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項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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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信托項目收入[1]
信托項目收入是指信托項目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而形成的收入。信托項目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租賃收入和其他收人,但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受托人代收的款項。具體內容及其確認條件見下圖。
信托項目收入的核算[1]
(一)利息收入
核算的一般原理“利息收入”科目核算信托項目因存款、拆放、貸款、辦理回購業務而取得的利息收人。該科目應按利息收入種類和相關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應將“利息收入”科目貸方餘額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通常而言,利息收入核算的內容及主要賬務處理包括
1.收到各項存款的利息。收到銀行、清算機構等各項存款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等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2.拆出資金利息收入。拆出資金應按期計提利息並確認收入。按期計提利息時,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
3.貸款利息收入。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並確認收入。按期計提利息時,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
4.買人返售證券利息收入。買人返售證券利息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
(1)通過證券交易所買人返售證券,按期計提利息時,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證券到期返售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按返售證券的賬面餘額,貸記“買人返售證券”科目,按計提的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2)通過銀行間證券市場買人返售證券,按期計提利息時,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證券到期返售時,按實際收到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返售證券的賬面餘額,貸記“買人返售證券”科目,按計提的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5.到期返售時買人返售信貸資產。買人返售信貸資產到期返售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買人返售信貸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買人返售信貸資產”科目,按計提的利息,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二)特例——表外核算
1.客戶貸款利息的表外核算。當客戶貸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後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戶貸款尚未到期而已計提應收利息逾期90天後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戶貸款雖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過90天但借款人生產經營已停止、項目已停建的,應將原已計人損益的利息收入轉入表外核算,其後發生的應計利息納入表外核算。已計提應收利息轉人表外核算時,按所轉應收利息金額,借記“利息收入”科目,貸記屍應收利息”科目。如果已轉入表外核算的應收利息以後又收到的,則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觀證據表明借款方將會履行未來還款義務的,應將收到的該部分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收到該部分利息時,按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2)本金未逾期,且無客觀證據表明借款人將會履行未來還款義務的,或本金已逾期的,應將收到的該部分利息確認為客戶貸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該部分利息時,按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客戶貸款”等科目。
2.拆出資金利息的表外核算。當拆出資金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後仍未收回的,或者拆出資金尚未到期而已計提應收利息逾期90天後仍未收回的,應將原已計人損益的利息收入轉入表外核算,其後發生的應計利息納入表外核算。具體賬務處理比照上述有關表外核算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業務舉例
例1:某信托項目於2005年3月1日向同業拆出資金5000000元,拆借期限為2年,拆借年利率為6%,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
(1)2005年3月計提當期拆出資金利息25000元(5000000×6%/12)。相關分錄為:
借:應收利息 25000
貸:利息收入 25000
(2)2005年8月底,為:
借:銀行存款 25000
貸:應收利息 125000
利息收入 25000
例2:某信托項目於2005年8月1日向某企業發放6個月的短期貸款1000000元,貸款年利率為6%,到期還本付息。2006年2月1日該企業支付貸款本息。
(1)2005年8~12月,每期期末該信托項目計提該筆貸款應計利息:1000000×6%÷12=20000(元)。每期的相關分錄為:
借:應收利息 5000
貸:利息收入 5000
借:銀行存款 1030000
貸:客戶貸款 1000000
應收利息 25000
利息收入 5000
例3:某信托項目2005年12月1日與某銀行簽訂買人返售證券合同,合同規定,以5600000元的價格買人面值總額為5000000元的債券,該債券於2003年12月1日發行,年利率為6%,期限為3年,到期還本付息。債券到期日再以5780000元的價格出讓給該銀行。
(1)2005年12月1日買人返售證券時。
借:買人返售證券 5600000
貸:銀行存款 5600000
(2)2005年12月31日計提利息25000元(5000000×6%÷12)。相關分錄為:
借:應收利息 25000
貸:利息收人 25000
(3)2006年1~10月份,每期期末均應計提利息25000元。相關分錄為:
借:應收利息 25000
貸:利息收入 25000
(4)2006年11月底,證券到期返售時。
借:銀行存款 5780000
貸:買人返售證券 5600000
應收利息 125000
利息收入 55000
例4:某信托項目2005年12月1日與某銀行簽訂買人返售信貸資產合同,該合同規定:以12000000元的價格買人該銀行持有的某筆貸款,該貸款本金為10000000元,貸款是2002年9月30發放的,貸款年利率為6%,期限為4年,到期還本付息,合同規定貸款到期日,再以12650000元的價格出讓給該銀行。
(1)2005年12月1日買人返售信貸資產時。
借:買人返售證券 12000000
貸:銀行存款 12000000
(2)2005年12月31日l計提利息250000元(10000000×6%÷12)。
借:應收利息 50000
貸:利息收入 50000
(3)2006年1-8月份,每期期末均應計提利息25000元。相關分錄為:
借:應收利息 25000
貸:利息收入 25000
(4)2006年9月底,買人返售信貸資產到期時。
借:銀行存款 12650000
貸:買人返售信貸資產 12000000
應收利息 450000
利息收人 200000
例5:某信托項目於2005年1月1日向某企業發放6個月的短期貸款800000元,貸款年利率為6%,到期還本付息。2005年7月1日該貸款到期,由於該企業資金周轉發生困難,因此到2005年12月31H尚未收回該筆貸款。
(1)2005年1月1日向某企業發放短期貸款時。
借:客戶貸款——短期貸款 800000
貸:銀行存款 800000
(2)2005年1-6月份,短期貸款利息時。每期期末計提4000元(800000×6%÷12)4000
借:應收利息 4000
貸:利息收入 4000
(3)到2005年12月31日尚未收回該筆貸款,因此2005年12月31日,應將已計提的應收利息轉入表外核算,相關分錄為:
借:利息收入 24000
貸:應收利息 2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