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信托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监护信托(Guardianship Trust)
目录 |
监护信托是指利用信托方式,由信托机构对某类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行为。其最大特点是,信托机构对人的责任重于对物的责任。
有两种人需要监护,即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相应的监护信托也有未成年人监护信托和禁治产人监护信托。
1、未成年人监护信托
未成年人监护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监护。
信托机构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尽的职责是:承担未成年人的养育责任,并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
承担末成年人的养育责任应该首先行使其父母对未成年人应尽的义务和权利,同时负责从信托财产中向未成年人提供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首先要保证其财产的安全,以保障未成年人应有的经济利益,同时应尽可能妥善管理信托财产,使其不断增值。在对财产进行管理经营时,应将安全性放在首位,不能将未成年人的财产用于风险性投资,信托机构更不能利用未成年人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在监护期间,信托机构要定期向委托人或法院提交关于信托财产运用的会计资料和报告。监护结束时,信托机构将财产转交给有关人士。信托机构可以获得正常的信托报酬,但不得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获取非法利益。
2、禁治产人监护信托
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损,不能治理自己的财产,经有关人员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对禁治产人的监护职责主要是对禁治产人财产的保护。信托机构首先要保证财产的安全,同时妥善安排财产的运用,获取收益,在运用监护人的财产时,仍要以安全性为重,不得进行风险性投资,当被监护人恢复健康,获得管理权或被监护人亡故,变更监护人,信托机构要负责将被监护人的财产交给被监护人或有关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