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出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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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出資金(Lendings to Banks and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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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出資金,是指信托投資公司拆借給商業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拆出資金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企業在系統內拆借的款項,應單獨設置“系統內拆出資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拆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三、拆出資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拆出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資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拆出資金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應當比照“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按規定拆放給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餘額。
按照拆出資金的本金、期限和利率計算出應收的利息,填制“計算利息清單”一式二聯,一聯加蓋業務公章送拆借單位,一聯留存,並根據有關憑證編製借、貸方記帳憑證,會計分錄;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款戶
或:××科目—××戶
—拆放金融性公司利息收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