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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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業(Trust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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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簡稱《信托法》)於2001年4月28 日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通過,並於當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信托法》從制度上肯定了信托業在我國現行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必要性,為我國信托市場(即財產管理市場)構築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將信托活動納入了規範化和法制化的發展軌道。
按照《信托法》第一章第一節對信托的定義,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在國外已有3800年的歷史,因為它一頭連著貨幣市場,一頭連著資本市場,一頭連著產業市場,既能融資又能投資,被譽為具有無窮的經濟活化作用。用美國信托權威思考特的話說,“信托的應用範圍,可以和人類的想象力相媲美。”。在國外將個人財產及金融資產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進行管理,已經成為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信托業已經發展成為現代金融業的重要支柱之一,信托與銀行、證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
據最早的文字記載,信托是來源於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但具有原始特性的信托,則起源於英國的“尤斯制”,英國是信托業的發源地。但英國現代信托業卻不如美國、日本發達。開辦專業信托投資公司,美國比英國還早,美國於1822年成立的紐約農業火險放款公司,後更名為農民放款信托投資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資公司。
中國的信托業始於20世紀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專業信托投資機構——中國通商信托公司, 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托總局。新中國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托因為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下,信托沒有能得到發展。1979年10月,國內第一家信托機構——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宣告成立,此後,從中央銀行到各專業銀行及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紛紛辦起各種形式的信托投資公司,到1988年達到最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總資產達到6000多億,占到當時金融總資產的10%。
信托投資公司主要從事的與銀行類似的業務,真正的信托投資業務也有開展,如金信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1992年發行的浙江省內第一隻共同基金“金信基金”,1995年8月推出的“個人特約集合委托存款”業務。但是由於缺乏法律上的規範和信托投資公司的管理經驗,在1999年人民銀行對信托業進行第五次整頓前,信托投資公司僅剩下239家。
從1999 年開始,人民銀行就對原有的239家信托投資公司進行了清理整頓,擬合併保留60家,目前,已有50家經過了重新審核登記。此次清理整頓採取的方式是:一方面改變部分信托投資公司的企業性質,並讓其徹底退出信托市場,另一方面通過資產整合和進行股份制改造,重新審核登記了部分信托投資公司。在中國信托業發展過程中,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全行業先後經歷五次清理整頓。在歷史跨入新世紀之時,伴隨《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頒佈實施,信托業終於迎來了發展的春天,我國的信托業也必將為加快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繁榮市場經濟發揮出巨大的作用。
進入 2001年,以《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頒佈實施為標誌,中國信托業基本結束了長達三年的“盤整”格局,躍出谷底,步入規範運行的軌道。2002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頒發[2002]第5號令,根據《信托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再次對《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其內容較原《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對信托投資公司業務開展的可操作性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使信托投資公司在發起設立投資基金、設立信托新業務品種的操作程式、受托經營各類債券承銷等方面的展業空間有了實質性突破。
按照新《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直接作為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而無需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信托投資公司設計信托業務品種可完全根據市場需求進行,而無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批核准。《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也於2002年6月13日正式頒發,併在7月18日正式實施,進而為信托投資公司開展資金集合信托業務提供了政策支撐。至此,由《信托法》、新《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文件和規定構建起來的信托公司規範展業的政策平臺已經趨於完善。
信托與銀行、證券、保險並稱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其本來含義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然而,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缺乏卻造成了信托業的先天不足,一直陷於“發展-違規-整頓”的怪圈,自1979年恢復業務以來先後經過五次較大的整頓。在具體業務上,信托公司其實一直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可謂“耕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綜觀信托業24年波動徘徊的歷程,其癥結可以用“不務正業”四個字來概括,換言之,功能定位混亂、主次業務顛倒是信托業不斷出事兒的根源。我國信托業發展的幾起幾落有其客觀原因:
首先,信托業誕生時缺乏信托基礎。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場需求和經濟基礎。“受人之托,代人理財”是信托的基本功能,因此信托生存的首要條件是有“財”可理。建國以來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採取的是高積累、高投資、低工資、低收入的政策,民間基本上無可理之財。二是缺乏健全的社會信用基礎。信托“以信任為基礎”,信任關係的確立和穩定是信托賴以生存的土壤。我國社會信用關係尚缺乏剛性,信用鏈條十分脆弱,契約意識較差;總體而言,信用基礎仍十分薄弱;
其次,信托制度建設滯後且極不完備。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正式施行,我國的信托制度才初步確立。在此之前沒有一部專門的信托法,也無其他明確信托關係的法律規範。這使信托機構的活動長期缺乏權威的基本準則,令信托業的發展陷入歧途。這些年來,信托公司主要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沒有集中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主業上來。
1、第一次清理整頓是1982年,國務院針對當時各地基建規模過大,影響了信貸收支的平衡,決定對我國信托業進行清理,規定除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單位批准的信托投資公司以外,各地區、部門均不得辦理信托投資業務,已經辦理的限期清理。
2、第二次清理整頓是1985年,國務院針對1984年全國信貸失控、貨幣發行量過多的情況,要求停止辦理信托貸款和信托投資業務,已辦理業務要加以清理收縮,次年又對信托業的資金來源加以限定。
3、第三次清理整頓是198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清理整頓信托投資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銀行開始整頓信托投資公司。第二年,國務院針對各種信托投資公司發展過快(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管理較亂的情況,對信托投資公司進行了進一步的清理整頓。
4、第四次清理整頓是1993年,國務院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托投資公司;1995年,人民銀行總行對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了重新審核登記,並要求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的信托投資公司脫鉤。
5、第五次清理整頓是1999年,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人民銀行總行決定對現有的239家信托投資公司進行全面的整頓撤並,按照“信托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的原則,重新規範信托投資業務範圍,把銀行業和證券業從信托業中分離出去,同時制定出嚴格的信托投資公司設立條件。
1、要重塑信托業的形象,註重品牌效應,突出自身比較優勢,實施特色戰略,獲得崇高信譽,實現規模經營。特色也即要塑造自己的企業個性與風格,要與其他同類公司存同求異,在優勢方面重點突破。要明確發展戰略,制定業務發展規劃,優化內部組織結構,建立起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充分運用信托機制,優化社會資源配置,滿足日益強勁的充滿個性化特色的金融需求。以市場為依托,以創新為動力,開發信托業務新品種,捕捉信托制度孕育的無限商機。
2、在加入WTO的大變革中,要積極推行國際化戰略,加快融入國際金融市場。要推進機構的國際化和信托業務的國際化,要積極與國際金融機構建立戰略聯盟,讓他們參股或成立合資的信托機構,或合作開展信托業務,其立足點以國內為主,時機成熟時走出國門,開拓國際市場。在經營管理上要儘快與國際接軌,進行制度創新,儘快建立符合中國特色的信托模式,要加緊培養和吸納高素質的國際經濟、金融等專業人才,嚴格執行國際慣例,在境外,首先在香港、紐約等國際金融中心設立業務機構,健全國際業務網路,拓展國際業務領域。要擴大經營規模,降低經營成本,提高國際競爭力,更要註重國際業務的多邊化發展,走出去,實現信托業的跨國經營。
3、加強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這種合作並將是金融混業的前奏。要想大規模銷售信托品種,尤其是銷售個人信托品種,利用銀行或證券信托業的網點代理銷售是最好的,不僅銷售範圍大、銷售成本低,而且體現了信托業方便客戶、服務客戶的思想。信托和保險結合的空間也極其廣闊,當前可以研究為信托業務提供收益保險,把信托不能承諾的收益改由保險信托業以保險的形式向投資者承諾。這樣不僅可以開發新的業務品種,而且能夠避開“信托投資公司不能承諾回報”的約束。
4、將實業投資領域作為信托業的重要業務領域。管理產業基金或創業基金,接受各種以實業投資為方向的專業資金信托,是信托業樹立信托品牌、提高信托市場占有率的捷徑,也是與實業經濟的最佳結合點。同時信托業應積极參与基礎建設和政府重點建設,提供各種形式的項目融資,通過發行信托收益憑證,如發行高速公路收費權收益憑證、電力等公用事業收益憑證等拓展業務空間。由於基礎建設具有收益穩定的特點,對追求長期收益穩定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有相當的吸引力。
5、促進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深度融合。針對我國轉軌經濟的特殊要求,支持企業改製,大力開展信托投資業務。發揮資本連接的紐帶作用,促進產業資本的擴張;優化資源配置,盤活不良資產;提供財務管理服務,進一步提高資金利用效率;協調勞資關係,提供各種職工信托服務,促進職工企業歸屬感,在更高層次上激勵職工的勞動積極性。立足於結構調整,尋找那些在未來的調整中將成為主導因素的企業、項目或產品,通過為他們提供全方位服務, 可以為企業融資提供擔保,在企業治理結構上提供解決方案等等,幫助其提升價值而收益,即努力成為行業整合的戰略投資者。
6、針對我國金融業發展滯後的現實,大力開展特色理財服務。運用信貸、拆借、項目投資等多種途徑對資產進行組合管理,能夠產生組合投資、規避風險、保值增值等多重效果,這是其他類型金融機構所不能比的。開展形式多樣的特色信托,如證券信托、債券、信托、產業投資信托,引導個人和企業閑置資金轉化為投資,通過收益和風險的合理組合,開髮針對不同層次的特色理財服務,必然具有廣闊的市場潛力。
7、開發北京市場,善用奧運商機。利用北京將在2008年舉辦奧運會的契機,在城市基礎設施、公益設施建設和環境保護方面採用資金信托、公益信托等方式提供金融服務;此外憑藉北京高新技術發展的區域優勢,在高新技術領域的風險投資、激勵機制的實現等方面提供金融信托服務。
8、積極進行業務創新,構築高效的業務支持系統。(1)以資金信托為重點,在穩定發展現有委托存貸款業務基礎上,重點開拓證券投資信托和個人信托業務。(2)在擴大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同時,積極籌組產業投資基金,探索國有股的收購和重組工作。(3)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研究和設計國有股減持方案和社保基金管理方案,尋找國外金融機構共同拓展中國養老金管理市場。(4)受托開展債權清理和企業股權托管業務,同時開展財務顧問、管理咨詢等業務。在業務創新的同時,還必須進行與之相適應的體制創新、制度創新、機制創新、組織創新和經營理念創新等一系列配套的創新,使業務創新得到保障和支持。培育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經營管理團隊;實行優良的激勵機制與作業機制;建立廣泛的社會資源與業務管道。
經營管理者深層次策劃,實行基本戰略,並主動推進結構性、系統化的改革,自覺完善制度,優化管理,促進整個目標及過程的深入推進與展開,這便是戰略經營管理的優化效應。努力增強信托業的經濟實力,擴大社會影響力,提高知名度,樹立美譽度,增殖無形資產,乃信托業戰略實施之大計。戰略思維,理性決策,果敢實踐,信托業必將在“戰略制勝”的知識經濟時代中迎來新的輝煌。
(1)相關法規的滯後性與外部環境趨於完善並存
儘管我國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信托法律體系尚不完善,相對信托實際業務的需求仍顯滯後,如日本除基本法中設有《信托法》、《信托業法》、《兼營法》外,還設立了種類齊全的信托特別法,主要包括:《貸款信托法》、《證券投資信托法》、《抵押公司債券信托法》等等。但應當說當前我國信托業面臨的外部環境比起信托業發展初期,已發生了明顯改善。首先是法律環境的改善。除2001年分別正式頒佈、實施了我國第一部《信托法》之外,同年還制定出了《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併在2002年5月再次對該管理辦法進行了大規模的修訂,同時《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也已出台。其次是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全國保留的六十家信托投資公司已大部分完成重新登記,重新登記後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內控制度、資產質量、專業人才隊伍都進行了重大重組和整合,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有了較大提升。
特別是我國入世後,伴隨著經濟環境全球化的趨勢,信托業的國際競爭與合作日趨顯露,信托業的發展空間得以巨大拓展。與此同時,我國連續十幾年創造經濟增長率7%以上的奇跡,GDP總值2002年已超過10萬億元人民幣,經濟總量居世界第六位,財產積累和可支配主體多樣化,各類發展基金和公益基金的日益增加,居民個人的貨幣擁有量(居民存款已達10萬億人民幣)及金融性財產快速增長,國企改革和國有經濟的戰略性重組,要求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必須加以改革。這一切均要求迅速建立和完善一個以法人信托市場、個人信托市場以及公益信托市場共同構建的信托市場體系,建立一支專業化,高素質的信托理財機構和理財專家隊伍,提供種類齊全、多元化的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信托品種和相關服務。一個信托業強勢崛起的時代已經到來。
(2)傳統業務的局限性與信托品種不斷創新並存
傳統的信托業務實際上大部分基本都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信托範疇,不僅容易產生運營中的不規範,而且也很難為信托公司的長遠、可持續性發展提供依托。雖然在當前特殊和轉軌期,還有部分信托機構較大程度的依靠資本市場投資、資金委托貸款等傳統業務維繫,但是一個更加廣闊的充滿希望和挑戰回歸本業的信托市場空間已經打開,一大批觀念超前,按市場化規則運營的信托公司,運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場導向和社會需求開發出大量的創新信托產品,例如:基礎設施建設信托、教育信托、房地產信托、土地開發信托、MBO資金信托、租賃信托等等,從而使得信托業亮點頻頻,真正具備了金融支柱的態勢。
(3)總量規模的控制性與信托機構相對稀缺並存
中國的信托機構自改革開放以來,最高峰時達一千餘家。經過最近一次的重組整合之後,只保留了六十家,從數量上有了大幅度縮減,從業態的影響以及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度上錶面看似乎有所減弱,但與之相伴而至的是信托機構作為一類可以提供多元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金融機構同時具有了資源的稀缺性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02]第5號令,《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托業,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托投資”字樣。面對我國巨大的信托市場需求,現存的信托機構無疑面臨著一次空前難得的發展機遇。
(4)分業管理的專業性與信托業務多元化並存
我國目前採取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在對信托業規範管理的同時,也對信托業“金融超市”的特色帶來一定約束,但分業經營的管理模式對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也同樣具有約束效應。相比之下,信托業由於其經營範圍的廣泛性,產品種類的多樣性,經營手段的靈活性和服務功能的獨特性,可以對不同種類的市場需求和服務對象,通過信托品種的創新設計、組合運用,對信托財產和自有資金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融資、租賃等多種方式,全方位滿足各類市場需求,具有極明顯的綜合優勢。
經過第五次清理整,重新登記發牌的信托投資公司普遍經過了資產重組,卸掉了歷史的債務包袱,充實了資本金,改進了法人治理結構,吸取了過去的經驗教訓,革新了市場經營觀念,增強了抗風險能力,夯實了發展的基礎,提高了整體的經營管理水平,以誠信為前提條件的信托業必將逐步獲得社會的認可。
1、我國信托業目前的政策支撐
進入2001年,以《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頒佈實施為標誌,我國信托業基本結束了長達三年的 “盤整”格局,躍出谷底,步入規範運行的軌道。2002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頒發[2002]第5號令,根據《信托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再次對《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其內容較原《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對信托投資公司業務開展的可操作性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使信托投資公司在發起設立投資基金、設立信托新業務品種的操作程式、受托經營各類債券承銷等方面的展業空間有了實質性突破。
按照新《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直接作為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而無需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信托投資公司設計信托業務品種可完全根據市場需求進行,而無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批核准。《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也於2002年6月13日正式頒發,併在7月18日正式實施,進而為信托投資公司開展資金集合信托業務提供了政策支撐。至此,由《信托法》、新《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文件和規定構建起來的信托公司規範發展的政策平臺已經趨於完善。
2、信托投資公司的整合保留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全國批准保留的信托投資公司為六十家左右,原則上每個省(直轄市)、自治區保留一至兩家,到2003年4月份之前,已有五十餘家信托投資公司完成了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重新登記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中煤信托、上海國投、華寶信托、重慶新華信托、大連華信、山東英大、愛建信托、陝西國投、中海信托、北京國投、西藏信托、重慶國投、深圳國投、廈門國投、平安信托、中泰信托、吉林信托、山西信托、東莞信托、浙江信托、金新信托、金港信托、金新信托、甘肅信托、西安信托、中融信托、中信信托、山東信托、伊斯蘭信托、黔隆信托、蘇州信托、外經貿信托、慶泰信托、西部信托、江蘇信托等。獲准保留的信托投資公司均已領到“準入證”,具備了全面開展規範化信托業務的基本條件。
1.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信托投資公司發展的基礎。產權單元化及政企不分等體制性缺陷曾使信托投資公司的發展徘徊不前。為從根本上解決這種長期困擾我國金融業發展的體制性弊端,就必須加快以產權多元化、多樣化為代表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步伐,吸收社會各種經濟成分加盟,併在此基礎上形成產權清晰、責權利統一的公司治理機制,共同推進我國信托投資業的發展。
2.恰當的市場定位是信托投資公司發展的前提。《辦法》將信托投資公司定位為以收取手續費或佣金為目的,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信托財產和處理信托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這種定位,完善了現行金融體系,承認了信托是我國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從《辦法》規定可以看出,信托投資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為主業,是專業化的資產管理機構、貨幣市場上的資金經營機構和資本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信托投資公司可以受托經營所有財產經營業務,其經營範圍遠遠大於現有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甚至還可以接受銀行、證券公司等的委托代理這些企業經營。可以說,《辦法》對信托的業務定位為信托投資公司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空間。
3.合格的經營管理人才是信托投資公司生存發展的根本保證。信托有信任與委托兩重含義,有信任才會有委托。信托投資公司只有樹立令客戶信賴的信譽,有令客戶滿意的資金實力、管理水平、抗風險能力和盈利能力,客戶才會有足夠的信心來進行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才能發展。要建立良好的信譽,一是要有足夠的實力和完善的機制保證能夠防範抵禦金融風險,使客戶的利益有保障;二是要有高超的理財能力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使客戶能夠得到滿意的收益。要達到以上目的,就需要一批合格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理財專家和金融工程專家。這是信托投資公司生存發展的根本保證,也是信托投資公司人力資本和核心競爭力所在。
由此可見,信托投資公司所處的是一個既是資本密集又是智力密集的行業,其基本職能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其所面對的是瞬息萬變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因此對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需要突破傳統治理模式的約束,突出經營決策活動的高效性。傳統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指以貨幣資本(出資人的出資)為基礎的、以貨幣資本的所有者和經營者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界定為中心的治理結構。其中主要涉及董事會與總經理在公司經營中的許可權以及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能設置問題。在這種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總經理主要對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負責,董事會則主要負責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活動。這是國內多數企業普遍採用的公司治理模式。由於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多變性,因此對經營者的決策活動提出較高要求。為提高經營效率,客觀上需要給予經營管理者以較大的決策許可權。為減少決策活動的失誤,客觀上也需要設置決策咨詢機構為經營者提供決策參考。
突出人力資本的地位和作用。信托投資公司是智力密集型的行業。信托投資公司能否發展、能否有信譽、能否有能力來承擔社會資產的保值和增值,關鍵在於“專家理財”。因此培養和造就一大批有知識才能、有發展遠見、有創新意識並用於實踐的人才是信托投資公司的立業之本。儘管人力資本的提法與我國現行《公司法》有不盡相同之處,但從發展的眼光和行業特點的角度考慮,應該在信托投資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劃設計中引入人力資本的概念,並確定其地位和作用、激勵與約束等內容,尤其是產權構成中的合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