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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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信托(Special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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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个人或单位的特约,代为经营管理有特定要求的财产信托业务。
特约信托的类型 [1]
特约信托的方式较多,主要的特约信托有:
(1)遗嘱信托。执行招待遗嘱和管理遗产两种。前者指信托部门受托在遗嘱人亡故后,代为获取债权,清偿债务,交付遗物和分配财产;后者指由于继承人不在或继承人未定或继承人不能自理财产,信托部门受托在执行遗嘱后继续为遗产管理人。信托部门承办遗嘱信托,应具“执行遗嘱委托书”,并经公证部门公证。遗嘱委托人可以是遗嘱者本人或其指定人,也可以是“亲属会议”或法院。信托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和委托书要求,为立嘱人执行遗嘱处分,管理遗产。
(2)监护信托。信托部门受司法机关或“受益者利益关系人”的委托,为维护法律上规定的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的利益,在一定时期内,承担监护经济事务,监护生活和特定权利的事务。
(3)抚恤信托。信托部门受托为享受抚恤费的伤、残、废、亡等人员及其家属管理和处分抚恤金的事务。
(4)赠与信托。信托部门受托代为管理赠与资助给个人的资财或捐赠给社会、集体福利事业的基金等事务。
(5)瞻养信托。信托部门受托为成年子女代行供养其父母,或代有关亲属间招待经济上赡养职责的事务。此外还有其他议定的特约事项等。各种特约信托事务的标的物为现金、存款及其他议定的有价流动资财。委托人申请办理这项业务时,应将上述财物交信托部门,由信托部门按委托人指定的对象、时间、用途、数额或份额,办理支付、支配或分割手续。信托部门对信托财产中的现金,比照活期储蓄计息规定,付给受益人利益,也可根据委托,将现金中长期不用部分,代存各种定期存款。特约信托一般按委托金额的一定比率汁收费用。
- ↑ 薄越亮 王凤岭 曾石泉 王加春.董事必备.中国物资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