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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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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同业拆放)

同業拆借(放)(inter-bank lending /borrowing)

目錄

同業拆借概述

  同業拆借(放)指的是銀行之間為瞭解決短期內出現的資金餘缺而進行的相互調劑,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及經法人授權的非法人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之間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行為,目的在於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餘缺。發生在一個工作日結束後銀行對賬目進行結算時發現資金出現多於或短缺的情況下,為了使第二天的工作照常進行或對富餘款項進行利用。他的主要交易對象為超額準備金,拆入行向拆出行開出本票;拆出行則對拆入行開出中央銀行存款支票即超額準備金。對資金貸出者而言是拆放,對拆入者而言則是拆借。同業拆借發生量大,交易頻繁,對市場反應敏感,能作為一國銀行利率的中間指標。同業拆借除了通過中介機構進行外也可以是雙方直接聯繫,目前世界上大多數拆借是藉助於一些大規模商業銀行作為媒介,這些大銀行除自己拆借外也向同行提供信息,為有需求者牽線搭橋。還有部分國家通過專門設立的拆借公司來進行。同業拆借期限短,一般為1至2天至多不過1-2周,拆款利息即拆息按日計算,拆息變化頻繁,甚至一日內都會發生變化。

同業拆借的特點

同業拆借,同業拆借市場具有以下特點:

  (1)融通資金的期限一般比較短;

  (2)參與拆借的機構基本上是在中央銀行開立存款帳戶,交易資金主要是該帳戶上的多餘資金;

  (3)同業拆藉資金主要用於短期、臨時性需要;

  (4)同業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同業拆借可以使商業銀行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額準備金的前提下,就能滿足存款支付的需要。1996年1月3日,我國建立起了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市場並開始試運行。

同業拆借的原則

  同業拆借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自主自願、平等互利原則

  同業拆借作為一種市場信用交易,必須充分承認和尊重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創造平等的競爭條件,堅持自願、互利原則,任何強制性的干預,都會影響銀行利益和資金合理流動,不利於同業拆借的健康發展。

  2.短期融通原則

  同業拆借是一種短期性借貸,其資金來源是拆出行暫時的超額準備,其資金運用是解決拆人行臨時性的資金需要。在西方國家,拆借期限一般是隔夜的,今借明還,最多不過3.5天。在我國,頭寸拆借不超過7天,短期拆借最長不超過4個月。因此商業銀行應避免將同業拆藉資金用於發放長期貸款和進行長期投資。

  3.恪守信用原則

  這是同業拆借的基本要求。在拆借雙方中,拆出行的資金一般是暫時閑置的資金,期限短、資金數量有限,因此,拆人行一定要按照“有借有還”的原則,保證按期償還。拆人行如果違背這一原則,一方面會給拆出行的資金周轉帶來極大困難,另一方面也會使拆人行本身喪失在同業當中的信譽。

同業拆借市場的作用

  同業拆借市場是各類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短期資金拆借活動所形成的市場。同業拆借市場是貨幣市場的主要組成部分,備受金融機構及貨幣當局的重視。可以分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同業拆借市場的作用:

  (1)以發展的觀點來看待同業拆借市場的作用。①同業拆借市場最初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調劑在中央銀行存款賬戶上的準備金餘額。由於商業銀行資金的流出與流入每時每刻都在進行,影響流出與流入差額的不確定因素千差萬別,這使得商業銀行不可能時刻保持在中央銀行準備金存款賬戶上的餘額恰好等於法定准備金餘額。存款準備餘額不足須支付罰息,並且,在出現有利的投資機會,而銀行又無法籌集到所需資金時,銀行就只有放棄投資機會,或出售資產,收回貸款等;而超額準備又意味著銀行有資金閑置,導致利息收入損失;為解決這一困難,頭寸多餘行和頭寸不足行就要進行準備金交易。因此,同業拆借市場的作用在於滿足金融機構之間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經常發生的頭寸餘缺調劑的需要。②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市場容量的擴大,證券交易商和政府也加入到同業拆借市場當中來,交易對象也不再局限於商業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它還包括商業銀行相互之間的存款以及證券交易商和政府所擁有的活期存款。拆借目的除了商業銀行滿足中央銀行提出的準備金要求之外,還包括市場參與人軋平票據交換差額,解決臨時性、季節性資金需求等目的。

  (2)從直接作用和間接作用兩個角度來理解同業拆借市場的作用。

   ①同業拆借市場的直接作用在於有利於金融機構實現三性相統一的經營目標。持有較高比例的現金同業存款、在中央銀行的超額儲備存款及短期高質量證券資產,雖然可以提高流動性水平,最大限度地滿足客戶提款及支付的要求,但同時也會喪失資金增值的機會,導致利潤總額的減少。要在保持足夠的流動性以滿足支付需求的同時獲得最大限度的利潤,除了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實現最優的資產期限和種類組合外,還需要有包括同業拆借市場在內的可供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市場。一旦出現事先未預料到的臨時流動性需求,金融機構可在不必出售那些高盈利性資產情況下,很容易地通過同業拆借市場從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短期資金來獲得流動性。這樣,既避免了因流動性不足而可能導致的危機,也不會減少預期的資產收益

   ②同業拆借市場的間接作用在於,同業拆借市場利率通常被當作基準利率 ,對整個經濟活動和巨集觀調控具有特殊的意義。同業拆借市場的參與者主要是各金融機構,市場特性最活躍,交易量最大。這些特性決定了拆息率非同凡響的意義。同業拆借按日計息,拆息率每天甚至每時每刻都不相同,它的高低靈敏地反映著貨幣市場資金的供求狀況。在整個利率體系中,基準利率是在多種利率並存的條件下起決定作用的利率。當它變動時,其他利率也相應發生變化。瞭解這種關鍵性利率水平的變動趨勢,也就瞭解了全部利率體系的變化趨勢。一般利率通常參照基準利率而定。比如,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 是最有代表性的拆息率,它成為倫敦金融市場 乃至於國際金融市場 的關鍵性利率,許多浮動利率融資工具在發行時都以該利率作為浮動的依據和參照。又比如,美國紐約的聯邦基金市場是國際著名的同業拆借市場,它以調劑聯邦儲備銀行的會員銀行的準備頭寸為主要內容,美國聯邦基金市場利率美聯儲貨幣政策的中間目標。

我國的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同業拆借的管理,規範同業拆借活動,維護同業拆借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同業拆借是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併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均可參加同業拆借。人民銀行、保險公司、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能參加同業拆借活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同業拆借的主管機關,負責管理、組織、監督和稽核同業拆借活動。

  第四條 同業拆借應堅持自主自願、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則。

  第五條 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拆出資金限於交足存款準備金和留足必要的備付金之後的存款,嚴禁占用聯行資金和中央銀行貸款進行拆放;拆入資金只能用於彌補票據清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嚴禁用拆藉資金髮放固定資產貸款

  第六條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要根據本單位的清償能力,嚴格控制拆入資金的數量。各銀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月末各項存款餘額的5%;城市信用社每月日平均拆入資金餘額和其自有資本金的最高比例為2:1;其他金融機構每月日平均拆入資金餘額,不得 超過其自有資本金

  第七條 同業拆藉資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資金供求情況確定和調整,拆借雙方可在規定的限度之內,協商確定拆藉資金的具體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同業拆借利息及服務費收入一律轉帳結算,不得收取現金。在利息或服務費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和“好處費”。

  第九條參加同業拆借的雙方必須簽訂拆借合同,合同內容包括拆借金額、期限、利率、資金用途和雙方的權力、義務等。對違反合同的,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同業拆借要逐步實現票據化,可以用銀行承兌匯票有價證券作為抵押,經人民 銀行批准,專業銀行可以簽發限在金融機構之間轉讓的同業拆借票據。

  第十條 為了促進同業拆借活動的發展,在經濟比較發達、融資量比較大的城市,可以在原有資金市場的基礎上重新組建金融市場,原則上一個城市設立一家。設立金融市場一律要報經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城市分行批准。

  第十一條 金融市場實行會員制,由人民銀行牽頭組織,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參加。市場的日常工作,由人民銀行及會員行指派專人辦理。 金融市場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會員基金,用於調劑會員之間的資金頭寸。

  第十二條 金融市場是金融機構進行同業拆借、證券交易和其它金融市場活動的場所,市場的宗旨是為各金融機構相互融通短期資金、集中進行證券交易和其它金融市場活動提供服務。其作為同業拆借場所主要職責是:

  一、管理同業拆借會員基金;

  二、代理跨地區同業拆借業務;

  三、提供市場信息、咨詢服務;

  四、辦理人民銀行批准及委托交辦的其他業務。

  其集中進行證券交易和其它金融市場活動的職責和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另行發文。

  第十三條同城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要同票據清算相結合,參加金融市場資金拆借活動的會員,因票據清算發生頭寸不足,可由金融市場統一使用會員基金調劑解決。跨地區的同業拆借採取兩種形式,一種是委托金融市場辦理,另一種是由拆借雙方自行聯繫辦理。凡自行辦理的,辦完 拆借手續後,拆借雙方要及時向本地的金融市場報送成交情況報告單,報告單上要寫明拆出拆入單位、拆借額度、期限、利率、資金用途、拆借餘額占存款或資本金的比例等。金融市場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人民銀行處理。

  第十四條 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金融市場,都要按照人民銀行的統一要求,按月向當地人民銀行報送資金拆借統計表,寫明拆藉資金的額度、期限、利率、資金投向等情況。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第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款的單位給予以下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責令其停止拆借活動,退還拆借的資金;

  三、沒收非法所得

  四、按照《金融稽核檢查處罰規定》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五、收回中央銀行的短期貸款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十六條 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城市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同業拆借管理的實施細則,報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已經制定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辦法,凡與本辦法有抵觸者,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修改與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審核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以下簡稱“同業拆借市場”)的審批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第三條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近兩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主管部門處罰;

  (三)近兩年未出現資不抵債情況;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具備前款所規定的條件外,外資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獲得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完成改製;農村信用合作社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以縣聯社為單位;政策性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已按市場化方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債。

  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授權其一級分支機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時,其總行應當是同業拆借市場成員。

  第四條 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第五條 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章程;

  (五)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六)近兩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七)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授權其一級分支機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授權該一級分支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對該一級分支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授權書和授權拆借限額;

  (三)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信貸收支表;

  (四)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五)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城市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初審後逐級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第八條 城市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章程;

  (五)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六)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七)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具備同業拆借業務資格的城市商業銀行,應以法人為單位開展同業拆借業務,其分支機構不得從事同業拆借。

  第十條 法人機構設在境內的外資商業銀行總行和法人機構設在境外的外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先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初審後逐級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第十一條 外資商業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其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文件;

  (五)章程;

  (六)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七)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八)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具備人民幣同業拆借業務資格,且法人機構設在境內的外資商業銀行應以法人為單位開展同業拆借業務,其分支機構不得從事同業拆借。

  第十三條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初審後,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或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審批。

  第十四條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章程;

  (五)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六)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七)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八)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政策性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

  第十六條 政策性銀行申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二)《金融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年度發債計劃;

  (五)資金管理內控制度;

  (六)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七)負責資金運作的部門和人員情況;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具備同業拆借業務資格的政策性銀行,應以法人為單位開展同業拆借業務,其分支機構不得從事同業拆借。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同業拆借市場申請的期限,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 經批准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市場披露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願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退出同業拆借市場。

  第二十一條 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同業拆借市場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修改並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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