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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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主體(Subject of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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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主體又稱信托關係人,是指信托行為中的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
信托主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信托關係的創設者,他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提供信托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托人、並有權監督受托人實施信托。
2、受托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但一般是法人。受托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托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托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委托人和受托人是信托關係賴以存在的基礎,而受益人則是信托關係的落腳點。三個信托關係人之間,有時其中兩者是統一的,有時則不統一,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當委托人等於受益人時是自益信托;委托人等於受托人時是宣言信托;當受托人等於受益人時,不存在設立信托的必要性,應當被禁止。但是,當受益人為兩人以上、而受托人為受益人中的某一個人時,是允許成立信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