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放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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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放同業(Call Loan to B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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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放同業是指金融企業因資金周轉需要而在金融機構之間借出的資金頭寸。資金拆放應按實際拆出的金額入賬。會計上屬於本行資產。
拆放同業為資產類科目,由拆出行使用。
拆出資金時,記本科目借方,收回資金時,記本科目貸方,餘額在借方,表明該行拆出尚未收回的款項。
銀行在同業拆借市場上的主要交易對象為商業銀行和金融性公司。由於對拆借對象的資信狀況評估不可能做到完全準確,資金拆出方存在損失本息的可能。
拆放同業的操作程式[1]
拆放同業的操作程式包括拆前調查和拆時審查兩個環節。
- (一)拆前調查
1.根據合作銀行資金供求狀況,廣泛收集資金拆借信息,疏通資金拆借渠道。
2.對信息來源進行認真分析,從中選擇有價值的信息與拆入方進行意向洽談。
3.對首次資金拆出,必須對拆入單位進行信用調查,調查主要內容如下:
(1)拆入方是否系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2)拆入方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3)拆入方是否具有獨立核算、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帳目和會計報表,是否在人民銀行開立了結算存款帳戶(帳戶全稱及稱號);
(4)去拆入方所在地人民銀行瞭解拆入方的信譽;
(5)調查拆入方的主要資產、負債總量及結構情況:
①資產質量狀況。摸清逾期、呆滯、呆帳貸款情況;
②投資占用狀況。摸清主要投資項目情況;
③資金拆借額度及逾期情況;
④同城清算情況,是否經常因頭寸緊張出現壓單情況,壓單額度有多大;
⑤在人民銀行的貸款額度及逾期情況;
⑥資產、負債的總量情況。
(6)拆入方的經濟效益情況。
根據調查狀況,調查人應寫出簡要的“現金拆借信用調查報告”並提出具體意見。
4.計劃資金部門交審查後的“資金拆借信用凋查報告”提交合作銀行審貸委員會充分討論,提出結論性意見(此程式適應於首次資金拆借)。
5.對經審貸委員會討論通過的資金拆借項目,由計劃資金部門填制“拆出資金審批表”按照審批許可權,逐級審批。
- (二)拆時審查
1.“拆出資金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行長,一份由計劃資金部門留存。
2.經審查批准的資金拆借項目,拆借雙方要簽定“同業拆借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對第一次發生業務的單位,應向拆出方提交本單位近期資產負債表和相關法律資料。
(1)經發證工商局年檢合袼的《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2)經發證人民銀行年檢合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正、副本複印件;
(3)拆入單位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書》;
(4)拆入單位法人身份證複印件或法人委托人“法人授權書”。
3.《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必須是經原發證機關年審合袼的原件或清晰的複印件。
4.《法人證明書》的法人姓名、單位名稱、印章等基本要素,應與《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複印件的基本要素絕對一致。
5.法人代表前來辦理業務時,應當面親筆簽字;非法人代表前來辦理業務時,應提供法人代表親筆簽名的《法人授權書》、《法人證明書》及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拆放同業的帳戶設置與管理[2]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拆放同業應按拆借的銀行分別設立明細帳戶進行核算。拆放款項到期,應及時通知拆借行按期歸還,逾期不還的,依約加收利息。拆借款項只能用於拆入行內短期資金周轉,不能用於長期投資或用於擴大信貸規模。
拆放同業的會計核算與處理[2]
銀行在拆放款項時記入科目的借方,收回拆放款項時記入科目的貸方,期末借方餘額反映銀行資產在同業中的使用情況,具體會計核算與處理如下:
(1)銀行在辦理拆放同業業務時,其拆放款項一般通過中央銀行劃轉;會計分錄為:
借:拆放同業——拆入行戶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如拆入行為同城銀行,也可通過同業往來劃轉款項,會計分錄為:
借:拆放同業——拆入行戶
貸:同業存放款項——拆入行戶
如拆入行為異地同系統銀行,可以通過聯行往來劃轉,會計分錄為:
借:拆放同業——拆入行戶
貸:聯行存放款項——拆入行戶
(2)銀行收回到期拆放款項本息時,通過中央銀行劃轉款項的,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拆放同業——拆入行戶
貸:金融機構往來收入
通過同業或聯行往來劃轉款項的,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同業(或聯行)款項
貸:拆放同業款項——拆入行戶
貸:金融機構往來收入
同業拆放--從交易行為來說,與同業拆借是一個概念,即資金市場上銀行同業間短期資金的借貸交易。從會計核算來講,是本行從同業借入資金,屬於負債
同業存款--指其他金融同業在本行的存款,屬於本行的負債。
同業拆借--指資金市場上銀行同業間短期資金的借貸交易行為,包括拆出和拆入。
拆放同業--指向銀行同業拆出資金,會計上屬於本行資產。
同業拆借拆出和拆入解釋下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