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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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投資(Intangible- assets Investment/ Investment of Intangible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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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投資是指投資人以擁有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作為投資。應按雙方同意接受的數額確定無形資產的價值,還應有必要的文件作為處理依據。以無形資產進行投資,其投資額度按我國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不得超過企業註冊資金的20%;情況特殊需要超過20%,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但最高不超過30%。
企業收到無形資產投資時,借記"無形資產"賬戶,貸記"實收資本"賬戶。
無形資產投資的特征是:不具有投資實體、投資回收期長、投資風險小、投資回報率高等。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使企業長期獲得超額收益的資產。
(一)、無形資產的特點:
1、沒有實物形態。通常表現為特殊權利。
2、能帶來超額利潤。
3、能在較長時間內發揮作用。因為能長期擁有。
(二)、無形資產包括內容:
1、專利權
2、專有技術
3、專營權
4、場地使用權
5、商標權
6、商譽
(三)、無形資產的分類:
1、按有效期限分:
(1)、有期限的無形資產:法律規定了最長有效期,超期就不保護了
(2)、無期限的無形資產
2、按是否可確指:
(1)、可確指的無形資產:能單獨辨認,單獨獲得。如專利(營)權等。
(2)、不可確指的無形資產:不能單獨辨認,也不能單獨取得,只能連同企業的凈資產一併購入。如商譽。
3、按是否受法律保護:
無形資產投資是投資大、周期長、環節多、風險大的系統工程。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無形資產所代表的超額盈利能力將成為締造企業競爭優勢的源泉。
據統計,經合組織的一些先進企業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的比例已達1∶2~1∶3。美國1995年很多企業的無形資產比例為50%~60%。一個企業擁有無形資產數量的多少、價值高低是技術水平和競爭能力的標誌。在我國,不但無形資產在企業總資產中所占比例偏低,而且在無形資產的構成中,技術資產的比例尤其低。
無形資產投資決策的方法與固定資產投資決策的方法相同。也需計算決策指標。但它比固定資產投資更複雜。因為:
1、無形資產投資有多種形式。
2、無形資產投資期及獲得超額收益的時間很難準確預測。
3、無形資產所增加的超額收益也存在不確定性。
無形資產的日常控制:包括以下幾方面:
1、無形資產增加的管理
不管是購入的、自建的,還是其他單位投入的,都要辦理合法手續,要按實際成本入賬,或由評估機構評估計價。
2、無形資產攤銷的管理
(1)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
①法律和合同都規定了有效期的按孰短的原則確定。
②法律沒規定,合同規定了,就按合同中規定年限確定。
③均未規定的,按不少於10年的有效期確定。
3、無形資產攤銷額的計算:
年攤銷額=原始價/有效使用年限
4、無形資產使用的管理:
(1)要挖掘潛力,提高無形資產的利用率。
(2)要實行歸口分級管理。如專利權,都必須技術由技術部門管理,專營權,場地使用權歸生產銷售部門管理。商標權由銷售部門管理,以便明確責任,提高使用效果。
根據無形資產不同的取得方式,分別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的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計量。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二)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但是,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麵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三)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或以應收債權換入無形資產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麵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的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麵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麵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四)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無形資產,按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實際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實際成本。
(五)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實際成本:
(1)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實際成本。“
第四十五條規定:“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与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產獲得成功並依法申請取得權利時,不得再將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資本化。”
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麵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麵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
企業用無形資產向外投資,比照非貨幣性交易的規定處理。
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營業稅。”《關於股權投資業務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根據以上規定,以無形資產向外投資,不需繳納營業稅,但要按規定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