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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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Trust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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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
信托公司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信托业务18世纪出现于英国。
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
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
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
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 国家及地方政府公债;
- 不动产抵押贷款;
(1)我国最早的信托公司是1921年在上海成立的“上海通商信托公司”。在此之前,信托业务由银行设立的信托部门办理,且主要集中在上海。新中国成立后至1979年间,中国基本上设有正式独立的信托机构。1979年以后,我国开始恢复信托业务。1979年中国恢复设信托咨询部;同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试办信托业务,同时各地政府也纷纷成立了信托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
(2)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内容主要分为:
信托业务类。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财产信托等。
代理业务类。包括: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监督、信用签证、代理会计事务、代理保险、代保管、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等。
咨询业务类。包括:资信调查、商情调查、投资咨询、介绍客户、金融业务咨询等。
信托投资业不同于一般委托、代理和借贷业务。它具有收益高、责任重、风险大、程序繁琐、管理复杂等特点,因此,对一般重点办理投资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机构设置、经营管理水平、人员素质、信息来源和信息处理能力等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
目前信托公司主要有三种盈利模式,其分布状态呈橄榄球形:一端是均衡业务型,房地产信托业务、基础建设信托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均衡发展,以中信信托、中诚信托、外经贸信托等实力较强的大型信托公司为代表,为数不多;另一端是单一业务型,如2007年之前的联华信托专注于房地产信托领域,又如目前的云南信托专心从事自主管理的证券信托业务,这一类信托公司也屈指可数;处于中间大量的信托公司形成的是“双核心”模式,即在房地产信托业务、基础建设信托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等三大板块中,选择其中两个板块作为常规的主营业务,常抓不懈;而另一板块则作为辅助的机会性业务,待机而动。
根据科学发展观进行分析,定位于资产管理公司的信托公司,应自觉地根据经济周期的转换、大类资产市场的轮动以及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调控方向把握不同市场中的业务机会、进行跨市场资产配置。跨市场地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可以在有效规避某一市场不景气的同时,获得另一处于上升期市场的盈利机会,这是信托公司的巨大优势,但同时又对其提出了很高要求,需要信托公司具备投资不同市场、不同领域的能力。
那么,是不是所有信托公司都应该像中信信托那样全面、均衡发展呢?这就有一个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兼顾的问题。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也是信托公司构建核心盈利模式的根本方法。
中小型信托公司在构建盈利模式时,要不断学习和运用统筹兼顾的方法,既要兼顾不同的市场、不同的板块、不同的业务领域,避免业务单一化和资产过度集中于单一市场所带来的风险;又要统筹现有的资源,集中有限的资源投入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避免因面面俱到而导致力量分散,丧失特长。
论信托公司风险控制途径[1]
- 一、全方位创造良好的风险控制环境
(一)完善公司治理
信托公司要按照健全的法人治理原则,努力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司其职,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进一步充实完善“三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加强董事会建设,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扩大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在经营层成立业务决策委员会,负责日常经营决策。在公司治理中,应注重确立董事会在内部控制框架中的核心地位,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完善和有效运行负责。
(二)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是规范的基础。信托公司应依照“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业务实践,积极建设内控制度。董事会应确立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前台业务管理制度和后台工作管理制度在内的制度体系,并依内部牵制原理制定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内容要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增强信托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
(三)培育内控文化
为形成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信托公司应打造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理念为核心,以“全程、全员、立体式”为主线的内控文化。全程,即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大环节构建工作流程,防止出现内控脱节;全员,即培养全体员工的内控意识,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并明确每个员工在内控体系中的职责,防止出现内控缺位;立体化,即将纵向与横向控制的交汇点作为内部控制的关键点,防止出现内控漏洞,最终使内控意识贯穿到信托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 二、分层次构建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
信托公司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应以两个转化为方向,以两个原则为指导,多层面构建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两个转化,即风险管理由风险控制部门主导向业务全程化管理转化,风险评估由定性分析为主向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转化。两个原则,一是全面性原则,即风险控制必须覆盖所有业务和岗位;二是独立性原则,即涉及风险控制的部门或岗位要具有极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一)组织体系
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是风险管理与控制的首要条件。信托公司应建立由董事会、经理层和部门岗位三个层次组成的梯次型风险控制体系。董事会作为信托公司风险的最终承担着,主要职责是通过授权管理、对重大事项的风险控制、强化内部审计职能等途径发挥内控主导作用。董事会是信托公司风险控制的一级层次,其内控职能主要体现在对经理层授权,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对风险状况做出系统评估,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审计。经理层是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第二个层次,其职责是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通过日常经营管理及业务决策委员会制度,对各项业务的风险实施控制。
部门和岗位是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第三个层次,即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员工风险意识,完善业务操作流程,执行岗位风险控制。
(二)风险识别、评估体系
信托公司由于其信托资产和自有资产的复杂性决定了所面临风险的复杂性。而且,传统的风险识别和评估主要依靠报表的静态风险和定性分析,缺乏时效性和客观性。所以,信托公司正在探索建立一套定量的、直观的风险管理指标,并采用现代风险管理的量化技术建立风险量化模型,通过对各项业务的分析和测试,测量和评估风险,计算风险暴露值,以此为依据建立动态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
- 三、多环节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活动
(一)隔离控制
隔离控制包括业务隔离以及部门和岗位隔离。业务隔离指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与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分离;不同的信托财产之间相分离;同一信托财产的运用与保管相分离;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相分离。部门和岗位隔离指信托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体现了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原则,前台业务部门与中后台支持部门相分离,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信托公司主要职能部门之间建立了防火墙制度,确保了自营、信托业务独立运作,内部审计监督部门、资产保管部门、信托公司财务部门、信托财产部门、业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之间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同时,信托公司要建立具体、明确、合理的分工和授权制度,明确界定了各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每个员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能,操作相互独立。
(二)尽职调查控制
尽职调查是业务开展的基础环节。在业务过程中对交易对手进行全面、客观的尽职调查,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弥补信息不对称的缺陷,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业务的可行性。因此,尽职调查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业务的潜在风险状况。信托公司应不断摸索,针对不同的信托业务,建立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流程,不断规范尽职调查的标准、内容及格式。同时,应要求业务人员贯彻勤勉尽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明确其对尽职调查报告所承担的责任,不断提高尽职调查的工作水平,为项目的论证、决策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
(三)决策控制
董事会为信托公司的决策机构,托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均由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在日常经营中,信托公司可实行董事会授权下的业务决策委员会制度,即信托公司在经营层设立了业务决策委员会,负责日常的经营决策。董事会对决策委员会的审批权限应做出明确界定,特别是对于高风险业务,非经董事会授权不得介入。业务决策委员会应具有明晰的工作职权和严密规范的工作规程。在业务决策委员会制度执行过程中,信托公司应坚持规范和科学并重的原则。一方面,不断完善决策程序,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规则;另一方面,努力提高项目评审质量,以科学严谨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对项目进行分析评审,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
(四)信托财产管理控制
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信托财产的运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信托合同约定的目的、范围。第二,对信托财产的审批、运用和保管应实行分离制度,即业务部门提出信托财产运用申请,按决策权限审批后,信托财产保管部门依据信托合同,审核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后方可执行,如发现用途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第三,信托公司应建立信托项目跟踪检查、定期分析制度,设立了业务台账和客户管理系统。第四,信托公司应实行信托营业报告书和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制度。即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编制信托营业报告书,并按要求及时提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信托项目结束时,编制处理信托事务清算报告,由委托人、受益人进行确认,并依据信托文件规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五)合规性控制
信托公司应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不仅负责统一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件,而且应将法律服务的端口前移,全程参与项目的论证、决策,对有关法律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对项目做出客观独立的合规性审核意见,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信托公司合法权益。
(六)会计系统控制
信托公司会计控制系统的建立应遵循规范化原则、授权分责原则、账务核对原则、安全谨慎原则和监督制约原则。第一,信托公司应制定和实施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审批制度和会计业务规范,会计业务规范覆盖了会计业务的所有环节;第二,要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实行凭证制度;第三,会计核算要实行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严禁一人兼岗或独自操作全过程;第四,信托会计核算应以信托为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信托会计核算独立于信托公司会计核算;第五,实行严格的对账制度;第六,要强化账户管理,制定明确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信托账户管理制度,确保自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不同信托之间、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核算;第七,信托公司应制订并严格执行费用管理办法,加强费用的预算控制,明确费用标准,严格履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第八,信托公司应合理分配利润,确保足额提取公积金和信托赔偿准备金,增强了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信息系统控制
信托公司信息系统控制的重点是建立健全计算机系统风险防范制度,确保计算机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信托公司应建立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设备、软件、数据、事故防范与处理、系统网络等的管理;信托公司应建立信息技术中心,统一归口管理信息技术工作,并定期对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对系统进入严格控制,强化信息系统的权限、密码管理;信托公司要定期对数据和资料进行备份,并建立了信息系统应急处理机制。
(八)合同、印鉴及档案控制
信托公司应按照专人管理、相互牵制、适当审批、严格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合同、票据、印章、空白凭证、用印审批单等的管理;对各类档案包括各种会议记录与决议、经营协议、客户资料、交易记录、凭证账表以及各类法规、制度等档案应确保实施妥善保管和分类管理。
- 四、立体化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
有效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是内部控制体系运作的重要因素。信托公司建立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的目标是: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业务信息、管理信息及其他重要风险信息;保证所有员工充分了解相关信息,遵守涉及其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和程序;出现风险预警时,相关信息能够得到及时报告和有效沟通;及时、真实、完整地向监管机构和外界报告、披露相关信息。为此,信托公司应建立立体化、多渠道的内、外部信息沟通机制。
(一)内部信息沟通机制
信托公司的内部信息沟通应以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为主线。垂直报告即:部门一高级管理层一董事会一风险管理部门的结构层次,形成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及自上而下的信息反馈渠道和业务汇报体系。平行通报即按照业务分离的原则,各岗位、各部门就相关业务信息及信托公司经营管理的必要信息进行沟通。信托公司内部沟通的主要平台有各类会议、文件、内部报表、内部刊物及信托公司网站等。此外,为保证各股东的知情权,信托公司除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外,还可通过多种方式与各股东保持日常沟通。
(二)外部沟通机制
信托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应建立完善的对外信息披露制度和程序。信托公司的外部沟通机制分为三个层面。首先是信托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的公开信息披露,即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托公司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表、信托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其次是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就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主要包括信托资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的相关信息及信托清算报告等。再次是按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各类统计报表、非现场检查报表、内部审计报告、营业报告书等。信托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始终遵循了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
我国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2]
- (一)业务手段上有互补
在我国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下,信托公司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是我国目前唯一能够横跨实业、货币与资本三大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和融资的金融机构,因此其业务手段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但由于中国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融资成本偏高、营业网点匮乏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加之我国信托公司长期以来定位不明,不断进行清理整顿,其行业规模相对较小,专业能力还有待提高,项目资源较为匮乏。银行虽然在现行政策环境下金融功能和相关资源十分强大,但在业务模式和领域上存在一定的政策制约。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业务边界十分严格,除存、贷汇等传统业务之外,开展创新业务需要较为繁杂的程序和严格的约束;此外,服务手段短缺等均构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开放格局下与境外金融机构竞争中的劣势。虽然近年来不断探索,积极贴近市场,但仍存在一些不可逾越的政策障碍。
正是基于上述信托公司和银行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 政策约束具有差异性,使得二者的业务手段具有极强的互补性,如果运用得当,定能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 (二)产业领域上有重合
由于历史渊源和目前特定的市场环境,信托公司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大多数都选择了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证券作为信托业务的重点领域,房地产和证券具有明显的周期性,而基建信托产品由于具有信誉好、风险低等诸多优点,它一直是信托业务中具有广泛市场空间和巨大需求的产品。银行资金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其配套工程的重大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等重点服务领域,与信托公司的重点业务领域具有极强的重合性,两类金融机构的一些主要业务市场定位非常接近,这就为双方的业务合作奠定了一个较为坚实的基础。
- (三)业务范围上有关联
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其他中介业务和自有资金投融资业务等。
信托公司上述广泛而特有的业务手段和经营范围为与银行开展深层次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不仅可以灵活运用信托的融资功能直接为银行开展的各种传统贷款业务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而且还可以组合运用信托的其他功能,与银行创新开展的联合贷款、银团等密切结合,不断开展金融创新,从而为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经济建设。
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最初是以信托公司的实际需求为基础的, 因此多以信托公司为主要发起人,体现为明显的单向性和不平衡性。经过信托公司自身实力和业务能力的增强, 以及信托制度优越性的逐步显现,双方的合作逐渐呈现出互动、双向的特点,银行利用信托独特的制度安排和灵活的金融手段,更主动地与信托公司进行合作,积极介入到金融信托产品创新中来,甚至更多地运用信托的思维去解决很多复杂的问题,创造了更多新型的金融产品。具体而言, 目前信托公司与银行在以下方面展开了合作:
- (一)银行代理信托资金收付
信托公司因不能设立分支机构,没有营业网点和客户的优势,遇到大额资金需求时,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往往难以完成。从2002年爱建信托发行第一个信托产品开始,信托公司大多选择了银行作为其代理收付信托资金的金融机构,一方面利用银行网点众多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借用银行在社会上良好的信誉,信托产品可以迅速被广大投资人接受和认可。对于银行而言,长期而稳定地发行理财产品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可以增加金融品种, 提高客户资金收益率,稳定老客户,吸引新客户。但受业务模式和业务领域等方面政策的影响,银行自身的理财投资品种有限,产品的收益和资金投向都有一定局限性。正因为如此,银行理财产品业务一直不太稳定。信托公司因为经营方式的灵活性,可以提供收益相对较高、风险可控的股权类信托产品等,银行通过代理销售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可以满足自身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另一方面通过收取代理销售手续费可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该合作模式很好地利用了信托公司与银行各自的优势,具有较为广阔的合作空间。
- (二)银行保管信托资产
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不断发展和规范,委托银行保管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举措。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 目前新设立的资金信托都委托银行进行信托资金保管。由于信托资金规模可观,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信托资金与指定商业银行合作进行保管,可以大幅增加商业银行的资产。又因为信托公司在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时候一般都设计了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资金运用方提供相应抵押、质押等保证方式,确保信托资金到期安全,所以这一部分增加的资产,均为低风险的优良资产。
该合作模式主要是因为监管政策的规定,具有实施的强制性和单向性的特点,信托公司处于被动地位。
- (三)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
为了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的难题,信托公司创新性地与商业银行开展了信托产品的银行质押贷款业务,此项业务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制约信托发展的流动性问题,并创造了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多赢”局面。信托产品银行质押贷款业务是根据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协议,委托人在信托期间,可以持《信托合同》到指定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申请贷款的额度根据信托项目的情况和信托合同的标的,最高申请到合同标的95%的商业银行贷款。
信托公司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可以增强信托产品的流动性, 并冈此适当降低投资者的预期收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业务机会和提高市场占有率, 同时为其客户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可以得到一批优质信贷资产,增加其资产规模;委托人满足了信托期间内信托资金变现的现实需求,可以说信托产品的银行质押贷款业务是名副其实的多赢之举。
- (四)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 目前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充足率不低于4%,如果资本严重不足(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监管部门则要对商业银行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甚至可能实行接管或机构重组、撤销。部分商业银行虽然采用配股、可转债或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充实资本金,但大规模的融资容易引发市场的负面效应,且发行次级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而通过与信托投资公司这个天然的特殊目的载体进行合作,把一部分优质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运作,可以将贷款从资产负债表内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由于表内资产没有增加,在扩大业务的过程中,银行无需通过增加资本金来解决资本充足率的问题。
目前银行资产负债期限明显不匹配,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通过信托公司将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中长期贷款变换为表外资产,并同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消除或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
同时,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转让信托模式,以部分利差为成本,提前收回本金,也可收到提高资产流动性的效果,提高贷款的周转率, 增加银行的收益率。运用特殊目的信托运作信贷资产证券化,为银行建立了一个全新的资产负债管理平台,银行可以灵活地对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的需求作出安排,信托公司也可以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逐渐建立创新业务模式。
在该合作模式中,信托公司主要起到特殊目的载体的作用,增大资产管理规模,盈利较低,而银行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和现实需求。
- (五)项目联合融资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银行资金不能用于项目资本金,而信托资金用途没有限制,因此,两者业务具有极强的互补性。对于一些银行看好但资本金欠缺的项目,可以推荐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在认定风险可控的条件下,为项目提供资本金股权融资。待项目资本金到位后,银行根据项目进度发放项目贷款。由于是银行认可的项目和客户,为推进信托公司的融资进度,可能银行会为项目的后续贷款提供承诺。该合作模式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和房地产项目,特别是在国家启动4万亿投资计划启动内需的宏观背景下, 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需求巨大,单靠企业自筹和财政资金无法满足要求,这为信托公司提供了一个较好的业务发展机会。
- (六)银信连接理财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针对目前信托公司主要客户为自然人客户以及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加之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起点较低,且无人数限制,信托公司的大额融资项目需要与银行对接,即通过双层信托,银信连接完成。
对于银行认可的项目贷款,由于银行考虑到贷款额度、资本充足率等问题时也会与信托公司作银信连接产品。银信连结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将募集的理财资金直接与信托公司存量的信托项目相匹配和对接,在与信托公司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实现了高效率、低成本,最大程度降低了交易风险。银信连结理财业务由于被严格地定位于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投资信托项目形成的资产也严格的界定为表外资产,真正实现了风险隔离,单设账户,独立核算。因此,银信连结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真正意义上的表外资产管理业务,根本无需占用商业银行的头寸或其他资产。
该合作模式巧妙地运用了双层信托的原理,将信托公司与银行紧密连接在一起,从2005年第一款银信合作产品问世以来,短短几年,银信合作市场发展迅速、规模日益庞大。根据公开信息统计的数据显示,2008年1月至11月份银信合作发行的理财产品总数是2553款,预计全年度发行总数将超过3200款。由于部分商业银行未透露其单只产品的具体发行规模,根据全年度统计样本测算的平均发行规模判断,2008年全年度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总体发行规模将超过8000亿元。如果加上非公开信息的理财产品,2008年度银信合作的总体规模在1万亿元以上。
- (七)股权相互渗透
随着信托公司和银行创新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金融混业趋势的逐渐明显,相信银信合作的方式会越来越多,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也会越来越大,加强银信合作,拓宽双方业务范围,是实现金融创新的必然之路。2005年,天津信托推出“渤海银行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与其它有资质的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渤海银行,募集金额5亿元购买渤海银行10 股权,期限2O年。另一方面,银行为延伸业务范围,增强业务竞争手段,纷纷收购信托公司。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8年3月,中资金融机构已经或正在洽谈收购的信托公司有7家,分别是湖北信托、中诚信托、中融信托、陕国投、北方信托、新疆国投和浙江国投。其中交通银行收购湖北国投、民生银行收购陕国投、建银投资收购浙江国投已经确定, 中国人寿收购中诚信托事宜己进入实质性阶段,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新疆国投、工商银行与中融信托的重组事宜正在进行中。而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信托业也是虎视眈眈。巴克莱集团入股新华信托将得到银监会批准,苏格兰皇家银行择机进入苏卅I信托、英国安石投资已经同北国投签下战略合作备忘录。
- (一)完善信托业的配套法规
目前实施的《信托法》是一个信托关系法,而不是一个信托业法,信托业缺乏统一执行标准。欧美等信托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信托法规体系。在市场准入与退出方面,需要明确信托、信托业、信托机构的法律边界,推动《信托业法》等法律的立法进程。
- (二)统一信托监管制度
目前,银行的理财业务、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业务等,都在利用信托原理,广泛开展理财业务,其实都是典型的信托理财业务。由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受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导致“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在资金门槛、投资者人数、业务限制等多个方面的监管标准不统一,造成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竞争条件事实上的不平等和金融秩序的混乱。相对而言,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所受到的监管在金融业中最严格。
- (三)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信托登记是财产权信托成立的必要条件。《信托法》第10条规定: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使信托公司在办理信托业务时面临困境,导致信托的设立存在法律风险,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影响信托业的发展。
- (四)健全信托业税收制度
在信托税制方面,由于对信托主体地位的认定仍存在一定分歧,相关税收政策也迟迟未能出台。信托标的形式多种多样,信托关系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现有财产和会计等制度并没有对信托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势必会造成重复征税,税制不明,给各项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建议国家针对信托业务制定专门的税收管理办法,推动我国信托业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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