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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项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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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信托项目收入[1]

  信托项目收入是指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收入。信托项目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和其他收人,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受托人代收的款项。具体内容及其确认条件见下图。

  Image:信托项目收入的内容.jpg

信托项目收入的核算[1]

  (一)利息收入

  核算的一般原理“利息收入”科目核算信托项目因存款拆放贷款、办理回购业务而取得的利息收人。该科目应按利息收入种类和相关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利息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通常而言,利息收入核算的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包括

  1.收到各项存款的利息。收到银行清算机构等各项存款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2.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3.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4.买人返售证券利息收入。买人返售证券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1)通过证券交易所买人返售证券,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证券到期返售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按返售证券的账面余额,贷记“买人返售证券”科目,按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2)通过银行间证券市场买人返售证券,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证券到期返售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返售证券的账面余额,贷记“买人返售证券”科目,按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5.到期返售时买人返售信贷资产。买人返售信贷资产到期返售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买人返售信贷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买人返售信贷资产”科目,按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二)特例——表外核算

  1.客户贷款利息的表外核算。当客户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应将原已计人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应收利息转人表外核算时,按所转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尸应收利息”科目。如果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又收到的,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方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2)本金未逾期,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或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客户贷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客户贷款”等科目。

  2.拆出资金利息的表外核算。当拆出资金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拆出资金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应将原已计人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具体账务处理比照上述有关表外核算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业务举例

  例1:某信托项目于2005年3月1日向同业拆出资金5000000元,拆借期限为2年,拆借年利率为6%,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

  (1)2005年3月计提当期拆出资金利息25000元(5000000×6%/12)。相关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25000

   贷:利息收入 25000

  (2)2005年8月底,为:

  借:银行存款 25000

   贷:应收利息 125000

   利息收入 25000

  例2:某信托项目于2005年8月1日向某企业发放6个月的短期贷款100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6%,到期还本付息。2006年2月1日该企业支付贷款本息。

  (1)2005年8~12月,每期期末该信托项目计提该笔贷款应计利息:1000000×6%÷12=20000(元)。每期的相关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5000

   贷:利息收入 5000

  (2)2006年3月1日该企业支付贷款本息。相关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30000

   贷:客户贷款 1000000

   应收利息 25000

   利息收入 5000

  例3:某信托项目2005年12月1日与某银行签订买人返售证券合同,合同规定,以5600000元的价格买人面值总额为5000000元的债券,该债券于2003年12月1日发行,年利率为6%,期限为3年,到期还本付息。债券到期日再以5780000元的价格出让给该银行

  (1)2005年12月1日买人返售证券时。

  借:买人返售证券 5600000

   贷:银行存款 5600000

  (2)2005年12月31日计提利息25000元(5000000×6%÷12)。相关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25000

   贷:利息收人 25000

  (3)2006年1~10月份,每期期末均应计提利息25000元。相关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25000

   贷:利息收入 25000

  (4)2006年11月底,证券到期返售时。

  借:银行存款 5780000

   贷:买人返售证券 5600000

   应收利息 125000

   利息收入 55000

  例4:某信托项目2005年12月1日与某银行签订买人返售信贷资产合同,该合同规定:以12000000元的价格买人该银行持有的某笔贷款,该贷款本金为10000000元,贷款是2002年9月30发放的,贷款年利率为6%,期限为4年,到期还本付息,合同规定贷款到期日,再以12650000元的价格出让给该银行

  (1)2005年12月1日买人返售信贷资产时。

  借:买人返售证券 120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0

  (2)2005年12月31日l计提利息250000元(10000000×6%÷12)。

  借:应收利息 50000

   贷:利息收入 50000

  (3)2006年1-8月份,每期期末均应计提利息25000元。相关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25000

   贷:利息收入 25000

  (4)2006年9月底,买人返售信贷资产到期时。

  借:银行存款 12650000

   贷:买人返售信贷资产 12000000

   应收利息 450000

   利息收人 200000

  例5:某信托项目于2005年1月1日向某企业发放6个月的短期贷款80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6%,到期还本付息。2005年7月1日该贷款到期,由于该企业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因此到2005年12月31H尚未收回该笔贷款。

  (1)2005年1月1日向某企业发放短期贷款时。

  借:客户贷款——短期贷款 8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

  (2)2005年1-6月份,短期贷款利息时。每期期末计提4000元(800000×6%÷12)4000

  借:应收利息 4000

   贷:利息收入 4000

  (3)到2005年12月31日尚未收回该笔贷款,因此2005年12月31日,应将已计提的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相关分录为:

  借:利息收入 24000

   贷:应收利息 24000

参考文献

  1. 1.0 1.1 徐玉德.《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操作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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