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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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项目是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基本单位。
信托项目的会计要素[1]
信托项目的会计要素包括信托财产、信托负债、信托权益、信托项目收入、信托项目费用、信托项目利润。
信托项目核算基本思路[2]
在信托公司依法签订信托项目合约之后,信托项目应该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各个信托项目应该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同时,不同信托项目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目记录等方面应该严格独立。信托公司通过对外签署信托契约,取得了相应价值的信托财产,必须在会计核算上完全匹配。以信托项目为主体的信托项目会计,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信托项目的六个方面的会计要素,即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权益、信托项目收入、信托项目费用、信托项目利润。
信托项目会计主体要素,与信托公司会计要素相似但并不相同,需要特别区分:
1.信托资产,是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要求,由受托人受托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银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客户贷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信托负债,是指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受益人收益、应付托管费、卖出回购信贷资产款等。
3.信托权益,是指信托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信托资产减去信托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信托、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4.信托项目收入,是指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收入。信托项目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和其他收入。信托项目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受托人代收的款项。
5.信托项目费用,是指信托文件约定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各项费用。如果信托文件中没有作出约定,则信托项目费用是指受托人与委托人在前期约定之外,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各项费用。
6.信托项目利润是指信托项目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信托项目利润应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当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对信托项目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期限内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对信托项目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并按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受益人或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
信托项目核算会计科目[2]
一、信托项目初始设立时的核算
设立信托时,就表明受托人在取得信托资产的同时,也相应取得了信托权益,需要设置专门反映信托权益的“实收信托”科目来核算。在会计上,我们将信托项目所产生的这些财产称之为信托项目的信托资产,即由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银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客户贷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实收信托”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取得的信托财产的初始价值。如受益人要求将应付未来受益人收益转增实收信托,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委托人以现金设立信托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委托人以非现金资产设立信托,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受益人要求将应付未付的受益人收益转增实收信托,借记“应付受益人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受益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实收信托”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实收信托的余额。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的人账原则,是以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借记各相应信托资产的会计科目,同时,贷记“实收信托”科目。
例1.万世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市东非机械工业公司签署信托合同,受托管理其组合资产。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表明:具有现金流收益权信托实质的实物信托5000万元、债权信托3000万元、资金信托200万元。请进行该信托项目设立时的会计处理。在全面审查信托双方签署的信托契约后,根据文件约定的价值入账,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固定资产 50000000
其他应收款 30000000
贷:实收信托 82000000
二、信托项目对外运用时的核算
信托项目投资,是指信托公司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企业的投资及其经营成果的分配,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的业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及各种信托存款。信托项目投资是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或未指定使用对象和范围的信托存款进行投资。信托公司对现有项目进行审查初选,对初选项目进行评估,然后就可否投资提出结论性意见。决定投资后,信托公司与被投资单位签订投资合同。信托投资的收益全部归信托公司,风险亦由其承担。信托投资包括短期信托投资和长期信托投资。短期信托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信托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长期信托投资是指短期信托投资外的信托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常见的信托项目资产对外投放情况包括:
1.在信托财产被使用时,如果是固定资产,存在着对所使用资产依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的事项,当然,这需要区分委托人是否终止确认信托财产。
2.在利用信托项目的资产实施对外投资时,通常需要视其具体投资形式,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会计核算。
3.在利用信托项目的资金投放于短期债券市场时,存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利息或股利收入的核算。
4.在利用信托项目的资金投放于短期债权时,需要根据其资产的具体形态(如买入返售资产、短期拆借)进行相应的收入核算。
信托项目投资时,为反映和监督信托投资业务状况,可根据投资业务的性质,在信托项目会计中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等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信托公司为获得证券买卖价差收入交易性目的而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该科目属资产类科目,借方登记买入证券的公允价值(不含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及相关的交易费用);贷方登记售出证券时,结转已售证券的公允价值。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信托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按“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信托公司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该科目属资产类科目,借方登记买人证券的公允价值与相关的交易费用,贷方登记售出证券时结转已售证券的账面余值。本科目应当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按“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信托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本科目应当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和品种,分别按“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当分别按“成本”、“损益调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进行明细核算。“投资收益”为损益类科目,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对外投资(含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贷方反映应收或实际收到的债券利息、投资红利、股利,借方反映发生的投资损失。本科目应按投资种类和接受投资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例2.北方信托公司接受A公司存入资金400万元投资于D公司,经协商信托投资公司收到委托资金对外投资收取投资额的2%作为手续费。具体会计分录为:
(1)设立信托项目,收到投资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实收信托——A公司委托存款 4000000
(2)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 4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
(3)收取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
三、信托项目日常运行时的核算
信托项目的日常运行,是整个信托项目托管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分为信托项目的信托收入、信托费用,也包括相应的信托负债的核算。信托项目收入是指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收入。信托项目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和其他收入。信托项目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受托人代收的款项。信托项目费用是指信托文件约定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各项费用。
如果信托文件中没有作出约定,则信托项目费用是指受托人与委托人在前期约定之外,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各项费用。信托文件约定由信托项目承担的各项费用,如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等。信托负债是指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受益人收益、应付托管费、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交税费等。其中,关系信托相关主体与信托项目主体的“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受益人收益”和“应付托管费”等科目值得关注。“应付受托人报酬”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应付未付给受托人的、由信托项目承担的信托管理报酬,包括手续费收入、服务佣金等。按信托文件规定计提受托人报酬时,按计提的报酬,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付受托人报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尚未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管理报酬余额。“应付受益人收益”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由信托项目利润分配产生的、应付未付给受益人的收益。分配信托收益(利润)时,按应付收益,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应按受益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应付受益人收益”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经分配尚未支付给受益人收益的余额。
“应付托管费”科目核算信托项目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给信托资金托管人的管理费用。按信托文件规定计提托管人管理费时,按计提的管理费,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应按托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应付托管费”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经计提尚未支付给托管人的管理费余额。
例3.北方信托投资公司在20×8年1月5日接受方向科技开发公司的组合资产信托项目,收到存入资釜200万元、机器设备400万元。经过市场调研,当即拟将现金200万元托管于某商业银行认购金融债券、将机器设备租赁给某电子制造商,年度中期收到商业银行的收益回报90000元、电子制造商的设备租金100000元。依照信托契约条款,北方信托投资公司可收取信托项目收入的5%作为受托人报酬,并计提债券收益的2%作为银行托管费。
(1)20×8年1月5日,设立信托项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固定资产 4000000
贷:实收信托——方向组合资产信托项目 6000000
(2)20×8年1月5日,对外运营信托财产时,会计分录如下: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对经营租赁的机器设备不进行会计核算,只作为相应的备查记录即可。
(3)收取手续费时:20×8年6月30日,收到债券收益、租金时,计算相关费用数额:受托人报酬=信托项目收入×5%=(90000+100000)×5%=9500(元)银行托管费=债券收益×2%=90000×2%=18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90000
贷:应付托管费 1800
利息收入——方向组合资产信托项目 83700
租赁收入——方向组合资产信托项目 95000
四、信托权益形成时的核算
信托项目的信托权益,就是信托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信托资产减去信托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信托、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信托项目利润是指信托项目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信托项目利润应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分配给信托受益人。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对信托项目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期限内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对信托项目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并按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受益人或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