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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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托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托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托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托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托人違反信托的處分權、受托人的解任權。
信托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信托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托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托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信托法》規定,信托受益權可以放棄、償還債務、依法轉讓或繼承,因此,從本質上講,信托受益權屬於財產權。信托受益權權利的行使只有通過向受托人請求給付的方式實現,因而更多體現了債權性質。《信托法》在規定受益人撤銷權的同時,還賦予了受益人恢復信托財產原狀和賠償損失的請求權,恢復財產原狀是典型的物權請求權,而賠償損失又屬於債權的請求權。因此,作為財產權的一種,信托受益權既有債權性質,又有物權性質。
其二,信托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托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德國民法典規定,不得轉讓的權利,不得設定權利質押。我國《信托法》規定,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托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同時還規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由此可見,作為私權的信托受益權,從本質上講屬於可轉讓的權利。受益人是取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關係的當事人,我國《信托法》規定,採取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諾信托時,信托成立。這從法律上也明確了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權的時限性。
1、享受信托利益的權利,具體什麼是信托利益,因為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個人認為可包括如下兩部分: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產生的收益,即超出信托本金的部分。
(2)信托終止時的剩餘信托財產。但需要註意的是,這個部分並不當然構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信托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信托終止的,信托財產歸屬於信托文件規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如果信托文件規定了剩餘信托財產歸屬於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則這部分財產不構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這一點很重要,一個為信托受益權轉讓留下餘地的信托合同應該明確規定,剩餘信托財產構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
2、監督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權利以及其他相關權利,即信托法第20條至第23條委托人也同時享有的那些權利,為省卻讀者查閱法規之苦,現列舉如下:
(1)瞭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2)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3)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托人恢覆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托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信托受益權證書,在信托設立後,由受托人向受益人簽發,受益人可憑該證書按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受托人領取信托回報。
信托契約規定可以流通的受益權證書,在其轉讓給新受益人的同時,不影響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在信托受益權證書中可以流通的部分,被稱為“信托受益權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