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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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信托又稱信用簽證,是指信托機構受托為客戶提供信用擔保的信托業務。主要有下述幾種類別:貿易擔保、租賃擔保、進口擔保、借貸擔保、有價證券和商業票據發行擔保等。
一是監督付款。即,無論購銷雙方是在同城還是在異地,均需各所在地的信托機構共同參加簽證。信托機構負債按合同規定監督發貨和督促按期支付貸款。
二是保證付款。即,購貨方信托機構向購貨方提供信用擔保,保證及時支付貨款。購貨方信托機構簽證後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到期後若購貨方無款支付,信托機構要按順序扣款或發放適當的貨款。
三是交納保證金。即,購銷雙方簽證交易合同時信托機構以購貨方交存足額保證金為簽證條件,到貨時,信托機構按簽證情況和合同規定一次或分次付款給供貨方。
四是投標簽證。適用於進出口設備物資的訂貨或承包某項專項業務的投標,信托機構調查後,予以簽證。
金融信托機構開辦此類業務,應當掌握下述原則:提供的人民幣的擔保。在各擔保合同有效期內的累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自有資金的10倍;金融信托機構要維護購貨雙方的正當權益;金融信托機構不予墊款、不參與交易糾紛的仲裁;屬於基本建設項目的簽證或擔保,必須按其建程式辦事,由單位提供上級批准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任務書並擴充設計方案後,金融信托機構才能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