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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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信托文件[1]
信托文件是指確定信托關係成立的書面文件。
信托文件的內容[2]
我國《信托法》第9條規定:“設立信托,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托目的;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托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托期限、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報酬、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信托終止事由等事項。”根據該規定,信托文件的內容可分為應當載明的事項和可以載明的事項兩類。
(一)信托文件應當載明的事項
信托文件應當載明的事項,是指設立信托所必須具備的要件,一旦有所欠缺就可能導致信托的不成立。信托文件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如下各項:
1.信托目的信托目的,是指當事人設立信托所要達到的效果。委托人設立信托可以基於各種各樣的目的,如管理財產、救助社會弱者、支付子女的學習費用、贍養老人等。但信托目的必須合法,委托人只有基於合法的信托目的所設立的信托才為法律所承認和保護。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委托人是設立信托的人,受托人是接受委托管理信托事務的人,兩者均是信托關係的重要當事人,缺一不可,信托文件應對其基本情況有所記載。當委托人、受托人為自然人時,應載明其姓名和住所;當委托人、受托人為法人時,應載明其名稱和住所;當受托人為數人時,應逐一記載清楚。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受益人是委托人設立信托時所確定的享受信托利益之人。受益人可以是特定的個人,如委托人的子女、父母、朋友等,也可以是特定的群體,如公益信托的殘疾人群體、大學生群體等。可以是一個人單獨受益,如委托人的母親,也可以是多個人同時受益,如委托人的三個子女。當受益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時,為共同受益人。在私益信托中,受益人一般是特定的一個人或幾個人。在公益信托中,受益人往往是一個特定的群體。受益人作為信托的施惠對象,在信托中必不可少,信托文件應予載明。
4.信托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信托財產是委托人通過設立信托移交給受托人管理和處分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信托財產是信托的標的,沒有信托財產,信托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就失去了對象,信托也就無從發生。因此,信托文件應當記明信托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從而使信托財產確定化。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受益人作為信托的施惠對象,享受信托利益。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直接關係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實現,因此須在信托文件中載明。如是金錢支付,就應載明支付的時間、支付的方式等內容。
(二)信托文件可以載明的事項
信托文件可以載明的事項,是指當事人設立信托時根據信托的具體情況,在信托文件中載明的事項,這些事項的欠缺一般不會影響到信托的成立與否。但應指出的是,信托文件可以載明的事項並非不重要,在許多信托中這些事項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對信托的成立與履行關係甚大。信托文件應當載明的事項主要包括如下各項:
1.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是指信托的存續期間。我國《信托法》對信托期限並無限制性的規定,委托人與受托人可以根據信托的具體情況確定信托的期限。信托期限一旦確定即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更改。但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就信托期限作出變更。
2.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對信托目的的實現至關重要,委托人一般會對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作出相應的要求,從而保證信托財產的安全和受益人利益的實現。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確定後,受托人即應按此約定實施相關的財產管理行為。但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並非不可改變,當某些事由的出現可能影響信托目的的實現時,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3.受托人的報酬
受托人的報酬是受托人提供信托服務所取得的回報。信托可以是有報酬的,也可以是無報酬的。一般而言,民事信托以無報酬為原則,商事信托以有報酬為原則。關於受托人的報酬事項,當事人應當在信托文件中予以約定。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約定的,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作出補充約定;未作事先約定和補充約定的,不得收取報酬。
4.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在信托存續過程中,由於某些情況的出現,可能導致受托人職責的終止,如作為受托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作為受托人的法人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在此情形下,就需要選任新的受托人。當事人可在信托文件中就新受托人的選任作出約定,這種約定在新受托人的選任程式中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5.信托終止事由
信托作為一種財產管理方式,一般只存在於特定的時間段內。事實上,任何一個具體的信托都會有終止的時候,除了法律直接規定126I信托受托人研究的終止事由外,當事人也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自行約定信托終止的事由,如當事人可以約定委托人出國定居為信托的終止事由。
信托文件的種類[1]
信托文件包括下列四類形式:
①遺囑,即用以設立信托的書面形式的遺囑;
②信托合同,即信托關係當事人達成的設立信托的書面合約或契約;
③法院裁定或法律文書,即與設立信托有關的,包括受托人選任、信托關係變更、終止等的裁定或者法律文書;
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