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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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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資(Trust Investment)

目錄

什麼是信托投資[1]

  信托投資是金融信托投資機構用自有資金及組織的資金進行的投資

  以投資者身份直接參与對企業的投資是目前我國信托投資公司的一項主要業務,這種信托投資與的委托投資業務有兩點不同。第一,信托投資的資金來源是信托投資公司的自有資金及穩定的長期信托資金,而委托投資的資金來源是與之相對應的委托人提供的投資保證金。第二,信托投資過程中,信托投資公司直接參与投資企業經營成果的分配,並承擔相應的風險,而對重托投資,信托公司則不參與投資企業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續費,對投資效益也不承擔經濟責任。

信托投資的分類[1]

  按照投資與生產的關係來劃分,信托投資一般分為以下兩類:

  1、直接投資即生產建設投資,就是投資者把資金投給農、工、商等企業,進行基本建設,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2、間接投資即證券投資。指金融信托機構用貨幣資金購買股票國庫券公司債券有價證券,藉以獲取收益的行為。

  另外,信托投資還可以按照信托投資的主體劃分為國家信托投資、地方信托投資、企業和單位信托投資、個人信托投資四類;按照信托投資的期限劃分為長期投資短期投資;按照信托投資發生的階段分為新投資和再投資;按照信托投資的經營目的劃分為政策性投資和經濟性投資等。

信托投資的方式[1]

  信托投資的方式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參與經營的方式,稱為股權式投資,即由信托投資機構委派代表參與對投資企業的領導和經營管理,並以投資比例作為分取利潤或承擔虧損責任的依據。另一種方式是合作方式,稱為契約式投資,即僅作資金投入,不參與經營管理。這種方式的投資,信托投資機構投資後按商定的固定比例,在一定年限內分取投資收益,到期後或繼續投資,或出讓股權並收回所投資金。金融信托投資機構在對生產企業投資、以及在對金融性公司投資時常用以下幾種方式:

  1、長期合作投資。投資者在投資時,不需事先與合作者商定投資回收的日期,而作為投資企業的長期合作者,只要投資的企業生產經營正常,投資合作關係就一直存在。

  2、定期合作投資。定期合作投資是投資者投資時事先商定投資期限,在合作投資期間,投資者按照投資比例分享經營收益、承擔經營風險。

  3、固定分紅投資。投資者在投資時,事先商定在一定的時間內固定的利潤分成數額。

  4、保息分紅投資。保息分紅投資是投資者在投資時,事先商定由合資企業在投資期間、按照信托投資公司所投資金額定期支付利息

信托投資的條件[1]

  信托投資一般具有投資數額大、期限長、技術性強和風險性大的特點。因此在辦理信托投資業務時,應嚴格掌握項目具備的投資條件。

  1、有批准的立項文件

  按照我國目前現行投資管理體制,凡是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都必須按照項目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根據項目投資規模,報經中央或省、市計經委及主管部門等審批。

  2、有落實的投資資金,不留缺口

  信托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要正確、全部投資要落實。這是防止半拉子工程形成,使投資項目按期竣工、按期投產,實現預期效益的保證。一般可採取下列幾種方式投入:

  3、要有廣闊的產品銷售市場

  生產性的投資項目,其產品必須有廣闊的銷售市場,若產品沒有銷路,說明其項目產品不是社會所需,投資效益就不能實現。只有投資項目的銷售條件廣闊,銷售渠道暢通,項目產品才能成為社會產品、實現預期經濟效益。

  4、有良好的供應條件

  投資項目的供應條件是否良好,主要是指原材料和能源供應是否有保證。供應條件不理想,往往會造成投資項目開工不足或生產不正常,從而影響投資效益。

  5、工藝技術設備先進

  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設備是投資項目產品質量好、生產效率高、生產成本低以及產品銷路通暢的決定性因素。在社會化大生產的條件下,先進的工藝技術設備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投資項目的成敗。

  6、有較高的企業素質

  企業素質的高低,決定投資效益的高低。企業素質高,各種生產要素能夠有機的組合,產供銷三環節相互銜接,企業經濟效益就高;企業素質低,各生產要素不能有機組合,供產銷相互脫節、即使技術設備再先進,企業經濟效益也不會高。

信托投資的程式[1]

  金融信托機構辦理信托投資的業務程式依次為項目的篩選、評估、談判、確立、執行和終止六個階段。

  1、項目的篩選

  項目的篩選就是信托投資公司從計劃部門、企業主管部門等通過一定渠道在現有項目中進行初步的篩選。信托公司經過調查研究,併進行認真的分析,把符合上述信托投資條件的項目篩選出來,對於不符合信托投資條件的則予以及時排除。信托公司對於符合信托投資條件、擇優篩選出來的項目、根據信托投資計劃和自身財力,再作下一步的評估。

  2、項目的評估

  在初步篩選的基礎上,信托投資公司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壽命期內的必備條件進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對投資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科學的評議、估算和預測,為投資決策提供依據,這個過程就是項目評估。在項目評估中要採用巨集觀和微觀、定性和定量、技術和經濟、重點和一般、調查和預測相結合的辦法,對投資項目進行全面的系統的經濟技術論證,取得大量數據資料,進行多方面的計算和比較。信托投資項目的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內容。

  1)投資環境評估。項目的投資環境包括項目所處的地理環境、自然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等。地理環境要求投資項目的地理位置優越,鐵路、公路、港口、機場等交通條件便利等;自然環境主要指地下水資源豐富,氣候適宜於投資項目生產;經濟環境主要指項目所在地處於經濟發展中心,經濟發達、工業基礎好、技術力量雄厚、資金來源渠道暢通等;社會環境主要指文化教育水平高、郵政、電訊業發達、國家對該地區發展有優厚條件政策,環境保護設施完備等內容。

  2)產品市場評估。首先要預測項目籌命期內市場供求情況;其次從巨集觀方面預測產品銷售情況;最後從微觀方面預測產品銷售,分析項目投產後,產品質量、性能、款式等方面有無較強的競爭能力,分析產品成本是否降低。

  3)供應情況評估。第一步要對原材料的名稱、品種、規格、需要量及其供應來源、供應方式和運輸條件調查清楚。第二步是對投資項目的能源供應、如水、電、煤、氣等進行分析。若能源供應無保證、就必須瞭解其原因和可能採取的措施,包括是否採取節能措施、能源供應部門對能源可能供應情況以及分析項目投產後能源供應保證程度。

  4)工藝技術設備評估。對投資項目的工藝技術設備的評估著重對其先進適用性進行分析。生產工藝的先進適用,是指項目的生產工藝成熟可靠、與項目的生產條件、銷售條件相適應,特別是項目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跟得上,並且能節省投資、節約能源、還要有處理污染的工藝設施;機器設備的先進適用是指機器設備和生產工藝相配套、關鍵設備和輔助設備相配套、工人技能熟練。

  5)財務效益評估。財務評估是以可行性研究報告為依據,用管理會計等方面的方法,從企業角度分析項目的財務效益,從而判斷項目在財務上是否可行。財務效益評價,首先看項目投產後正常年度能產生的利潤占總資的比例有多大,即通過投資收益率來考核投資的盈利能力;其次看投資回收期的長短;最後還要分析利潤凈現值和內部收益率。上述四個指標的計算在這裡不再贅述。

  綜合以上各方面的評估結果,金融信托機構的經辦人員對投資項目的必要性及在技術上、財務上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作出結論,肯定一種最優方案,寫出投資項目的評估報告

  3、項目的談判

  項目的談判工作是在評估報告中提出的項目可行性意見的基礎上進行。通過投資各方的協商談判,不僅為簽訂合同做準備,而且還為投資公司的業務開展,投資各方相互瞭解,進行長期合作起到影響。項目談判的主要內容有:

  • 投資的方式、金額和期限。
  • 利潤的分配方法。
  • 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方式。

  金融信托公司與其他投資方進行談判時,要堅持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同時也要註意原則性與靈活性的適當結合。

  4、項目的確立

  項目的確立主要指簽訂合同。投資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投資各方必須依照執行。根據國家的策法令和經濟合同法規,投資合同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十三點要點:

  • 投資項目的名稱、法定地址;
  • 投資項目的註冊資本投資總額
  • 投資項目的經營內容、規模和方式;
  • 投資備方的投資方式、投資額度、提供的合作條件、服務方式、投資構成和期限;
  • 投資各方投資交付期限,逾期不交、欠交、轉讓的條款;
  • 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及法人代表董事會或聯合機構的組成;
  • 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方式、管理機構設置、經營管理制度
  • 投資各方收益的分配方法;
  • 投資各方對債務、虧損承擔的責任和履行職責的方式;
  • 投資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勞動工資、勞動管理勞動保險等事項;
  • 合同中止的條件、中止後債務清算和資產的處理;
  • 合同終止時的債務清算的財產處理;
  • 違返合同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及其他應該寫明的事項。

  5、項目的執行

  在投資項目確立後,投資各方都應按合同規定,將認交的投資交足。金融信托投資公司除協議撥足投資資金外,還要對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進展程度進行監督;項目一經投產,要共同支持其生產經營活動,加強財務監督,使其儘快產生效益。如發生虧損,按規定承擔損失。

  6、項目的終止

  投資項目在以下情況下可實行終止:

  • 投資期限屆滿,雙方無意延長期限,可撤出投資;
  • 經營虧損或一方不履行責任,或因不可抗拒等因素,使經營不能正常進行,可進行解散清理;
  • 如合同規定允許投資股權轉讓,信托投資公司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轉讓股權。

  除投資期限屆滿情況外,投資項目出現其他解散情況時,應由合資企業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該企業設立時的審批機構批准後,方能解散。投資項目宣佈解散時,董事會等有關管理機構應提交出企業的清算程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的人選,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核並監督清算。

  清算委員會的人選由投資各方選派或各方共同聘請、其任務是對投資項目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的清查。在這基礎上,編製投資項目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企業的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從而制定清算方案,報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葛長銀.《錢生錢——企業金融手冊》[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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