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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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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Trust Investment)

目录

什么是信托投资[1]

  信托投资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

  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是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这种信托投资与的委托投资业务有两点不同。第一,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金及稳定的长期信托资金,而委托投资的资金来源是与之相对应的委托人提供的投资保证金。第二,信托投资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对重托投资,信托公司则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续费,对投资效益也不承担经济责任。

信托投资的分类[1]

  按照投资与生产的关系来划分,信托投资一般分为以下两类:

  1、直接投资即生产建设投资,就是投资者把资金投给农、工、商等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间接投资即证券投资。指金融信托机构用货币资金购买股票国库券公司债券有价证券,借以获取收益的行为。

  另外,信托投资还可以按照信托投资的主体划分为国家信托投资、地方信托投资、企业和单位信托投资、个人信托投资四类;按照信托投资的期限划分为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按照信托投资发生的阶段分为新投资和再投资;按照信托投资的经营目的划分为政策性投资和经济性投资等。

信托投资的方式[1]

  信托投资的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参与经营的方式,称为股权式投资,即由信托投资机构委派代表参与对投资企业的领导和经营管理,并以投资比例作为分取利润或承担亏损责任的依据。另一种方式是合作方式,称为契约式投资,即仅作资金投入,不参与经营管理。这种方式的投资,信托投资机构投资后按商定的固定比例,在一定年限内分取投资收益,到期后或继续投资,或出让股权并收回所投资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在对生产企业投资、以及在对金融性公司投资时常用以下几种方式:

  1、长期合作投资。投资者在投资时,不需事先与合作者商定投资回收的日期,而作为投资企业的长期合作者,只要投资的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投资合作关系就一直存在。

  2、定期合作投资。定期合作投资是投资者投资时事先商定投资期限,在合作投资期间,投资者按照投资比例分享经营收益、承担经营风险。

  3、固定分红投资。投资者在投资时,事先商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固定的利润分成数额。

  4、保息分红投资。保息分红投资是投资者在投资时,事先商定由合资企业在投资期间、按照信托投资公司所投资金额定期支付利息

信托投资的条件[1]

  信托投资一般具有投资数额大、期限长、技术性强和风险性大的特点。因此在办理信托投资业务时,应严格掌握项目具备的投资条件。

  1、有批准的立项文件

  按照我国目前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凡是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按照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报经中央或省、市计经委及主管部门等审批。

  2、有落实的投资资金,不留缺口

  信托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要正确、全部投资要落实。这是防止半拉子工程形成,使投资项目按期竣工、按期投产,实现预期效益的保证。一般可采取下列几种方式投入:

  3、要有广阔的产品销售市场

  生产性的投资项目,其产品必须有广阔的销售市场,若产品没有销路,说明其项目产品不是社会所需,投资效益就不能实现。只有投资项目的销售条件广阔,销售渠道畅通,项目产品才能成为社会产品、实现预期经济效益。

  4、有良好的供应条件

  投资项目的供应条件是否良好,主要是指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是否有保证。供应条件不理想,往往会造成投资项目开工不足或生产不正常,从而影响投资效益。

  5、工艺技术设备先进

  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是投资项目产品质量好、生产效率高、生产成本低以及产品销路通畅的决定性因素。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投资项目的成败。

  6、有较高的企业素质

  企业素质的高低,决定投资效益的高低。企业素质高,各种生产要素能够有机的组合,产供销三环节相互衔接,企业经济效益就高;企业素质低,各生产要素不能有机组合,供产销相互脱节、即使技术设备再先进,企业经济效益也不会高。

信托投资的程序[1]

  金融信托机构办理信托投资的业务程序依次为项目的筛选、评估、谈判、确立、执行和终止六个阶段。

  1、项目的筛选

  项目的筛选就是信托投资公司从计划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通过一定渠道在现有项目中进行初步的筛选。信托公司经过调查研究,并进行认真的分析,把符合上述信托投资条件的项目筛选出来,对于不符合信托投资条件的则予以及时排除。信托公司对于符合信托投资条件、择优筛选出来的项目、根据信托投资计划和自身财力,再作下一步的评估。

  2、项目的评估

  在初步筛选的基础上,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寿命期内的必备条件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的评议、估算和预测,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这个过程就是项目评估。在项目评估中要采用宏观和微观、定性和定量、技术和经济、重点和一般、调查和预测相结合的办法,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经济技术论证,取得大量数据资料,进行多方面的计算和比较。信托投资项目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投资环境评估。项目的投资环境包括项目所处的地理环境、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地理环境要求投资项目的地理位置优越,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条件便利等;自然环境主要指地下水资源丰富,气候适宜于投资项目生产;经济环境主要指项目所在地处于经济发展中心,经济发达、工业基础好、技术力量雄厚、资金来源渠道畅通等;社会环境主要指文化教育水平高、邮政、电讯业发达、国家对该地区发展有优厚条件政策,环境保护设施完备等内容。

  2)产品市场评估。首先要预测项目筹命期内市场供求情况;其次从宏观方面预测产品销售情况;最后从微观方面预测产品销售,分析项目投产后,产品质量、性能、款式等方面有无较强的竞争能力,分析产品成本是否降低。

  3)供应情况评估。第一步要对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需要量及其供应来源、供应方式和运输条件调查清楚。第二步是对投资项目的能源供应、如水、电、煤、气等进行分析。若能源供应无保证、就必须了解其原因和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是否采取节能措施、能源供应部门对能源可能供应情况以及分析项目投产后能源供应保证程度。

  4)工艺技术设备评估。对投资项目的工艺技术设备的评估着重对其先进适用性进行分析。生产工艺的先进适用,是指项目的生产工艺成熟可靠、与项目的生产条件、销售条件相适应,特别是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跟得上,并且能节省投资、节约能源、还要有处理污染的工艺设施;机器设备的先进适用是指机器设备和生产工艺相配套、关键设备和辅助设备相配套、工人技能熟练。

  5)财务效益评估。财务评估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用管理会计等方面的方法,从企业角度分析项目的财务效益,从而判断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财务效益评价,首先看项目投产后正常年度能产生的利润占总资的比例有多大,即通过投资收益率来考核投资的盈利能力;其次看投资回收期的长短;最后还要分析利润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上述四个指标的计算在这里不再赘述。

  综合以上各方面的评估结果,金融信托机构的经办人员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及在技术上、财务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作出结论,肯定一种最优方案,写出投资项目的评估报告

  3、项目的谈判

  项目的谈判工作是在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项目可行性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通过投资各方的协商谈判,不仅为签订合同做准备,而且还为投资公司的业务开展,投资各方相互了解,进行长期合作起到影响。项目谈判的主要内容有:

  • 投资的方式、金额和期限。
  • 利润的分配方法。
  • 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

  金融信托公司与其他投资方进行谈判时,要坚持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同时也要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适当结合。

  4、项目的确立

  项目的确立主要指签订合同。投资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投资各方必须依照执行。根据国家的策法令和经济合同法规,投资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十三点要点:

  • 投资项目的名称、法定地址;
  • 投资项目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 投资项目的经营内容、规模和方式;
  • 投资备方的投资方式、投资额度、提供的合作条件、服务方式、投资构成和期限;
  • 投资各方投资交付期限,逾期不交、欠交、转让的条款;
  • 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及法人代表董事会或联合机构的组成;
  • 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管理机构设置、经营管理制度
  • 投资各方收益的分配方法;
  • 投资各方对债务、亏损承担的责任和履行职责的方式;
  • 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劳动工资、劳动管理劳动保险等事项;
  • 合同中止的条件、中止后债务清算和资产的处理;
  • 合同终止时的债务清算的财产处理;
  • 违返合同的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其他应该写明的事项。

  5、项目的执行

  在投资项目确立后,投资各方都应按合同规定,将认交的投资交足。金融信托投资公司除协议拨足投资资金外,还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程度进行监督;项目一经投产,要共同支持其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监督,使其尽快产生效益。如发生亏损,按规定承担损失。

  6、项目的终止

  投资项目在以下情况下可实行终止:

  • 投资期限届满,双方无意延长期限,可撤出投资;
  • 经营亏损或一方不履行责任,或因不可抗拒等因素,使经营不能正常进行,可进行解散清理;
  • 如合同规定允许投资股权转让,信托投资公司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转让股权。

  除投资期限届满情况外,投资项目出现其他解散情况时,应由合资企业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该企业设立时的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解散。投资项目宣布解散时,董事会等有关管理机构应提交出企业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的人选,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由投资各方选派或各方共同聘请、其任务是对投资项目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查。在这基础上,编制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企业的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从而制定清算方案,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1.4 葛长银.《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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