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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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信托(Special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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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個人或單位的特約,代為經營管理有特定要求的財產信托業務。
特約信托的類型 [1]
特約信托的方式較多,主要的特約信托有:
(1)遺囑信托。執行招待遺囑和管理遺產兩種。前者指信托部門受托在遺囑人亡故後,代為獲取債權,清償債務,交付遺物和分配財產;後者指由於繼承人不在或繼承人未定或繼承人不能自理財產,信托部門受托在執行遺囑後繼續為遺產管理人。信托部門承辦遺囑信托,應具“執行遺囑委托書”,並經公證部門公證。遺囑委托人可以是遺囑者本人或其指定人,也可以是“親屬會議”或法院。信托部門根據國家法律和委托書要求,為立囑人執行遺囑處分,管理遺產。
(2)監護信托。信托部門受司法機關或“受益者利益關係人”的委托,為維護法律上規定的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精神病患者的利益,在一定時期內,承擔監護經濟事務,監護生活和特定權利的事務。
(3)撫恤信托。信托部門受托為享受撫恤費的傷、殘、廢、亡等人員及其家屬管理和處分撫恤金的事務。
(4)贈與信托。信托部門受托代為管理贈與資助給個人的資財或捐贈給社會、集體福利事業的基金等事務。
(5)瞻養信托。信托部門受托為成年子女代行供養其父母,或代有關親屬間招待經濟上贍養職責的事務。此外還有其他議定的特約事項等。各種特約信托事務的標的物為現金、存款及其他議定的有價流動資財。委托人申請辦理這項業務時,應將上述財物交信托部門,由信托部門按委托人指定的對象、時間、用途、數額或份額,辦理支付、支配或分割手續。信托部門對信托財產中的現金,比照活期儲蓄計息規定,付給受益人利益,也可根據委托,將現金中長期不用部分,代存各種定期存款。特約信托一般按委托金額的一定比率汁收費用。
- ↑ 薄越亮 王鳳嶺 曾石泉 王加春.董事必備.中國物資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