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入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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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入資金(Loans from other banks;Borrowings from Banks and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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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入資金,是指信托投資公司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資金。拆入資金應按實際借入的金額入賬。
拆入資金是套做,迴圈使用,短借長用。比如說,銀行給證券公司30億拆借授信額度。證券公司在15億拆藉資金到期的當天上午發出拆借第二筆15億資金指令,當第二筆拆藉資金在這天下午1點到賬後,即可歸還到賬的15億拆借貸款。
“拆入資金”科目核算保險公司按規定從事拆入該科目的期末餘額。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從境內、境外金融機構拆入的款項。企業(金融)在系統內拆入的款項,應單獨設置“系統內拆入資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拆入資金的金融機構,設置“本金”、“溢折價”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拆入資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收到拆入的款項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拆入資金的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交易費用)。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按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拆入資金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利息,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溢折價)。同時,按攤銷的交易費用金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溢折價),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或借記“利息支出”科目。
實際利率與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差異不大的,也可以採用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
(三)歸還拆入資金時,借記本科目(本金),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同時,按本科目(交易費用)餘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交易費用),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或借記“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歸還的拆入資金的餘額。
1.利息費用的確認
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金額較小的,於利息費用實際支付時確認;對於金額較大的,利息費用應按期確認。
2.賬務處理
保險公司拆入資金:
借:銀行存款
貸:拆入資金
支付或計提資金利息:
借:利息支出
貸:銀行存款
預提費用歸還拆入資金:
借:拆入資金
貸:銀行存款