何时,近代学者说法不一,有人主张始于西周。封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起源时间已经难以考证。根据史记记载,黄帝时代,“诸侯咸来宾从”、“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这描述的便是早期的封建制度。五帝三代时期不断发展,到周朝时封建制度的完善程度达到顶峰。柳翼谋谓:“自唐、虞至周皆封建时代,帝王与诸侯分而治之”,即从尧、舜经夏、商到周朝,采用的都是封建制度。
周室鉴于当时诸侯之众而又各据要津,后世必为共主之患,乃著兴灭国,继绝世之名义,封建诸侯,分封周姓和功臣到各要地,利用各地原来的氏族部落建立国家,势力始自上达下,周天子正式成为天下共主,周朝的封建规模正式完成。传说中圣王的后裔和商的遗民以及立功的将士,让他们在地方作“诸侯”,分区管理,辅佐周王,被封的“诸侯”在“封国”内继续分封,通过这种逐级分封,下级对上级承担缴纳贡物,军事保卫,服从命令等义务。
周朝时期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然而西周时各诸侯国的军队并不由国君掌握,而是在周天子的守臣手中。如《左传》:“齐有天子之二守国、高在。”国氏和高氏就是掌握齐国兵权的守臣。东周诸侯国军队为国君所掌握,直接导致了周室的衰微。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春秋时期,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和争霸战争的发展,周朝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名存实亡。从这时起,大国兼并小国后,多以其国土置县,封建制度逐渐式微。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对国家政权实行中央集权制,取消“封建制度”,秦王朝在全国推行单一的“郡县制”。汉朝承袭了秦朝“郡县制”这种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与秦行政区划不同的是,在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又推行封国制,封国包括王国和侯国,这两种并行制又称“郡国制”,两汉时期虽郡国并行,但仍以“郡县制”为主。汉朝初期,刘邦面对拼凑起来的诸侯势力和亡秦后的六国背景,首要任务是:勉力维持稳定局面,铲除异姓诸侯王,以分封子弟的方式,调和异姓诸侯王与郡国制的两极偏差,刘邦与项羽相争时,先后分封七个异姓王。称帝后,又分封同姓九王,使后来中央政府及封国之间的对立,延续了很长的时间。汉初恢复封建制,同时又施行郡县制,使郡国杂处,以相牵制,对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起到积极作用。
中国历史上自三国开始直至最后一个王朝清朝,各个时期国家行政区划管理上不同程度实行了“封建制度”,但分封不是主体;各个朝代政权稳定以后,封国与侯国实际成了行政区划体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即使存在军阀割据政权,大多数情况下,要领受中原王朝的册封,如五代十国时期十国之一的楚国之国王马殷,尽管于907年建国,仍旧于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后唐册封为“楚王”。
封建制度是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社会政治制度。唐代柳宗元在《封建论》文中认为:“封建非圣人之意也,势也。”柳翼谋认为,由封建制而入郡县制,“以一政府而统制方数千里之中国,是固国家形式之进化,抑亦其时思想之进化也”。封建社会发展成为一国政府体系统一治理的完全大一统社会,可说是社会进化(包括产业、商业、科技、交通、军事、行政、思想等发展)的必然结果。封建社会变为大一统社会,世袭贵族和全民阶级制度被取消,代之以官僚选拔和行政制度,确立了广大人民之间的平等原则;而基层民间自治机制,仍得以延续发展;在中央则采用君主集权制,直至民国。
- ↑ 陈华山.简论封建社会的两种经济体制(A).广东商学院学报.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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