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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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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文件[1]

  信托文件是指确定信托关系成立的书面文件。

信托文件的内容[2]

  我国《信托法》第9条规定:“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根据该规定,信托文件的内容可分为应当载明的事项和可以载明的事项两类。

  (一)信托文件应当载明的事项

  信托文件应当载明的事项,是指设立信托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一旦有所欠缺就可能导致信托的不成立。信托文件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如下各项:

  1.信托目的信托目的,是指当事人设立信托所要达到的效果。委托人设立信托可以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如管理财产、救助社会弱者、支付子女的学习费用、赡养老人等。但信托目的必须合法,委托人只有基于合法的信托目的所设立的信托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委托人是设立信托的人,受托人是接受委托管理信托事务的人,两者均是信托关系的重要当事人,缺一不可,信托文件应对其基本情况有所记载。当委托人、受托人为自然人时,应载明其姓名和住所;当委托人、受托人为法人时,应载明其名称和住所;当受托人为数人时,应逐一记载清楚。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受益人是委托人设立信托时所确定的享受信托利益之人。受益人可以是特定的个人,如委托人的子女、父母、朋友等,也可以是特定的群体,如公益信托的残疾人群体、大学生群体等。可以是一个人单独受益,如委托人的母亲,也可以是多个人同时受益,如委托人的三个子女。当受益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时,为共同受益人。在私益信托中,受益人一般是特定的一个人或几个人。在公益信托中,受益人往往是一个特定的群体。受益人作为信托的施惠对象,在信托中必不可少,信托文件应予载明。

  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信托财产是委托人通过设立信托移交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信托财产是信托的标的,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对象,信托也就无从发生。因此,信托文件应当记明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从而使信托财产确定化。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受益人作为信托的施惠对象,享受信托利益。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直接关系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因此须在信托文件中载明。如是金钱支付,就应载明支付的时间、支付的方式等内容。

  (二)信托文件可以载明的事项

  信托文件可以载明的事项,是指当事人设立信托时根据信托的具体情况,在信托文件中载明的事项,这些事项的欠缺一般不会影响到信托的成立与否。但应指出的是,信托文件可以载明的事项并非不重要,在许多信托中这些事项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对信托的成立与履行关系甚大。信托文件应当载明的事项主要包括如下各项:

  1.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是指信托的存续期间。我国《信托法》对信托期限并无限制性的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的具体情况确定信托的期限。信托期限一旦确定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但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就信托期限作出变更。

  2.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对信托目的的实现至关重要,委托人一般会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作出相应的要求,从而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确定后,受托人即应按此约定实施相关的财产管理行为。但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并非不可改变,当某些事由的出现可能影响信托目的的实现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受托人的报酬

  受托人的报酬是受托人提供信托服务所取得的回报。信托可以是有报酬的,也可以是无报酬的。一般而言,民事信托以无报酬为原则,商事信托以有报酬为原则。关于受托人的报酬事项,当事人应当在信托文件中予以约定。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4.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在信托存续过程中,由于某些情况的出现,可能导致受托人职责的终止,如作为受托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作为受托人的法人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在此情形下,就需要选任新的受托人。当事人可在信托文件中就新受托人的选任作出约定,这种约定在新受托人的选任程序中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5.信托终止事由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方式,一般只存在于特定的时间段内。事实上,任何一个具体的信托都会有终止的时候,除了法律直接规定126I信托受托人研究的终止事由外,当事人也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自行约定信托终止的事由,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委托人出国定居为信托的终止事由。

信托文件的种类[1]

  信托文件包括下列四类形式:

  ①遗嘱,即用以设立信托的书面形式的遗嘱;

  ②信托合同,即信托关系当事人达成的设立信托的书面合约或契约

  ③法院裁定或法律文书,即与设立信托有关的,包括受托人选任、信托关系变更、终止等的裁定或者法律文书;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参考文献

  1. 1.0 1.1 杨林枫,罗志华,张群革.中国信托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07月.
  2. 余卫明.信托受托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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